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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认证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适用范围有何不同

 刘刘4615 2022-10-03 发布于北京

草木财税 2022-10-02 19:50 发表于山东

一、待认证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核算范围包括:

(一)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勾选)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

比如:甲公司2022年10月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增值税额78万元,价税合计678万元。甲公司当月未对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

甲公司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600万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78万

  贷:银行存款 678万

那么,次月甲公司对于这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通过,则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78万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78万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甲公司当月销项税额是否大于进项税额,上述已经(勾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都是挂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那么,“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什么呢?

二、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明细科目的具体核算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一)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注:这个政策已经不实施,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注:按照现行文件规定,符合条件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已经不再实施,但转登记时留下的待抵扣进项税额还在。)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上面这一些特殊原因,不能抵扣,才放“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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