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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辅助执法,要注意什么?

 yxzxyz15 2023-07-07 发布于河南

◆李静云

第三方辅助执法,就是企事业单位或团体接受生态环境部门或者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委托,辅助其开展现场检查技术支持、技术装备操作或者非现场检查的服务性活动。利用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社会力量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有效手段。

2021年1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机制”,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提供了制度依据。

拓展执法新技术应用,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

近几年,随着生态环境执法技术要求的不断深入,以及非现场执法监管需求的持续增多,在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离不开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卫星遥感监测以及大数据分析等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加上一些企业以更加隐蔽的方式违法排污、逃避监管,日常执法手段难以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于借助高科技手段发现环境违法问题的需求越来越多。这些高科技手段的运用,仅靠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不仅设备投入大,人员培养周期长,而且运维成本也很高。

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基层队伍的能力仍比较薄弱,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偏低,一线执法的专业力量、执法装备都明显不足。在一些地方,用于执法的车辆数量少且多为老旧车,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等执法新领域的辅助执法仪器配备不足,现代化执法装备匮乏。

因此,基层急需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请一些掌握高科技手段的专业公司,提供无人机、无人船、走航车、热成像夜视仪、暗管探测仪、卫星遥感监测等先进装备,帮助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精准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提高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还可以帮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拓展执法新技术的应用,创新非现场监管方法,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加大正面激励力度。

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

笔者认为,开展第三方辅助执法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第三方不得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生态环境执法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检查、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这些行为都是履行政府职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得由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就明确,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因此,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不得以辅助执法的名义,委托或者变相委托第三方来实施执法检查、证据收集、证据保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第五十五条要求,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因此,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执法检查,要有两名以上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带领进入污染源执法现场,开展现场踏勘、技术支撑、资料查阅等协助执法检查活动。

三是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如,利用掌握的执法信息和资源,向执法相对人或者案外人泄露执法机构的工作秘密,或者将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直接透露给执法相对人,借机收受或者索要执法相对人的财物,从而获取非法利益。

又如,利用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身份,向执法相对人推销环保设备或者推荐服务商,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再如,承接执法相对人的环保相关项目等辅助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以外的经营性活动,以及承接影响服务公正性、客观性的相关业务,从中获取非法利益等。

总之,第三方不得利用执法谋取非法利益,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要明确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能力要求、服务范围、行为约束、责任要求等,加强对第三方辅助执法机构的日常监督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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