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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中应收账款的财务核查

 gzcpalgvwf5dya 2022-10-08 发布于贵州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在整个报表体系中,因为关系到销售业务真实性、公司资产质量情况、以及坏账准备是否充分对利润影响程度,在北交所审核中,也会成为审核的重点。下面就可能涉及的问题谈谈如何处理。




应收账款核算疑难问题


01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如何计提应收账款减值
2014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IFRS9《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代替原有的IAS39。其中对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式做了突破性的改变,要求报告主体对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采用前瞻性的预期损失模型。财政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路线图的相关要求,于2017年4月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明确了要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预期损失模型,不再采用现行已发生的损失模型。
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是在金融资产事实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况下计提,即基于客观现实的估计。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会计处理中减值性处理的方法上,即根据预期信用损失情况对金融工具展开减值性会计处理。
预期信用损失减值模型下,预期信用损失按12个月预期信用损失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的一般方法下,基于自初始确认后信用质量变化采用“三阶段法”,三个阶段采用不同的方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和利息收入。但一般方法对所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并不适用。另外,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租赁应收款可以采用简化方法。
一般方法计量的预期违约损失=违约概率(PD)*在违约时发生的损失(LDG)*违约风险敞口(EAD)。一般方法的复杂性使得有必要对一些情形适用简化方法,简化方法不要求跟踪信用风险变化(即无需区分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但要求始终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1)对于未包含重大融资成份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要求企业应用此简化方法。

(2)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份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以及租赁应收款,企业可以做出会计政策选择,选择应用简化方法。

简化方法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步骤,企业需要建立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采用预期损失矩阵来计算减值损失。预期损失率一般以历史损失率作为基础,历史损失率则通过观察应收账款逾期或账龄基础之下的平均迁徙率来确定。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划分不同组合,以逾期或账龄为基础,确定计算历史损失率的历史数据;

第二步,计算平均迁徙率;

第三步,根据迁徙率来计算历史损失率;

第四步,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

第五步,以应收账款和预期损失率建立损失矩阵,计算该组合应收账款的预期损失。

可以看出,在整个过程中,在历史数据真实完整的前提下,历史损失率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但“以当前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调整历史损失率”的调整数据则具有较大的主观性。

通过IPO案例可以看出,IPO过程中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关注的更多的是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谨慎性,虽然明显不符合新会计准则的规定,但由于其简单直接、可控谨慎的特点,短期内实质性延续原坏账计提方法的处理方式应该还是可行的。

很多拟IPO企业在回复问询函中,回复到继续使用原方法的情况下,同样建立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模型,通过模型计算出预期损失率,论证其实际损失小于计提的坏账准备,从结果上强调没有少计提坏账的事实。所以预计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还是有必要的,在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率时,需要考虑的是预期损失率在一定期间内保持基本一致。

应收账款坏账计提相关案例

索拉特特种玻璃(江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经营钢化镀釉玻璃、钢化镀膜玻璃、玻璃原板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目前处于北交所问询阶段。问询问题和回复如下:

应收款项增长较快的风险。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6,905.50万元、12,019.44万元和16,508.24万元,应收票据分别为4,532.12万元、8,528.06万元和19,617.37万元,应收款项融资分别为526.83万元、4,760.77万元和3,761.66万元,各类应收款项均大幅增加。请发行人:

③补充说明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报告期各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过程和步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与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

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报告期各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比例

(1)应收账款的账龄确定方法

公司根据收入确认原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应收账款,从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开始计算应收账款账龄,按先发生先收回的原则统计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2)报告期各期预期信用损失的比例

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组合的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如下:

图片

2)

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过程和步骤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对于存在客观证据表明存在减值,以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公司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对于不存在减值客观证据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如下:

科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坏账准备计算方法

应收票据

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

组合1应收客户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1)应收票据

根据上表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认为所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存在重大的信用风险,不会因银行或其他出票人违约而产生重大损失,因此未计提坏账准备;对于承兑人为企业的商业承兑汇票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各期末应收票据按1年以内计提3%的坏账准备。

(2)应收账款

根据上表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于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迁徙模型测算出历史损失率,并在此基础上考虑前瞻性等因素并基于谨慎性的原则进行调整,确认最终计提比例,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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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报告期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中1年以内的占比均超过99%,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上调至约3%,报告各期相对稳定;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中1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较小,公司在历史损失率的基础上,考虑前瞻性等因素进行小幅度调整,整体影响金额不大。
3)

与可比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1)应收票据

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图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未对银行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与可比公司一致;公司对商业承兑汇票按照3%计提比例,相对高于可比公司,主要系基于谨慎性原则;综上,公司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2)应收账款

除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的应收款项外,公司按应收账款账龄划分组合对应的预期损失率,计提坏账准备。

公司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比例与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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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福莱特接近,高于彩虹新能源;1-2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小于可比公司;2019年2-3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可比公司,2020年高于可比公司;3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基本为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龄组合中1年以内的占比超过99%,公司1年以内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可比公司平均数,坏账计提较为充分。虽然公司1年以上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整体相对较低,但公司应收账款账龄为1年以上的金额较小,对坏账计提金额的影响极小。总体来看,公司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比例与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符合行业惯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坏账计提较为充分。

02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
1)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涉及的法规

法规

法规内容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修订)》第七条

(一)企业转移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将转移中产生或保留的权利和义务单独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二)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的,应当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

       对于上述“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作出判断,需考虑的风险类型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或报酬)、权益价格风险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应用指南(2018年修订)

对于上述“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企业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具体特征作出判断,需考虑的风险类型通常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外汇风险、逾期未付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或报酬)、权益价格风险等。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的案例指引

在判断承兑汇票贴现是否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注意承兑汇票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延期付款风险等。根据信用风险及延期付款风险的大小,可将应收票据分为两类:一类为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另一类为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随着票据的贴现,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很小,并且票据相关的利率风险已转移给银行,因此可以判断票据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如果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贴现不影响追索权,票据相关的信用风险和延期付款风险仍没有转移,不应终止确认。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办法》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2)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终止确认

应收账款保理是企业将赊销形成的未到期应收账款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转让给商业银行,以获得银行的流动资金支持,加快资金周转。一般来说,应收账款保理分为无追索权保理和有追索权保理,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不负责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和提供坏账担保的义务,仅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其他服务。无论应收账款因何种原因不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索回已付融资款项并拒付尚未收回的差额款项,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不能终止确认。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凭债权转让向供应商融通资金后,即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利,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可终止确认应收账款。

对于应收账款保理来讲,主要关注的是发行人是否通过终止确认应收账款来转移坏账,以降低坏账准备,达到虚增业绩的目的,同时,由于存在应收账款的担保,应收账款保理的利率一般低于传统的借款融资,因此监管的另一个关注点就是发行人是否通过应收账款保理降低了财务费用,从而增加了报告期的利润。如果是无追索权的保理业务,关注应收账款终止确认是否合理。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相关案例


三祥科技,青岛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专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汽车、摩托车橡胶软管及总成的高科技公司。目前处于北交所问询阶段。

问题8第三方回款和个人卡收款:

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存在第三方回款和个人卡收款等情况,报告期各期第三方回款金额分别为7,807.19万元、9,472.99万元、9,584.62万元,个人卡代收金额分别为122.41万元、17.75万元、0.78万元。其中,发行人作为客户的优选供应商加入摩根大通银行供应商融资项目,进行应收账款保理。重庆电控请因对供应商付款延迟而被起诉冻结银行账户后,使用个人卡存放重庆电控资金。

请发行人:(3)说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合作方式、融资费率、是否具有追索权,开展保理业务应收账款的范围、比例、客户情况,相关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回款预期等情形,说明开展保理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与客户及摩根大通银行签订的《供应链融资协议》,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具体合作方式、融资费率、追索权条款的约定情况如下:

项目

约定内容

合作方式

发行人向摩根大通银行出售经发行人客户确认的应收账款,摩根大通银行接受发行人对此项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利和所有权的转让。摩根大通银行在购买日根据合同约定的融资费率计算出折扣金额,按照转让应收账款的账面金额扣除折扣金额后的余额支付购买价款。转让的应收账款到期后,由发行人客户向摩根大通银行偿付应收账款金额。

融资费率

融资费率=适用利率*(从购买日到到期日的天数(不包含购买日,但包含到期日))/360。若购买价款以港币、英镑、加元或澳元计价则按365天一年计算);适用利率=LIBOR+协议约定的固定加成利率

追索权相关条款

1、本协议双方根据本协议转让已购应收账款的明确意图应被解释为发行人向摩根大通银行及其代理机构真实销售已购应收账款,而不是发行人向摩根大通银行及其代理机构为担保债务或其他义务而给予的担保权益。

2、发行人对指定应收账款享有有效、可销售的法定所有权及受益权,且发行人一旦出售该指定应收账款,发行人将转让、同时摩根大通银行及其代理机构将获得不附有任何留置、负担或不利主张(但融资文件中所设立的除外)的指定应收账款。

3、客户或客户的母公司对相关应收账款确认后,客户母公司不可撤销地保证本协议下已确认的应收账款是真实和准确的,并且保证应收账款的受让人继承供应商的全部权利和利益。

4、客户的母公司在本协议项下已确认的应收账款有支付义务,且供应商或已确认应收账款的受让人无需为此采取任何行动或提供任何抵押。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摩根大通银行签订的《供应链融资协议》中约定对于摩根大通银行已购买的应收账款,相关所有权及受益权均转让给摩根大通银行,摩根大通银行对发行人不具有追索权。发行人对保理业务相关应收账款在出售后,摩根大通银行对发行人不具有追索权,发行人对相关应收账款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

应收票据背书及贴现的终止确认

根据公开信息披露的票据违约情况,按照谨慎性原则,将票据承兑银行按信用等级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的6家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信用等级一般的其他商业银行。其中,6家大型商业银行分别为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交通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上述15家银行信用良好,拥有国资背景或为上市银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上述银行公开信息未发现曾出现票据违约到期无法兑付的负面新闻,因此将其划分为信用等级较高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

信用等级较高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支付的可能性较低,在背书或贴现时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故在背书或贴现时终止确认;信用等级一般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或贴现时不得终止确认,待到期兑付后终止确认。

应收票据相关案例:华光源海,华光源海国际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内支线集装箱班轮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货运代理、三方物流为一体的综合性物流企业。目前处于北交所问询阶段。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的期初余额、收到、背书、贴现、到期承兑和期末余额,列示应收票据的明细表包括但不限于出票人、前手、承兑银行、被背书人、到期日、金额、背书日期、承兑日期和贴现日期等,说明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说明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019年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为738.33万元,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具体分类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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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的规定,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本准则关于终止确认的规定。

2019年末,对于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为国有大型银行、已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他地方性商业银行,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并且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应收票据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形,基于此,公司收取应收票据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应收票据已转移,且该转移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规定,发行人2019年背书或贴现的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条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4)

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抵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条“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七条“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十三条“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一)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二)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中指出,通常认为不满足抵销条件,不得抵销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情形如下:

(一)使用多项不同金融工具来仿效单项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动利率长期债券与收取浮动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换,合成一项固定利率长期负债。

(二)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虽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风险敞口(例如远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组合中的资产和负债),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对手。

(三)无追索权金融负债与作为其担保物的金融资产或其他资产。

(四)债务人为解除某项负债而将一定的金融资产进行托管(例如偿债基金或类似安排),但债权人尚未接受以这些资产清偿负债。

(五)因某些导致损失的事项而产生的义务与预计通过保险合同向第三方索赔而得到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企业具有抵销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的情形是企业与同为客户或供应商的企业签订了债权债务抵销协议,获取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并保证法定权利可以执行。

以上列举了一些关于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中涉及的一些颇有争议问题的一些解决思路,也是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中非常常见的问题,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出现至今已经有2年多了,实务届中对新准则的运用都比较成熟,也形成了一定合理的解决思路和较为统一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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