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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处罚决定书(超面积翻建)

 唯有时光7657 2022-09-28 发布于重庆

当事人:王大明

公民身份号码:350500XXXXXXXXXX,系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村民

住址: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XXXXXXX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调查完毕:

2021年7月1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接到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移送一宗农村村民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函》(泉洛资函〔2021〕56号)文件,反映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村民王大明进行住宅翻建,涉嫌非法占用土地。

2021年8月10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执法中,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委托泉州市亿美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出具《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2022年6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等。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2020年1月,当事人申请私有危房翻建;2020年4月8日,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当事人翻建的用地面积116.04平方米;当事人于2020年4月动工建设,2020年11月完工。

经泉州市亿美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当事人翻建后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为139.32平方米,房屋的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169.20平方米,宗地面积为221.66平方米。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对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当事人翻建后房屋的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超过批准翻建用地面积65.69平方米,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翻建用地面积105.62平方米。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本案的违法主体。
2.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私有危房翻建申请表》(编号:洛(河)第2020-14号)复印件1份,证明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当事人翻建的用地面积为116.04平方米及批准用地的卫星定位坐标。
3.2022年6月10日、8月4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事实。
4.2022年8月4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经办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批准翻建的用地面积为116.04平方米等事实。
5.2022年6月9日,泉州市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提供的王大明危房翻建公示材料及《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行为系农村村民建住宅等事实。
6.2021年12月10日和2022年6月10日,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
7.2022年2月28日,泉州市亿美工程勘测有限公司现场勘测,出具的《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翻建后的房屋底层占地面积为139.32平方米,房屋的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169.20平方米,宗地面积为221.66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2年7月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泉农(宅)告〔2021〕11号),告知拟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申请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辨,也未向本机关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和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353项一般档规定,8月9日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5.62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详见《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
2.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占地面积为65.69平方米的房屋,拆除自建围墙(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详见《用地现状勘测技术报告》)。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围墙并退还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围墙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不服退还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10日
来源:泉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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