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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赔偿,员工谢某却无法主张

 szb法律人 2023-07-25 发布于江苏

谢某入职一家皮鞋生产企业,入职时用人单位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仅与谢某签订了录用审批表,其上明确了试用期、劳动报酬、工作地点、内容等。
谢某主动提出辞职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因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谢某的主张能得到支持吗?

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无条件履行,否则,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极其低下,为解决此问题,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才得到极大的提升。
对于本案,我们从形式上看用人单位确实没有与劳动者谢某签订有名称为“劳动合同”的协议。本质上,签订劳动合同是要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能有章可循。
本案中的录用审批表,内容上已经完全具备了劳动合同应该具有的内容,仅是协议名称中不是“劳动合同”而已
因此,谢某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受习惯思维影响,大家都认为书面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劳动合同”的字样才是劳动合同,实质并非如此,只要协议中明确写明了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内容,即具有劳动合同的功能,劳动者就不能主张二倍工资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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