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再次告知,因为第一次告知后,当事人对“拟罚款5万”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若不再次告知,当事人无法对“拟罚款3万”行使陈述申辩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4条,构成程序违法。 因此,告知后只是降低了罚款数额,是否需要再次告知,《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关键在于当地复议机关和法院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法》第44条,建议行政机关加强与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达成一致,防止复议被纠错、诉讼败诉,也希望有权机关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定纷止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第129页说:“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必须获悉对他的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当事人有陈述案情的机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必须公正”,第165页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处罚是否合理等陈述自己的看法、意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甚至进行辩论,可使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更准确、证据更扎实,法律适用更精准,处罚裁量更合理,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同时,在告知、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为什么要给与这样的行政处罚,既可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守法”。 从这两段话的意思看,似乎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告知后即使只是罚款数额降低了,也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