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开始计算应收账款账龄,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2)报告期各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比例 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如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如下:
(1)应收票据 根据上表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承兑人为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各期末应收票据按1年以内计提3%的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 根据上表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迁徙模型测算出历史损失率,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前瞻性等因素并基于谨慎性的原则进行调整,确认最终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1)应收票据 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对银行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公司一致;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按照3%计提比例,相对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基于谨慎性原则;综上,公司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2)应收账款 除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外,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组合对应的预期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福莱特接近,高于彩虹新能源;1-2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小于可比公司;2019年2-3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高于可比公司;3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中1年以内的占比超过99%,公司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坏账计提较为充分。虽然公司1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整体相对较低,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为1年以上的金额较小,对坏账计提金额的影响极小。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一般来说,应收账款保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终止确认。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可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来讲,主要关注的是发行人是否通过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来转移坏账,以降低坏账准备,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同时,由于存在应收账款的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的利率一般低于传统的借款融资,因此监管的另一个关注点就是发行人是否通过应收账款保理降低了财务费用,从而增加了报告期的利润。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关注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案例 问题8第三方回款和个人卡收款: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和个人卡收款等情况,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7,807.19万元、9,472.99万元、9,584.62万元,个人卡代收金额分别为122.41万元、17.75万元、0.78万元。其中,发行人作为客户的优选供应商加入摩根大通银行供应商融资项目,进行应收账款保理。重庆电控请因对供应商付款延迟而被起诉冻结银行账户后,使用个人卡存放重庆电控资金。 请发行人:(3)说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合作方式、融资费率、是否具有追索权,开展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范围、比例、客户情况,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款预期等情形,说明开展保理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及摩根大通银行签订的《供应链融资协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合作方式、融资费率、追索权条款的约定情况如下: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按照谨慎性原则,将票据承兑银行按信用等级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其中,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15家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上述银行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在背书或贴现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故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不得终止确认,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应收票据相关案例:华光源海,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三方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目前处于北交所问询阶段。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收到、背书、贴现、到期承兑和期末余额,列示应收票据的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前手、承兑银行、被背书人、到期日、金额、背书日期、承兑日期和贴现日期等,说明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19年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738.33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2019年末,对于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为国有大型银行、已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且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票据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基于此,公司收取应收票据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应收票据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指出,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情形如下: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与预计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到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企业具有抵销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的情形是企业与同为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签订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获取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并保证法定权利可以执行。 以上列举了一些关于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中涉及的一些颇有争议问题的一些解决思路,也是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中非常常见的问题,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现至今已经有2年多了,实务届中对新准则的运用都比较成熟,也形成了一定合理的解决思路和较为统一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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