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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实务问答(2022年修订)

 见喜图书馆 2022-08-30 发布于山西

Law Sir按:根据工作需要,现将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有关实务问答汇总整理如下,供广大战友学习参考。

1.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根据2021年修订《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纳入听证适用范围,并增加“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兜底性规定。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尚未根据2021年《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修改,所以工作中要按照2021年《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执行。
2.“较大数额罚款”中的“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较大数额罚款”中“较大数额”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故应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3.“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认定标准?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中的“较大数额”“较大价值”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工作中建议适用上述“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
4.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会是否要提前发布听证公告?
答: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据此,公安机关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均应公开举行。对于公开听证的,应将听证的时间、地点、案由、旁听席位数量、申请旁听的时间、方式方法等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发布的时间可与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时间同步。
5. 听证申请人以在办案单位见过听证员为由申请听证员回避,是否应当同意其申请?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虽明确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并未规定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听证人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即:一是本案调查人员的;二是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三是与本案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综上,申请人虽然反映听证员在办案单位出现过,但只要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即可驳回其回避申请。
6.听证人员回避的具体流程?(提出时间、决定回避的主体、自行回避)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对听证人员回避的具体流程没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并未对此问题作细化规定。具体工作中,注意依照所在地政府规章关于听证程序的相关要求,以《天津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为例,该《程序》明确了以下几个重点问题:(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听证调查程序开始前提出。(2)回避申请提出后采取的措施及决定回避的主体。即: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后,主持人应中止听证程序,并报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3)决定回避或驳回回避申请后的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回避的,应在3日内重新指定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并重新开始听证程序。行政机关负责人驳回申请的,恢复已进行的听证程序。(4)自行回避的提出和批准。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在被指定担任听证职务之日起3日内,自行回避,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
7.履行听证程序有哪些时限要求?(告知听证时间、申请听证、受理听证、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限)
答:(1)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时间: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此处“五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因与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不再适用。需要注意的是,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3)受理听证的时限: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受理听证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4)送达举行听证通知书的时限: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此处的“七日”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5)举行听证的时限: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举行听证的时限并无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七条,听证应当在公安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
8.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想要调取新的证据,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听证申请人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如需要调取新的证据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中止听证。是否中止听证,由听证主持人视情决定。除此之外,《程序规定》还列明了其他几种可以中止听证的情形: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
9.听证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会有哪些法律后果?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10.听证中,听证申请人拒不听从主持人指示,扰乱现场秩序,导致听证无法继续进行,如何处理?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终止听证除此之外,《程序规定》还列明了其他几种可以终止听证的情形: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11.听证申请人拒不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如何处理?

答: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八项规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正),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听证申请人或者证人拒绝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必要时,对听证会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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