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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无需以表决为前提 ——表决适用于物业管理活动而非诉讼活动

 激扬文字 2022-09-26 发布于四川

前言:此前乃至目前的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若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那么开发商被告往往会抗辩说,业委会没有经过业主大会表决、便没有起诉资格,绝大多数人民法院也会误认为,业委会没有经过表决便不能作为原告。可恶的是,在有些地方的有些案件中,或许是在开发商的强大能量发挥下,有些裁判机构的有关人员明显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假借没表决作为理由,在收到业委会的起诉材料后,既不给业委会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在立案后,有的甚至在开庭审理、辩论终结后,以没表决为由,直接裁定驳回业委会的起诉。在这种情况下,业委会就往往不得不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进行所谓表决而兜兜转转。唐震东律师对这种无端增添当事人诉累的无知及违法行为深恶痛绝,并在8年前就公开发文讲过:业委会提起民事诉讼,无需以表决为前提。现再次发文呼吁,以期减轻业委会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财富。若此文的传播、普及,能使得业委会起诉的,法院不再要求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则人民幸甚、当事人幸甚。则不枉唐震东律师公开分享该研究智识。

先看法律依据:

一、《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第76条与《物业管理条例》第11-12条的内容相同。

据此可知:

《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的目的,就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而非诉讼活动;《物业管理条例》中的条文,包括第11条关于表决的事项,均适用的是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行为),而非诉讼活动(诉讼行为);诉讼活动不属于物业管理活动。换言之,《物业管理条例》11条需要表决的事项,均指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事项,而非诉讼活动中的事项;第11条适用的是物业管理行为,而非诉讼行为。鉴于业委会的起诉行为,显然是诉讼行为,而不是物业管理行为;显然是诉讼活动,而不是物业管理活动。故,业委会起诉,依法无需表决。

物管条例第11条第7项关于要表决的对象也很明确: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对小区共有部分,对确定无误的、确定无争议的、已经明确是共有部分的这样的物业对象,进行的表决。举例讲,若案件诉争对象是否共有部分还不明确,需要等待法院裁判。即,在诉争对象还没明确属于共有部分之前,就不存在业主对诉争对象进行上述法律规定表决(即进行物业管理活动表决)的可能性和合法性。业主不需要、也无权对一个还没确定是共有部分的物业,进行如何利用处分、管理”的物业管理表决。

二、诉权是法定的权利,不是业主或业主大会表决谁谁谁(比如表决业主委员会)、谁谁谁就能享有的,业主或业主大会没有这种权力,更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全体业主过半数的表决或者说决议无权表决、无权赋予诉权,无权表决、无权赋予当事人主体适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早就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自己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并无开会表决为起诉前置条件之要求

四、司法应当提倡为民而不是刁民,便民而不是劳民的原则。若认为业委会提起诉讼,应当以业主双过半表决通过为前置条件,那么就应当得出业委会作为被告,也应当以业主双过半表决通过为前置条件,二者必须统一。这样将异常荒谬,这样将导致业主委员会可以大胆侵权了,反正到时候业主不表决,谁也不能把业委会当被告。一句话,如果业委会作为原告要表决,那么作为被告也应当表决;既然作为被告不用表决,那么作为原告也不用表决。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规定: 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故,参照上述规定第一款,业主委员会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当然直接的起诉权利,不存在所谓须先由业主双过半表决,才能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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