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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公推行的分封制和乡遂制度|伯禽|封国|鲁国

 梦想童年594 2022-12-05 发布于江西


周公平定三监大叛乱以后,接受这个教训,认为听任殷贵族继续居留原地,实行就地监督的办法,不但没有成效,而且有发动叛乱的危险,于是决定营建洛邑,把大量“殷顽民”迁到那里,以便加强监督和利用。这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工作,周公对这些迁移的殷遗民采用了安抚和威胁的两手策略,为此两次发表文告。“成王既迁殷遗民,周公以王命告,作《多士》”。“成王自奄归,在宗周,作《多方》”(《史记·周本纪》)。《多士》是告诫殷的“多士”的,《多方》是告诫殷和方国的“多士”的,内容基本相同,无非要他们迁在洛邑之后,“事臣我宗多逊(顺)”,“尔惟克勤乃事”,“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一面继续给以田宅,一面迫使听从服役。这样不但减轻了这些殷民原住地区的威胁,而且增加了周朝在东方的统治力量。西周驻屯在成周的一支重要军队,所谓“成周八师”,即是利用这些迁移到洛邑的殷和方国“多士”编制而成。但是必须指出,周公这种营建洛邑而迁移殷和方国的“多士”到洛的举措,只解决了部分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全部问题。因为殷和方国的贵族“士”一级成员众多,不可能全部集中到洛邑来。周公解决这个问题的更主要的办法,就是把殷和方国的“士”一级成员,分批配给一些主要的封君,让封君带到远处封国去,使成为封国的“国人”,这样既可以消除他们原住地区的威胁,同时又可以被封君利用为统治封国的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这是一举两得的办法。《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卫国祝佗(大祝子鱼)所讲周公分封鲁、卫、唐(即晋)三国的情况,除了赏赐给仪仗、礼乐器和宝物之外,首要的事,就是分给殷或方国的贵族。据说分给鲁的是:“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给卫的是:“殷民七族陶氏、施氏、繁氏、锜氏、樊氏、饥氏、终葵氏”;分给唐的是:“怀姓九宗,职官五正。”祝佗在叙述中,对分给鲁的“殷民六族”讲得比较详细,对分给卫的“殷民七族”和唐的“怀姓九宗”,讲得很简略,这是因为彼此类似而省略的。所有这些被分配的“殷民”或“怀姓”,都该是贵族性质。《周礼·秋官·司约》贾公彦疏引用《左传》旧注,解释“殷民六族”说:“殷民,禄父之余民三十族、六姓也。”就是说“殷民六族”,就是殷民六姓,共有三十族。这条旧注不知是何根据,但是这许多“殷民”都是世臣大族,是可以肯定的。顾炎武分析“迁殷顽民”说:“所谓顽民者,皆畔逆之徒也。……其与乎畔而逆者,大抵皆商之世臣大族;而其不与乎畔而留于殷者,如祝佗所谓分康叔以殷民七族……是也,非尽一国而迁之也”(《日知录》卷二“武王伐纣”条)。顾氏认为周公所迁的“殷顽民”,只是参与叛乱的世臣大族,没有参与叛乱而不属于世臣大族的就留下不迁。阎若璩反驳顾氏之说,认为周公分给鲁的殷民六族,“一则曰宗氏,再则曰分族,尚得谓非商之世臣大族乎?”(《潜邱札记》卷四“校正《日知录》”)我们认为阎氏之说正确。周公对于商代王畿所有殷贵族采用了分散迁移的办法,不论迁移到洛邑的,还是分配给封国的,都是世臣大族,留在卫国而分配给康叔的当然也是世臣大族。看来在当时分配殷贵族的过程中,不论多数分配出去的或是少数留在卫国分配的,都曾重新作了安排的。值得注意的是,周公不但把殷的贵族分配给封君,也还把殷的方国的贵族分配给封君。如同周公把殷的“多士”迁移到洛邑,也还把方国的“多士”迁移到洛邑一样。周公分配给唐的“怀姓九宗”,就是赤狄族的隗姓方国的贵族。所谓“九宗”也如同“殷民”的“六族”或“七族”一样,都是世臣大族。《国语·郑语》记载西周末年史伯说:“当成周者……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王国维《鬼方昆夷0423-01狁考》说:“案他书不见有隗国,此隗国者,殆指晋西北诸族,即唐叔所受之怀姓九宗,春秋隗姓诸狄之祖也。”怀姓确是隗姓,是赤狄的族姓。韦昭注:“潞、洛、泉、徐、蒲,皆赤狄隗姓也。”但是,周公分配给唐叔的“怀姓九宗”,不一定出自隗国,因为依据史伯之说,隗国到西周末年还存在。这个“怀姓九宗”,当是听命于殷的一个赤狄族的隗姓方国,这时被周灭亡了,因此这个方国的贵族如同殷贵族一样被周公用来分配给封君。祝佗叙述周公分给鲁国“殷民六族”,不但“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还要“将其类丑”。所谓“类丑”,应该就是隶属于殷贵族的奴隶。“丑”在古代常被用作俘虏的称谓。如《诗经·大雅·常武》:“铺敦淮濆,仍执丑虏。”《诗经·小雅·采芑》:“方叔率止,执讯获丑。”《诗经·小雅·出车》:“执讯获丑,薄言还归,赫赫南仲,0423-01狁于夷。”很明显的是指擒获的俘虏。同时也有把“丑”作为猎取的野兽的称谓的,例如《诗经·小雅·吉日》:“田车既好,四牡孔阜,升彼大阜,从其群丑。”“群丑”分明是指众多的野兽。古人捉得俘虏如同猎得野兽一样,常常用作奴隶或杀死,所以“丑”又被用作奴隶的称谓。《国语·楚语下》记载观射父对答楚平王的话,讲到“百姓、千品、万官、亿丑、兆民”,说:“官有十丑,为亿丑”。这种隶属于“万官”的“亿丑”,显然是奴隶性质。祝佗所说的“类丑”也该性质相同。周公这样把“殷民”六族或七族以及“怀姓九宗”,分配给封国,使他们带着宗氏和分族,统率着所属“类丑”,随从封君迁到封国,要“职事”于封君。就是如同迁移到洛的殷和方国的“多士”一样,“宅尔邑,继尔居”,“尚永力畋于田”,“尚尔事”。这样,所有跟从封君迁移到封国的殷或方国的贵族,就都变成了封国的“国人”,成为封君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依靠力量。西周、春秋间的诸侯,都有一套乡遂制度,或者叫做“国”、“野”对立的制度。“国”是指都城及其近郊,都城主要居住统治阶级的各级贵族以及为他们所奴役的手工业奴隶;近郊往往分成若干“乡”,住着统治阶级的下层,其中多数属于“士”一级,统称为“国人”。“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国家有大事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他们有缴纳军赋和充当甲士的责任,成为国君和贵族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国君的废或立,卿大夫之间内讧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国人”的态度。“野”或称为“鄙”或“遂”,是指广大农村地区,主要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称为“庶人”或“野人”。关于这方面,在第五章西周春秋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中将详为论述。我们认为,西周所以会确立这种制度,首先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这时确立和推广这种制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同时又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这时周公为了控制和统治商代王畿及重要方国,采用了分配殷和方国贵族给封君的分封制,使得这种制度在广大地区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周公对殷和方国贵族采用了安抚和监督两手的策略,被迁到洛邑的殷贵族依然有邑有土有奴隶,有的还取得较高的官职,《尚书·多士》告诫迁到洛邑的殷和方国的“多士”,“尚永力畋尔田……迪简(选择)在王廷,尚尔事,有服在大僚”。就是说将选择一些殷贵族到周的王廷担任职事。西周初期的确有一些大官原是殷贵族的后裔,例如担任“作册”(史官)的令,还是沿用着殷代贵族的族徽(图形文字),见于令簋,日本学者白川静在《释师》一文(收入《甲骨金文学论丛》三集),早就指出这点。周公对分配给封国的殷和方国的贵族,采用同样的政策。所有被分配给封国的殷和方国的贵族,依然有邑有土有奴隶,有的还取得较高的官职。他们多数成为封国的“国人”,在封国拥有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权利,成为贵族在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春秋初期晋国由于晋昭侯分封其叔父成师于曲沃(今山西闻喜东北),造成分裂和内乱。曲沃庄伯联合郑、邢两国伐翼(晋的国都,今山西翼城东南),翼侯(即晋君)逃奔到随(今山西介休东南)。后来“翼九宗五正、顷父之子嘉父逆(迎)晋侯于随,纳诸鄂(今山西乡宁),晋人谓之鄂侯”(《左传·隐公六年》)。杜注:“翼,晋旧都也。唐叔始封,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遂世为晋强家。五正,五官之长。九宗,一姓为九族也。”正因为他们是世袭的强家和“国人”,所以能够在内乱中把出奔在随的晋君迎回到鄂,重新拥立。从此可知,不但“怀姓九宗”原是怀姓方国分为九族的贵族,“职官五正”又是世袭五种官职的五支的贵族,伯禽受封时所分得的“祝、宗、卜、史”,同样是世袭官职的贵族。周公分给唐叔的“怀姓九宗”成为晋的“国人”,同样的,周公分给康叔和伯禽的“殷民”七族或六族,也都成为卫和鲁的“国人”。到春秋末年阳虎在鲁国专政,“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左传·定公六年》)。因为鲁公和三桓是周人,必须在周社结盟;因为“国人”原是“殷民六族”的后裔,必须在亳社结盟。亳是商朝发祥之地,又曾为成汤的国都,因而“殷民”之社称为亳社。鲁国有“三郊三遂”(《尚书·费誓》),就是三乡三遂。鲁的军队就是由三乡的“国人”编制而成。鲁僖公所属军队有“公车千乘”,“公徒三万”(《诗经·鲁颂·悶宫》),如果像齐国一样从“国人”中每家抽一人入伍的话(见《国语·齐语》),“公徒三万”当来自“国人”三万家,这时鲁的三乡已有三万家,每乡有一万家。卫国的军队同样由康叔受封时分得的“殷民七族”所组成的“国人”编制而成。小臣0060-05簋载:“东尸(夷)大反,白(伯)懋父以殷八0060-04征东尸(夷)……0195-01(粤)厥归在牧0060-04。”伯懋父即是康叔之子康伯髦。《世本》:“康伯名髦”,宋衷注:“即王孙牟也”(《史记·卫世家》索隐引,“髦”原误作“髡”,从梁玉绳《人表考》依据杜预《春秋释例·世族谱》改正)。《左传·昭公十二年》记楚灵王说:“昔我先王熊绎与吕伋、王孙牟、燮父、禽父,并事康王。”杜注:“王孙牟,卫康叔子康伯。”“懋”、“髦”、“牟”三字声同通用。伯懋父所统率的“殷八师”,当即由康叔受封时分得的“殷民七族”所组成,出师归来驻屯在牧0060-04,牧0060-04即是牧野附近的牧邑。西周在东方有两支重要军队,驻屯在卫国的“殷八师”主要用来抵御和征伐东夷,驻屯在成周的“成周八师”主要用来抵御和征伐南淮夷。竞卣载:“惟白屖父以成0060-04即东,命戍南夷。”“成0060-04即是“成周八师”,当是利用迁移到洛邑的“殷民”所组成。近人有把“成周八师”和“殷八师”说成一支军队的,看来并不恰当。宜侯0090-01簋载:“易(锡)才(在)宜王人□又七生(姓)(此处原文为□),易(锡)奠七白(伯),厥□□又五十夫,易(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所谓“在宜王人”是以前商王之人,原为贵族,所以有姓而以姓计数。“王人□又七姓”,如同“殷民六族”或“怀姓九宗”一样,是分给封国的旧贵族以便用作“国人”的。“奠”即是“奠人”的官职。师0394-04鼎记载师氏所属有“邑人”和“奠人”之官。“奠人”即是“甸人”,“甸”指郊外地区。“邑人”和“奠人”的职掌有“邑”和“甸”之别,亦即“国”与“野”之别。周王赏给宜侯“奠七伯”,犹如赏给唐叔“职官五正”一样,都是世袭官职的贵族。“奠”之所以用“伯”为单位,因为“伯”是地方之长;“职官”之所以用“正”为单位,因为“正”是官署之长。大盂鼎载:“易(锡)女(汝)邦司四白(伯),人鬲自0427-02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九夫;易(锡)尸(夷)司王臣十又三白(伯),人鬲千又五十夫。”“邦司”和“夷司”原来都是商王的“王臣”,都是世袭官职的贵族,但职司有“邦”和“夷”的不同,因为和“奠”一样是地方之长,也以“伯”为单位。说明这时不仅以“姓”、“族”、“宗”为单位把旧贵族分给封国,还以“正”、“伯”为单位以世袭官职的贵族分赏给封国。西周初期把旧贵族和旧官僚分给封国,是个普遍现象。从北京房山琉璃河出土的复尊、复鼎和辽宁喀左北洞出土的方鼎等铜器铭文来看,分封到燕那样远的地方,也还带有殷贵族同往,如0428-01侯氏的亚、0428-02氏的复,原来都是殷贵族。说明燕国受封时,至少分得“殷民”二族。


西周初期这样分配殷和方国的旧贵族、旧官僚给封国,该是一种进步措施。原来这些旧贵族十分腐朽暴虐,这时迁移出去,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生产关系,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封君把这些旧贵族、旧官僚带往封国,重新加以安排,使成为封国的官吏和“国人”,可以扩大周朝的统治地区。特别是边缘比较落后地区,包括许多具有一定生产水平而保存有原始“村社”组织的地区,分派封君到那里创建新的封国,创建乡遂制度,是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的。值得注意的是,《左传·定公四年》所记祝佗叙述分封鲁国的情况,先后用两个“分”字:先是分给仪仗、礼器、宝物和“殷民六族”,用来装饰封君的威仪和加强封君的统治力量;再是“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用来作为统治人民的手段。鲁国就是这样通过两个“分”,构成了乡遂制度,确立了“国”和“野”对立的社会结构。通过分给“殷民六族”构成了“国人”这个阶层,成为“国”内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又通过分给“土田陪敦”构成了“野人”或“庶人”这个阶级,成为在“野”的居民。所谓“土田陪敦”就是“土田附庸”。《诗经·鲁颂·悶宫》记述分封鲁国的情况:“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陪”和“附”古声同通用,“敦”和“庸”因字形相近而讹误。“附庸”原是“小城”的意思,后来引申为附属于天子或诸侯的附属国,《孟子·万章下》说:“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礼记·王制》同,郑玄注:“小城曰附庸。”例如秦的祖先非子因养马被周孝王“分土为附庸,邑之秦”,后来秦襄公护送周平王东迁,“平王封襄公为诸侯”(见《史记·秦本纪》)。所谓“土田附庸”,是说大块土田而有城郭的居民。鲁国就是这样通过分得“殷民六族”和“土田附庸”,构成了“三郊三遂”的社会结构。《尚书·费誓》记载鲁公在费誓师讨伐淮夷徐戎,下令“三郊三遂”保证提供行军用的“糗粮”(干粮)、建筑用的“桢干”、养马用的“刍茭”(饲料)。“三郊三遂”便是“三乡三遂”。说明鲁国就是把这种乡遂结构作为主要的经济基础的,因此有军事行动也必须由乡遂结构来支持。《左传·定公四年》所记祝佗所讲周公分封卫国的情况,有些地方较为简略,为的是避免和叙述鲁国情况重复。他叙述分给唐叔的“殷民七族”,只提到了七族的名称,没有讲到他们宗族组织以及隶属有“类丑”,这是省略;他只讲到了“聃季授土,陶叔授民”,而没有讲到“土田附庸”等等,同样是省略。但是他叙述卫的封域特别详细:“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境);取于有阎之土,以共(供)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大蒐。”因为卫国在封域方面有它的特点必须说明。卫国以商代国都周围地区为主要封地,但是它的南部跨过大河到达圃田泽的北境;在洛邑附近还有供朝宿用的“有阎之土”,就是后来周的甘氏和晋的阎嘉争夺的“阎田”(《左传·昭公九年》);在东部还有相土的东都,即帝丘(今河南濮阳西南)一带,这是周天子举行大蒐礼的战略要地。大蒐礼用来检阅和整顿军队、选定和任命将帅以及制定和颁布法令等等。因为驻屯卫国的“殷八师”是西周用来控制东夷的一支重要军队。当时卫国所担负军事上的责任比鲁还要重要,肯定也有和鲁国一样的乡遂结构。祝佗所讲周公分封唐国的情况比卫国更为简略,只谈到分给“怀姓九宗、职官五正”,连“授土”和“授民”也省略了。但从分赏仪仗和宝物来看,唐国担负有抵御和控制西北戎狄的重任。祝佗说周公“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周景王曾对晋大夫籍谈作了解释:“密须之鼓,与其大路,文(文王)之所大蒐也;阙巩之甲,武(武王)之所以克商也,唐叔受之以处参虚,匡有戎狄。”(《左传·昭公十五年》)周公把文王在大蒐礼中应用的鼓和车、武王在克商战役中应用的甲赏给唐叔,作为首要的礼物,其目的就是要求唐叔继承其祖先尚武的传统、胜利的余威,达到“匡有戎狄”的目的。更必须指出的,西周初期分封诸侯就有一套隆重的策命典礼。祝佗说:周公分封鲁国,“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分封卫国,“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命以《康诰》,而封于殷虚,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分封唐国,“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启以夏政,疆以戎索”。所讲的就是指举行策命礼的情况。当时策命礼在宗庙举行,有隆重的仪式。《礼记·祭统》说:“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禄有功,必赐爵禄于太庙。……君降立于阼阶之南,南乡(向),所命北面,史由君右执策命之。再拜稽首,受书以归,而舍奠于庙。”以西周金文所载策命王臣之礼来比较,可知《祭统》所说是可信的。从上引祝佗所说看来,当举行分封诸侯的策命礼时,不仅有“史由君右执策命之”,还该有司空“授土”和司徒“授民”的仪式。《伯禽》、《康诰》、《唐诰》就是当时策命的文件。如今《伯禽》和《唐诰》已失传,《康诰》还保存着。从《康诰》内容来看,所谓“启以商政”,是因为卫国原是商代王畿,要选择采用商代政策和法令中适宜的条例推行。《康诰》记周公告诫康叔说:“女(汝)陈时(是)臬司,师兹殷罚有伦。”就是说:你应该发布给执法的官司,学习殷代处罚条文中合适的条例。《康诰》又记周公说:“女(汝)陈时(是)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就是说:你应该发布法律,处刑断狱要依照殷代常法,采用其中合理的杀罚办法。至于“疆以周索”,就是不能完全照殷代法律判处,还必须按周的特殊法制来处理。《康诰》又记周公告诫康叔,对于不孝、不慈、不友、不恭的人,要按照“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公还指出:明知故犯,一贯不好,其罪虽小,“乃不可不杀”;偶然过失,不坚持错误,其罪虽大,“时(是)乃不可杀”。因为周人重视礼治,主张“明德慎罚”,对于违反宗法的行为处罚特严;对犯罪者的事先动机和事后态度特别重视。周公颁发给唐叔的《唐诰》已经失传,但是它的内容重点在于“启以夏政,疆以戎索”,可以推想而知。因为唐国原是夏朝统治地区,需要采用夏代政策中合适的部分继续推行;因为唐国周围是戎狄之族分布地区,又应采用戎狄族的政策中适当部分加以执行。


周公颁发给伯禽的《伯禽》已经失传,但是从他发给鲁国的“备物典策,官司彝器”来看,不外乎把“礼”和“刑”用作主要的统治手段。《左传·文公十八年》记鲁太史克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周公所给鲁国的典策,属太史掌管,所以太史克会如此熟悉周公所制作的周礼和誓命。《左传·昭公二年》记载韩宣子聘问鲁国,“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所以王也。”韩宣子在鲁的太史氏那里看到的《书》,当即《尚书》一类的典策,其中保存有大量周公的言论主张,所以他看了之后,才会说:“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所以王也。”从上面分析来看,周公在东征胜利之后所推行的分封制,是在总结前个阶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的。它不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一种比较原始的部落殖民,而是贯彻周公政治意图,扩大和加强统治的一种手段。它采用了分给封君以殷和方国贵族的办法,消除了殷和方国贵族在原地顽强反抗的势力,同时又利用来作为封君在其封国的统治力量。它通过分封办法在封国确立和推广了乡遂制度,即“国”和“野”对立的社会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各个地区的生产关系,有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它在各个封国因地制宜的统治政策,也在一定范围内缓和了封国内部的阶级矛盾及其和周围部落之间的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周朝之所以能建成幅员广大的强大国家,和推行这种分封制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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