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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表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相对人能否单独提起补偿请求?

 随手一阅 2023-07-27 发布于浙江

来源:鲁法行谈

问 题

签订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表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相对人能否单独提起补偿请求?

解答精要

签订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相对人不能单独提起补偿请求。

具体内容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原告不能单独提起补偿请求,可以行政机关不能履行协议为由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且一并要求赔偿。原告可以在行政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不必等到履行期限届满。人民法院对此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出裁判。

一、相对人不能单独提起补偿请求

由于行政协议的双重属性,在行政审判中,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确认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协议的行为性质。即对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协议内容的原因进行审查。行政机关无法履行协议内容,其原因有可能是合法的正当理由,也有可能是违法的不当行为。其实际情况可能是行政机关有实际履行能力但是拒绝履行,也有可能是无法履行或者实际履行无意义,或者履行无法实现协议目的的情况。如果允许相对人直接提起补偿请求,可能造成欠缺行政协议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机关行为妥当性审查之情况。

二、行政机关明示无法履行协议之审查

签订行政协议后,行政机关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此情况类似于民事合同中的明示预期违约。审查行政机关行为是否构成明示的预期违约,首先,需要对双方签订的行政协议进行审查。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这是协议约定内容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产生法律上约束力的前提。如果行政协议无效,那么预期违约就无从谈起。其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这一时间内,否则构成实际违约,而不是预期违约。这些情况都需要在对行政机关不履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中查明,以确定判决的方式和赔偿的数额。

三、裁判方式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内容合法,如行政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行政机关单方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协议内容,或者行政协议成立后,发生行政机关在订立协议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无法履行行政协议或者不能实现协议目的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存在情势变更的情形,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第2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予以补偿,但因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损失的除外。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行政诉讼法》第70条情形的,且行政机关具备继续履行的实际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8条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撰稿:孙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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