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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高院:已办理房屋预告登记的案外人可以排除执行

 姜勇律师 2023-07-06 发布于江苏
核心提示:房屋预告登记具有排他权利。

案例来源: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青执复12号

案情:

1、生效刑事判决:判令被告单位年丰公司犯集资诈骗罪,追缴被告单位年丰公司的违法所得。

2、2021年7月14日,刑事审判庭将本案移送执行。

3、2021年8月11日,西宁中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年丰公司名下的坐落为昆仑路15号的不动产。因首封法院为青海高院,青海高院同意西宁中院启动拍卖、变卖程序。

4、2021年11月25日,西宁中院发出公告,内容为:对案涉不动产进行拍卖。

5、另查明,青海高院在执行北京二建与被执行人年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七里河公司对查封案涉不动产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由于七里河公司在该院查封之前未合法占有案涉房屋,青海高院于2018年5月12日裁定驳回七里河公司异议请求。七里河公司提出执行异议之诉,2018年8月3日青海高院裁定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6、还查明,第003448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证明权利或事项:预告登记,权利人:七里河公司,义务人年丰公司,坐落于昆仑路15号6号楼等5处房屋,领证时间:2018年8月15日。

7、案外人七里河公司向西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称,2018年6月该公司向青海高院提起了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该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三方达成和解协议,其依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义务,并补交了房屋差价250万元。青海高院遂依据北京二建的申请对房屋予以解封。七里河公司对上述房屋在不动产管理部门做了合法有效的房屋预告登记,故请求中止拍卖。

裁判理由:

西宁中院认为,本案是法院依职权对刑事判决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涉财产刑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该院拍卖不动产提出的异议。本案中,青海高院在执行中,案外人七里河公司已经对同一执行标的提出过执行异议,被青海高院裁定驳回。本案在执行中,案外人针对同一标的再次提出异议,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裁定驳回了案外人七里河公司的异议申请。

青海高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七里河公司以案外人身份是对本院查封房屋的权属主张权利,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此次向西宁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是因其已完成对案涉房屋的预告登记,认为西宁中院执行行为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以利害关系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权基础不同,不构成一事不再理。西宁中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规定驳回案外人七里河公司的异议申请,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因七里河公司已办理案涉房屋预告登记,对该案涉房产应依法停止处分。裁定撤销西宁中院异议裁定,停止处分案涉5处房屋。

笔者分析:

不动产的抵押权人、优先权人均不得排除执行,但可以对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办理预告登记的买受人无论是否已经缴纳房款,均可以排除执行,但并非该买受人能够直接取得不动产的物权。本案中,首封法院解除了查封后,轮候查封自动转为首先查封,案外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再次主张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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