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承包人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98万元,该由谁承担?按支持的工程款比例?还是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定?还是全部由申请人一方承担? 最高法院再审认为: 关于鉴定费的承担问题。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规定,鉴定费不属于诉讼费用,不适用第二十九条关于“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的规定;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需遵循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 本案系东昊公司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判令东昊公司承担一半鉴定费,并无明显不当,且鉴定费的负担问题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故东昊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21)最高法民申15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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