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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权利的来源是什么?

 学院2009 2023-05-14 发布于北京

为什么东方历史上没有形成权利的概念,西方的权利概念是基于一种怎样的思想下产生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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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美国真正的精神国父是英国的哲学家洛克。洛克的自然法、个人权利、基本统一的政府几乎被全部融入了美帝的《独立宣言》,指导了美帝早期的权利意识。在某种程度上洛克其实就是柏拉图所说的,他是美帝的哲人王。

洛克对美帝立国最大的一个贡献是明确了权利的来源。《独立宣言》说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了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什么独立宣言会把权利放在一个如此重要的位置呢?

因为权利

构建了人与人之间,人与政府之间的基本关系,它是西方政治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的概念。权利是从哪来的,是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它是一切政治哲学的根基,人类文明史上所有重大的问题,都要思考他的来源,比如古希腊人问世界是什么,存在是什么。

世界上第一位哲学家泰勒斯认为世界的本源是水,而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的本源是火,其实从现代科学角度来看,泰勒斯和赫拉克利特都是胡扯,他们没一个靠谱的。但问题是他们的答案靠不靠谱不重要,他们提出的问题才最重要,因为他们的提问西方从根本上奠定了哲学体系,创立了形而上学。

那么,我们如果从古希腊的角度去思考,权利到底来源于何方呢?

我们首先要理清一个概念,政治哲学上的权利仅仅是对人的权利,只有对象是人的时候这个概念才有意义,现在那些什么动物权利保护者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

对洛克来说权利就是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天赋的,天赋权利的本质是把人类依靠自发秩序和理性推导出的权利,包装成一种神授予的权利,因为他是神授予的,所以拥有不可剥夺的性质。从这个角度看美帝的独立宣言其本质是源远流长的西方宗教传统和政治哲学传统的产物,特别是英国的自然权利的传统。洛克论证自然权利是基于传统伦理道德以及形而上的思考,他认为自然权利是普遍的、永恒的、超越民族和国家的,是全人类共有的,自然权利由神创造,但并不因为世俗的强制力而不适用,或者是失效。

美国法学家、哲学家德肖维茨对权利的来源提出了一种新的思路,他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恶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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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肖维茨认为人们对于什么是美好的东西,往往很难达成共识,但是对于邪恶却有基本的共识。比如一个人被侵犯生命、被限制自由、被剥夺财产,这种对恶的记忆导致人们用理性反思,如果你想自己的生命不受侵犯,那么就不能去侵犯他人的生命;如果你不想自己的自由被限制,那么就不应该限制他人的自由;如果你不想自己的财产被剥夺,那么就不能剥夺他人的财产,中国孔子所说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是这种对恶的反思。

正是在这种对恶的反思中人们逐渐产生了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种权利的产生根源就是防止他人或者集体对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侵犯,它是一种对恶的警惕。德肖维茨认为自然权利也是人类经验的产物,特别是人类对恶行所造成的痛苦体验。例如历史上著名的大屠杀、大灭绝、大奴役以及对财产的掠夺,人类对这种历史经验的记忆,让他们思考只有赋予人某种不可剥夺的权利,才可以杜绝这类事件的发生,因为没有一个人愿意生活在那样的时代。

德肖维茨认为;对极端之恶的防范是人类产生自然权利的基础,权利并非来源于造物主,也不是来自于自然,也不是来自于逻辑,更不是来自于法律,而是对那些恶的记忆。自然权利来源于人类的恶行所带来的不正义的经验,自然权利的产生杜绝了危及人类整体命运的共同的那种恶。

德肖维茨的这个观念没有把权利交给超验的神,更没有交给成文法或者是君王,而是交给了一种发展着的历史观念,他具有较强的发展和变化的特点,可以通过不断的修订来杜绝人类社会上的极端之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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