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4年12月2日,台湾当局代表叶公超和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华盛顿签署所谓“共同防御条约” 从1954年10月起,台湾当局的“外交部长”叶公超和顾维钧“大使 ” 在华盛顿上下奔走,为签订美蒋“共同防御条约”做努力。 美台之间的谈判从11月2日正式开始,共谈了9次。 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双方就条约文本达成协议。国民党方面迫切希望美国协防金门、大陈,美国为避免承诺防卫沿海岛屿,只愿将台湾、澎湖列岛列入条约,但为照顾台湾的面子,又加上了“经共同协议所决定的领土”。 1954年12月2日,美国与台湾当局终于签订了《共同防御条约》。 ![]() 分析一下“条约”的内容。 第二条说“为了更有效地实现本条约之目标,缔约双方将个别并联合以自助和互助的方式,维持并发展其个别及集体的能力,以抵抗武装进攻以及由国外指挥的危害其领土完整和政治安定的共产党的颠覆活动”。 这一条确定了美国对台湾给予军事援助和保护的义务。 但是美国政府在多大范围内为台湾当局提供保护,第五条则解释为:“缔约各方承认在西太平洋地区内对缔约任何一方领土的武装进攻将危及其本身的和平与安全,并宣告将依其宪法程序采取行动,以对付这共同危险。” ![]() 关键部分是双方对“领土”一词的解释。 第六条规定: '领土的”、领土’两个词语,在中华民国方面系指台湾与澎湖,在美利坚合众国方面系指西太平洋地区内在其管辖下的各岛屿领土。” 随后引出了第七条:“中华民国政府授予,美利坚合众国接受,依据共同协议的决定在台湾、澎湖及其附近为其防卫所需要而部署美国陆、海、空军的权利。” 在所谓的“条约”文本中,美国没有承担在金门、马祖和大陈等中国沿海岛屿为台湾当局提供军事援助和保护的义务。 但台湾方面竭尽全力,希望在条约换文时加上这一部分内容。 11月17日台湾方面向美国提交的换文草案,就提到了“关于现在在其控制之下之沿海岛屿与将来在其控制下其他领土之共同防御问题,须经缔约国双方依照上述条约第六条进一步协商。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将为上述沿海岛屿之有效防御提供充分供应支持”。 ![]() 但这段文字遭到美国方面的拒绝。 最后11月19日形成换文协议中, 美国在这方面留有了很大的余地。 ![]() 美国与台湾签订《共同防御条约》,引起了新中国的极大愤慨。12月8日,周恩来总理发表声明说:“美国政府不顾中国人民历次的反对和警告,竟在1954年12月2日同逃窜在台湾的蒋介石卖国集团签订了所谓'共同防御条约”。美国政府企图利用这个条约来使它武装侵占中国领土台湾的行为合法化,并以台湾为基地扩大对中国的侵略和准备新的战争。这是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人民的一个严重的战争挑衅。” “现在,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 如果美国政府不从台湾、澎湖和台湾海峡撤走它的一切武装力量,仍然坚持干涉中国内政,美国政府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严重后果·” 参考书目: 《美国对华政策文件集》 陶文钊主编 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4年版 《中美关系——文件和资料选编》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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