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 9 月 1 日成都全市静默的通知生效,到现在已经是第 11 天了。这 11 天,成都市主城区绝大多数居民都是在自己家中度过的。高风险区禁止离家,中风险区禁止离开小区,低风险区允许居民限时限次外出采购。由于生鲜供应系统仍然维持正常运转,目前还没有出现明显的物资缺乏、物价暴涨等现象。从这一点来说,成都市的工作还是值得肯定的。 大概因为物资保障实在比较充分的原因吧,中风险和低风险小区院落内频繁出现人群聚集玩耍的情况,有些人连口罩也不戴,实在是没把疫情当回事。以至于成都的小区业主群纷纷呈现出这样一种画风: 针对不守规矩的人,惯常的做法是报警。但疫情期间,如果没有特别紧急的情况,警察一般不会进入小区,特别是中高风险区。院落内部的秩序维护工作,就完全落在了志愿者肩上,再加上临时驻扎于小区内的少量社区工作人员和物管。 某些社区成立专门的志愿者队伍,对院落内的违法违规人员进行劝诫。成都市相关单位还出动无人机,大范围拍照取证,并以此作为调整小区疫情风险等级的条件。某些社区联合当地学校发出通知,拍照记录在院落内玩耍且不听劝告的小孩,按照校规进行处罚。 但由于中国人看过的抗战神剧太多,游击战思维早已普及到了幼儿园,这些措施很容易被规避。而且社区工作人员、物管和志愿者都没有执法权,不痛不痒的劝诫很难见到什么效果。如果劝诫过于激烈,很容易引发骂战甚至暴力冲突。某些视频传到网上之后,又会激发好事之徒的批评和嘲讽,很是考验志愿者的智慧和心理调控能力。 小区院落内的居民玩耍、聚集和个别人不戴口罩的情况,实际是一种潜在风险。守法居民的担心在于,个别人的违法行为导致疫情的传播,进而波及守法居民,存在被集中隔离或者被传染病毒的风险。由于新冠病毒的隐秘传播方式,几乎无法确定特定行为与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且这种危险不一定发生,依照现行法律法规作出的罚款或拘留处罚,只能打击到少数过激的违法者。而且目前警力普遍紧张,其他违法者大概率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这就给侥幸心理留下了充足的发展空间。 作为律师,本人在此斗胆献上一计,也许能够打消某些人的侥幸心理,使他们出门自觉戴口罩,不再下楼玩耍聚集,让社区工作人员和志愿者从这项工作中解脱。 这项建议的内核来源于《民法典》第 1254 条第 1 款,即“高空抛物”的归责方式: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比照该条款,可考虑在疫情期间做如下规定: 疫情期间,凡执行静默或封控管理措施时,任何居民外出须按照相关防疫措施,佩戴符合防疫标准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不得在小区公共空间内吸烟、聚集、玩耍或以其他形式逗留。 违反前述规定,并经小区物管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管理者劝告后,仍未及时纠正者,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及居住房号记入疫情防控敏感事件日志。 从敏感事件发生直至该次静默或封控措施结束之前,凡有小区居民因新增疫情被集中隔离或感染而发生损失的,应由此期间的敏感事件行为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增加这条规定,程序显然过于漫长了。甚至很可能无法赶在新冠疫情彻底结束之前完成。 然而时不我待,法律法规暂时做不到的,业委会自治规定可以做,只要不超出法律法规对业委会的授权就行。依据民法典和地方性物业管理条例,业主有权共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何管理院落内的公共区域,本来就是业主委员会最为重要的本职工作。由业委会发布规定,可谓名正言顺。 对于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来说,只要小区内的舆论氛围适合更为严格的防控管理,业主委员会内的多数委员也认可这项规定,再以委员投票的方式形成决议,就能立刻将这项居民小区自治规定付诸实施。 当然,如果真的要具体应用,建议首先咨询本律师,从而根据您所在小区的具体情况,量身定制合理合法、易于执行的业主自治措施。 作者为专职律师,熟悉公司治理体系,擅长处理经济纠纷。 |
|
来自: 阿福根 > 《物业、业委会、志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