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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的起源及历史意义

 新用户40828904 2023-05-11 发布于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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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摘要:土司制是一种军事民主制,是古代中国土司制度的核心,它起源于中国古代“夷夏之防”的理念,具有显著的军事民主性、封建性和封闭性。

土司制是中华文明圈的产物,也是汉民族对自身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它不仅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重要现象,也对中华文明圈内的民族关系产生了重要影响。

虽然土司制在中国历史上早已消亡,但其军事民主制和封建性依旧存在于今天的民族地区,其合理成分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夷夏之防”的理念

“夷夏之防”是中国古代中原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的一种民族政策,是“大一统”国家理念下对边疆少数民族的一种“防”和“治”的方式。

这种思想渊源于中国传统的“大一统”思想,其核心是以汉族为主体的中华文明圈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的“防”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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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思想形成于中国历史上汉族对周边少数民族采取的一种自我防御思想,随着民族融合进程的加快,这一理念逐渐被中华民族所认同,并发展成为中国古代处理民族关系的重要原则,并在土司制度中得以体现。

其具体表现为:以中原王朝为核心,采取“大一统”民族政策,实行以汉治汉;以中原王朝为中心,实行“夷夏之防”民族政策,实行以夷治夏。

这一政策在西南、西北、东北等少数民族地区得到了普遍体现,其实质是少数民族对周边汉族王朝采取的一种防御性措施,是中国古代“大一统”思想下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防”和“治”。

这种以夷治夏的民族政策是一种长期而又复杂的过程,其过程与结果主要体现为:以中原王朝为核心,对边疆地区实行羁縻统治。

即由中央政府委任少数民族首领,赋予其相当于土官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并授以相当于土官的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权力,但同时又以羁縻统治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补充。

对边疆地区实行羁縻统治主要是指少数民族首领以中央王朝所授予的统治权力,在中央王朝划定的区域内对当地的人民实施统治,这是一种非世袭性质的民族统治。

主要是利用少数民族首领在当地建立起相对稳定的政治组织,并赋予其相当于土官的政治、军事、经济和文化权力。

军事民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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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中央王朝和地方土司之间,是一种权力关系,即中央王朝对土司的控制与土司对中央的服从。

这种控制与服从关系既表现为中央对土司的军事、经济等方面的控制,也表现为土司对中央王朝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服从。

在这种关系中,土司是土司,中央王朝,通过对土司的军事控制和经济控制,保持了国家的统一。

但是,由于古代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广大地区都存在着分散、落后的社会组织形式,导致土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地方社会组织形式而存在的。

因此,作为统治民族和被统治民族之间联系纽带的土司制度中,体现着显著的军事民主制性质。

这一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土司制度的军事民主制性质,主要是通过土司之间的平等关系实现的。

例如:“川东北地区,有巴东、通江、南川、万源等县,今属四川省”;“贵州赤水一带,今属贵州省”;“广西藤县、平乐、容县等处,今属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楚雄一带,今属云南省”等等。

这种平等的土司之间的关系,就是土司之间的平等关系,二是土司制度的军事民主制性质还表现为,土司对中央王朝的服从和中央王朝对土司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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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四川盐源、普格、叙永等县,自秦时属蜀郡”;“贵州沿河一带,自秦至元六年(公元前1270年),属黔省”;“云南昆明一带,自秦至元三年(公元前1270年)属滇省”等。

封建性

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是指在一个以中央王朝为中心的统一的封建国家中,各地方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都建立在这种封建统治基础上的政治制度。

土司制在中华文明圈内的民族地区建立,实质上就是一种封建性质的统治制度,其封建性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土司制是以中央王朝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土司,由中央政府授予官衔并进行册封,其统治者同时也是当地最高的土官,在其辖区内拥有世袭权力。

这些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生产活动必须在中央王朝控制之下进行,是为“羁縻”,在经济上,土司所统辖区域内主要由当地百姓生产,政府一般不直接对其征税。

在政治上,土司既是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又是当地最高土官,他们对中央王朝负责并定期向中央王朝进贡,其辖区内也要定期向中央王朝进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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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都建立在封建性质的基础上,第二,土司的世袭制。

土司制建立之后,在其辖区内实行世袭制度,土司家族成员的身份和地位按世袭的方式确定。

在土司制度下,各个土司家族都有自己的领地,这些领地由他们世代相袭,拥有世袭制权力。

在经济上,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均归土司家族所有,在政治上,他们以所在土司家族为核心,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

第三,土司制度所统辖区域内实行以汉民族为主、各少数民族为辅的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同属华夏族大家庭,他们与汉族一样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成员。

封闭性

土司的封地范围较为宽泛,一般为一郡一县,“土司的封地范围,主要以土司治所所在的地区为中心,而不是以土司治所所在的地区为中心”。

其封地范围虽有大小之分,但彼此之间并无太大差异,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势力强大的土司联合对抗中央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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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明会典》记载来看,土司封地多为“二县一郡”或“二州一府”,这一封地范围不仅限于西南地区,也包括了西北地区,如《大清会典》中记载:“在青海、云南、贵州、四川等省,皆有土司。”

西南地区虽然经济条件优越,但远离中原王朝的统治中心,且地势崎岖难行,因此中央王朝很少直接对其进行管辖。

西南地区虽有土司制度的雏形存在,但其历史意义并未得到重视,所以当时西南地区虽然存在土司制度的萌芽,但尚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

因此,土司制度所统辖的区域范围具有封闭性,土司制度的封闭性是指土司制度的核心内容,即土司统治下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均是封闭的。

这种封闭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经济活动必须由中央王朝进行管辖,即实行一种特殊的“羁縻”制度。

即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土地、牲畜和其他生产生活资料均归土司所有,政府不直接对其征税,这种“羁縻”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土司联合对抗中央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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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政治生活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即土司只是中央王朝的一个地方官员,并不参与中央王朝的政治统治。

这是因为土司制度下,地方最高土官只有土司一人,其权力也只能局限于当地,在中央王朝的“羁縻”政策下,土司与中央政府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其统治也相对稳定。

第三,土司所统辖区域内的文化活动也是相对封闭的,在土司制度下,各民族之间不存在任何文化交流与融合现象。

土司制度的影响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军事民主制,是古代中国王朝维护统一、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大的军事力量和广泛的社会基础,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现象。

土司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一千多年,期间虽然土司制度已经在各个历史时期被废除,但其军事民主制和封建性依旧存在于今天的民族地区。

因此,土司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维护统一、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虽然已经随着历史长河的流逝而消失了,但是其军事民主制和封建性依旧存在于今天的民族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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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从历史中汲取经验教训,积极探索适合我们民族发展的道路,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军事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民族地区的发展。

其军事民主制和封建性对我们民族地区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为我们民族地区的发展提供了积极的经验和借鉴,尤其是在民族地区内部实行土司制。

少数民族内部实行土司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少数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融合,对少数民族内部各民族之间的经济发展、文化交流和政治联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土司制度作为中国古代王朝维护统一、巩固统治的重要手段,对我们今天中国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为我们今天各民族之间交往与交流、融合提供了良好的借鉴经验。

结语

土司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并对其周边的少数民族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土司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少数民族地区长期存在的军政分离问题,缓和了民族矛盾,巩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统治,促进了民族之间的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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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在历史上对中国历史进程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土司制度最终走向衰落。

今天,我们依然可以通过土司制中合理的部分来解决民族问题。虽然今天国家已基本实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但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土司制在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唐永红:《关于土司制度的几个问题》,《学术月刊》2007年第6期。

赵淑梅:《试论中国古代土司制度的特点及影响》,《贵州民族研究》2002年第1期。

张金超:《中国古代土司制度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探究——以历史上的土司为中心(1862—1911年)》,《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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