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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与矿山压覆,一个典型案例

 tuzhanbei2010 2022-07-01 发布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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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矿山压覆,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的规定,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

矿山压覆,是电力建设时经常会遇见的问题。遇有矿山压覆,一般建设方要对采矿权方进行补偿。因为涉及数额巨大,双方经常存在严重分歧。

特别是,并不是所有的情形都构成矿山压覆,也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补偿

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大家分享。

甲公司诉电网公司。

诉称,电网公司建设的高压输电线路跨越该公司拥有采矿权的某矿区。

该矿区尚未正式开采。

双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认定输电线路的塔基与矿区不构成压覆。

甲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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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输电线路一定距离以内禁止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案涉矿产采矿区与输电线路距离不足,矿产开采行为必然受到上述规定约束,甲公司本可自行开采,现因案涉电力设施的客观存在,需要报批电力部门审批,增加了审批难度,这一客观事实必然对甲公司的合法采矿权构成侵害。

法院认为

根据《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的规定,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电力设施保护实施细则》规定,并未完全禁止在距电力设施周围规定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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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甲公司并未进行开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不同意其对案涉矿体进行开采。甲公司称案涉电力项目客观上增加了审批难度,必然存在损失,但该情形系或然状态,并非必然发生,其亦未提交存在任何损失的证据。在具备开采条件后,如果甲公司在案涉输电工程项目无法通过审批,导致其无法正常开采存在损失,可另行主张。

因此法院认为不构成压覆。

几点提醒

矿山压覆对电力建设方而言,意味着较大的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变电站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选择,提前、详细掌握资源分布和矿权设定情况。

如有合理选择,应尽量避免产生矿产压覆。

对于出现的压矿纠纷,应双方同意,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包括是否构成矿山压覆,压覆的详细情况。

对于物理位置邻近,或者有重叠的情况,并不一定构成压覆。

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用地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审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准备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范围内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立情况。

二、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但是建设项目与矿区范围重叠而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三、重要矿产资源是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中34个矿种的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四、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

需要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提出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申请,由矿产地所在行政区的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是否压覆非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非重要矿床的评估报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五、经批准可压覆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在其范围内有采矿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与采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并报批准压覆的部门备案,采矿权人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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