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与非内部员工签订“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指定项目责任人为项目经理并由其全权负责、自负盈亏、承包人仅提取固定比例利润,能否直接认定存在挂靠? 最高法再审认为: 根据已查明事实,2013年2月19日,天成公司与四冶公司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在合同中明确彭建雄为项目经理。 而在之后的2013年3月1日,四冶公司才与彭建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责任书》约定:由彭建雄负责组织天宇财富新城项目施工管理,全部承担案涉项目的经济、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实行由施工管理责任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全部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的施工管理。四冶公司向彭建雄收取工程决算总造价2.1%的核定纯利润。 鉴于彭建雄并非四冶公司员工,四冶公司在签订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就指定彭建雄为项目经理并在随后让其全权负责、自负盈亏,只提取2.1%的核定纯利润等情况,可以认定彭建雄与四冶公司之间存在出借资质关系。 (2020)最高法民再81号 · 2021-03-12 |
|
来自: haoshj0531 > 《4.3.20 法律案例查找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