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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

 神州国土 2023-07-29 发布于河北

第九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和执行管辖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按照新法第56条规定,在行政诉讼期间,原则上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符合第56条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但是经过审理,认为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诉的行政行为必须得到履行。如果原告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例如按照旅游法第97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某旅行社在经营中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对其作出了罚款四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旅行社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在法院立案后,该旅行社以经营困难为由,向管辖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告认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同意停止执行,于是人民法院作出了停止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旅游主管部门对其处罚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该旅行社应当缴纳罚款。如果其拒绝缴纳罚款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第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例如按照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例如甲作为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认为过高,于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该裁决。按照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专利权人乙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了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适当,符合交易惯例,于是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甲应当向乙支付裁决确认的专利使用费。如果其拒绝支付,作为本案第三人的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是指法律规定具有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例如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 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的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对该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以税务机关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院立案后,纳税人以经营困难为由,向管辖法院申请停止执行。被告认为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同意停止执行,于是人民法院作出了停止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确实存在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已经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了催告,即责令其限期缴纳,但原告仍未按期缴纳。因此,税务机关对其作出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是正确的,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该判决生效后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由自己强制执行。

四、执行管辖的法院

关于执行管辖的法院,本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些行政案件尽管是二审终审但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按照本条规定,都由一审法院负责强制执行。这样规定的理由是,行政诉讼法对一审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奉行“原告就被告”原则如果行政机关终审败诉,一审法院与行政机关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便于对行政机关的执行;如果原告败诉,也便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您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与行政行为有关的问题可以与我进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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