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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干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体认定的证据咋准备?(一)

 法苑泛舟 2023-06-08 发布于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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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建设工程类的纠纷由于其复杂性、专业性等特点,在证据准备上普遍较难;而根据个案具体情形的不同,也存在特殊的举证问题。

但同时,在我们团队办理过大量建设工程类纠纷之后,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证据准备问题较为熟悉,因此将具有典型性和必要性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形成此系列。

希望可以让大家形成参照,便于着手证据的准备和整理。

01.诉讼主体认定

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王志涛律师提示

(一)原告

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首先,原告需要举证证明其为适格原告,那么最重要的就是证明与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

通常情况下,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证据,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如果没有合同,可以提交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施工图、签证单、联系单、监理日志、付款凭证等作为证据。

其次,如果原告是公民,则需要提供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如果是法人的,则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二)被告

同时,原告还需要证明存在明确的被告,即被告作为民事主体是真实存在或真实存续的。

作为被告,如果主张自己不是适格主体的,一般而言,或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合同签订人存在无权代理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

作为第三人,应提交第三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同时,如果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所述情形,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被挂靠人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的,应当提交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挂靠协议等证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事实的相关证据。

同样,以联合体名义进行承包,其中一方向发包人提起诉讼,联合体的其他各方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与发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Q2.发包人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王志涛律师提示

同样的,发包人也应当提供自身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等。但是同时需要注意,根据《建筑法》的规定,还应当提供开发或施工资质。

如果发包人作为原告,那么往往需要从承包人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方面举证。除了提供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1)工程工期延误的,还可以准备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备案登记表,所施工的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等证据

(2)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可以提供整改通知、监理日志、施工日志、会议纪要、施工图、来往函件、工程变更、鉴定报告等证据;

而如果发包人作为被告,一般需要从承包人主体不适格、工程质量不合格、已如期如数支付工程款等方面进行举证。

例如合同计价依据、结算单、付款凭证、监理日志等。

Q3.承包人

法律规定

《建筑法》第十二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志涛律师提示

对于承包人而言,承包人身份以双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作为最重要的证据

同时需要注意,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只有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才能确定承包人。未经招投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即使签订了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也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合法的承包人身份。但是,如果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承包合同,建设工程也竣工验收合格,此种情况下当事人具有事实上的承包人身份,并可以参照合同主张权利。

同时,对于承包人的经验范围和资质证明,首先要证明合同所涉工程在承包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内;其次,承包人具有与合同所涉工程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以及其他特殊的相关资质证明。

但是,根据上述解释规定,承包人虽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并不按照施工合同无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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