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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否享受原居住地土地征收补偿款

 神州国土 2023-05-13 发布于河北

李某与小李系同胞兄妹关系,1982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李某、小李与父母为一户。1985年小李出嫁了,将户口迁到丈夫所在村,但在当地未分得承包土地。2020年,李某和父母家的承包土地被依法征占,土地征收补偿款被李某领取。小李认为被征占的土地中有她的份额,应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款。但李某认为,被征收的承包土地一直由其及父母经营管理,且小李已经出嫁,户口也迁走了,因此无权获得涉案土地征收补偿款。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特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是农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其依据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征收土地的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费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是对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原告小李在出嫁后,将户口迁入丈夫所在村,但在新居住地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原告仍享有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土地被征收后,原告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故判决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四分之一份额。

说法:

在某些农村地区,农村户口的女性一旦外嫁,或将户口从娘家迁出后,人们就当然地认为其不再属于村集体成员,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土地被征收后获得的补偿款也就与外嫁女无关。这种片面的想法使得土地被征收后,外嫁女与娘家人对簿公堂的不胜枚举。因此,梳理清楚外嫁女是否能够享受原居住地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所谓土地征收补偿款,其在性质上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的补偿,因此,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前提条件是该农户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征地拆迁中,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要依据外嫁女在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即是否为被征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依据该条法律规定,结合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性质,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款,需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妇女出嫁后虽迁至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生活,但户口未从娘家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原村集体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应认定外嫁女为原集体经济的组织成员,享有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

妇女出嫁后将户口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这种情况需区别对待:如果妇女在新的居住地未获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其仍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经营权,在征地拆迁中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如果妇女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其就丧失了在原居住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居住地的承包土地被征收后,其不能取得相应的征地拆迁补偿款。

□ 王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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