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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市场经济与自由的维护

 hercules028 2023-11-15 发布于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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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自由的维护

作者 | 何信全
编辑 | 经典摘读
正文 | 8001字
阅读时长 | 约15-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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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自由的维护

哈耶克否定“社会正义”概念,认为此一概念就社会为一种自发的秩序而言,是没有意义的。他的这个论点,主要系针对根据社会正义理念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包括激进的主义马克思以及温和的民主社会主义;另一方面,则亦针对福利国家。当然,迄目前为止,民主社会主义与福利国家并未导致摧毁个人自由的极权政治体系之出现。然而哈耶克认为:

广泛的政府控制所产生的最重要变迁,乃是一种人民的心理与性格的改变。这必然是一件缓慢的事,其过程的延伸不止几年,而可能要超过一两代。重要之点,在于人民的政治理想以及对权威当局的态度,将与其所受生活其中的政治制度产生同样份量的影响。这意谓着即使拥有政治自由的坚固传统,如果新的制度与政策逐渐侵蚀与破坏自由精神,则自由亦将失去保障。

质言之,如果经济制度与政策抵触自由精神,则尽管其由也渐,终将使自由全部丧失。哈耶克对二次大战后西方流行的经济制度与政策,提出强烈的警告,不是针对经济问题的枝节之争,而是根源于“某种终极的价值”(certain ultimate values) 。此一终极的价值,无疑地即是其自由的理念。

基本上,哈耶克从实现自由的观点,而反对计划经济,主张市场经济。就人类经济生活的领域而言,计划经济主张经济活动由中央权威当局统一指挥控制,人民并没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则要求经济自由,让个人在追求利润的利己心推动之下,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关于经济自由,弗利德曼指出:“经济自由一方面是诸自由之一,因而本身是一个目的;另一方面,经济自由亦是实现政治自由不可或缺之工具。

就第一方面说,经济自由是从事经济活动之自由,因此是诸自由之一;就第二方面说,认为经济自由是实现政治自由的工具,已经不是狭义地指谓一项自由,而是视之为整个自由理想之实现的经济体系基础。哈耶克论市场经济,着眼于探讨“经济上自由市场的式微与政治上专断权力的滋长二者之间的关系” 。他认为过去的经验证明“没有经济自由,则个人的与政治的自由绝无法存在” 。主张经济自由,亦即是主张市场经济体系。

关于经济体系,如同前述,除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之外,有二者汇合,即所谓混合经济的说法。就人类近代的经济发展史观之,二次大战之后,西方的市场经济体系受到社会正义理念的冲击,逐渐扩增政府对经济活动之干预层面,使原来的市场经济体系产生了若干变化,计划经济的某些措施,亦逐渐受到西方国家的采行;另外,在苏联及东欧采行计划经济的国家,亦采取若干市场经济的办法。因而,二者之间增加若干类似性 。然而如同前述,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二者的原理与政策,本质上是无法兼容的,因而不同意二者可加以混合之说。市场经济是任由经济体系内之成员,基于无数的个别目的,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从而自然地形成经济秩序;计划经济则是由一个中央权威当局,基于单一之目的或目的阶层体系,去指挥、控制所有的经济活动。就生产工具而言,市场经济任由个人自由追求利润,主张私有财产制;计划经济要指挥、控制所有的经济活动,则唯有将生产工具国有化,使其任凭中央权威当局之支配。由于认为二者基于不同原理,无法加以混合。因此对于二次大战后西方市场经济体系的变迁,尽管有的学者以混合经济的观念来加以解释,就哈耶克而言,却是意谓逐渐放弃市场经济原则,而走向计划经济的奴役之路。

然而,哈耶克根据什么理由,认定市场经济是对自由之维护,而计划经济却足以摧毁自由呢?对于这个问题的分析,必须回到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哈耶克对于自由的界定,乃是与外在的强制对立,认为自由是不受基于别人专断的意志而来之外在强制。至于法律——法治之法或自由的法律,则非基于别人专断之意志,所以不是自由的相反事物,而正所以促成自由之实现。由是,他导出法律之下的自由之观念。法律必须符合法后的规则或超立法原理,必须与自发秩序中的一般性规律合辙,亦即必须具备抽象性与普遍性,而与人为命令之为具体性与特殊性正相反对。这是我们检视自由与经济体系之关系的基准。

就计划经济的性质而言,哈耶克基本上认为“现代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极权主义,皆源自法国传统” 。哈耶克所谓法国传统,即是笛卡儿式的建构主义,认为人类的理性能力足以根据清楚意识到的目标,去重新建构一个崭新的社会,并且所有的社会制度,皆是由人类理性意匠经营、发明创造之结果。计划经济根据社会正义的目标,认为经由中央权威当局的计划、指挥与控制,可以达成社会正义目标之实现。就理论基础而言,乃是植基于笛卡儿式的建构主义之上,而与哈耶克主张理性能力有限,我们应该重视社会演化产生之自发秩序的观点正相反对。另一方面,从哈耶克的观点,计划经济是一种典型的“组织”——根据特定目的而设计建造的人为秩序,而与自发秩序相反。自发秩序依恃一般性规律,而人为组织则根据人为的命令。如同前述,哈耶克所谓自由乃是抽象的、普遍的规律(法律)之下的自由;而具体的、特殊的人为命令所产生的乃是自由的相反之物——强制。

因此,就计划经济的基本性质而言,与哈耶克提出自由的理论基础无法兼容。从哈耶克对自由界定的标准来看,以具体的、特殊的命令建构的人为组织,即出之以专断的权力之运用,乃是对自由的根本否定。就此而言,自由市场的式微,亦即计划经济的渐趋盛行,不啻代表政治上专断权力的滋长,亦即反自由势力的扩张。哈耶克以一种见微知着的心情,对于此种自由原则与精神遭受侵蚀的现象,不免忧心忡忡,因而不断地根据严谨的自由理论观点,提出强烈的自由忠告。

哈耶克明确指出,“社会主义乃是集体主义的一种,因此所有对集体主义为真的观点,亦同样可以应用到社会主义之上 。集体主义之否定个人自由,是大家都可看得见的。社会主义为集体主义之一种,其追求平等理想,乃是以牺牲个人自由,亦即在限制与奴役之中企求实现。以实际的例证而言,无人能谓苏联实施的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在事实上造成奴役社会。然而对于西方流行的福利国家,是否将同样造成牺牲个人自由之结果,大家看法就没有那么一致了 。然而哈耶克坚决指出:“福利国家的某些目标,仅能用有害于自由的手段去达成;甚至可以说福利国家的所有目标,皆必须用此种有害自由的方法去达成。现今世界的主要危险亦存乎此:一旦政府的,社会福利’目标被视为正当的,则任何违背自由原理的手段皆被视为正当而加以运用。”

关于福利国家政策对自由社会的侵蚀问题,哈耶克特别就福利国家中之“工会”与“累进税制”(progressive taxation)加以分析。哈耶克认为:

工会发展的主要危险,在建立各种劳动供给的独占,因而妨碍竞争,使其无法有效地调节资源分配。如果竞争无法做为调节的手段,其他的手段将必须被未用:惟一替代市场的方式,乃是权威当局的指挥。此种指挥不能留在代表部分利益的工会之手,亦不能由所有劳工的联合组织来执行,盖如是则其不但成为国家中最强大之权力,而且将完全控制国家。工会主义(Unionism)趋向于产生涵盖一切的社会主义计划体系,此非多数工会所愿,亦惟加以避免始符合工会之最大利益。

市场经济的运作,以自由竞争为手段,工会在各种产业中劳动力市场的独占,将妨碍自由竞争,使市场经济难以有效运行,迫使中央指挥计划的经济体系受到采行。哈耶克指出:

在劳动力的领域,犹如在其他的领域一样,将市场这个主导的机能加以淘汰,将使由一个行政指挥体系加以取代成为必要。为趋近已疏远的市场机能之秩序,此种指挥必须协调所有的经济,最后诉诸于一个单一的中央权威当局。虽然此一权威当局最初只关切其自身之问题,即劳动力之分配与报酬,然而其政策将必然导致整个社会转变为一个中央计划与管理的体系。

哈耶克认为此种由工会运动最后导致中央计划之情况,乃是当前工会政策无法避免的结果;而从工会的观点,“工资的决定应根据某种正义概念,而非市场的力量” 。此举无疑地将破坏市场经济的功能。

就累进税制而言,哈耶克认为根本上是一个“伦理的问题”(ethical problem):从社会正义的观点,要求“所得的重新分配”(redistribution of income),以消除不平等之现象。然而多数得自由地迫使少数接受一种差别待遇的税负,亦即同样的劳务给予不同的报酬。就某一所得阶层而言,仅因其所得不与其他阶层在同一水平,其正常的进取心即被迫失去效力,此实非正义观念所能加以辩护。因此,累进税制之伦理基础与其说是正义,事实上不如说是来自嫉妒 。累进税制损害经济活动上的进取心,影响投资意愿,同时会限制或减少分工,降低储蓄的供给;使经济效率因而降低,对整个经济体系的成员而言,皆属不利。所以哈耶克认为累进税制之下的税率级距,在多数决原则的运作之下,推波助澜,级距愈为悬殊。实则在民主政治中,如多数了解累进税制之后果对大家皆属不利,恐怕就未必会再那样热烈地支持 。

关于工会之问题,哈耶克认为乃是当代法治式微之象征。“矫正之道,唯有重返法治原理,并且使法治原理在立法与行政部门两方面一贯地适用。……除非我们听任自由逐渐毁灭,否则我们必须转变此种倾向,并设法恢复法治” 。至于累进税制,应改为比例税制(proportional taxation)。比例税制之优点,在于能够提供大家同意的规则,做为绝对应纳多数税额与绝对应纳少数税额之标准,不致以特殊之规则适用少数之人,而形成差别待遇 。

哈耶克主张比例税制,反对累进税制,除了经济效率的理由之外,事实上最重要的仍是基于法治观念。差别待遇(discrimination)规定,明显地抵触法治之法抽象性与普遍性原则。由此可以看出,哈耶克以法治为实现自由之基础,他对经济体系与政策之论点,仍然以法治原则为准绳。质言之,哈耶克以自由为最高价值,而法治则是实现自由价值之枢纽:不论政治或经济领域之现象;凡是合乎法治原理者,亦皆有助于自由之实现,或与自由之实现一致者;凡不合乎法治原则者,亦皆有碍于自由之实现,或与自由之实现违悖抵触者。要之,在政治与经济领域中,促致一切归返法治原理,亦正所以实现自由。

计划经济的性质以中央权威当局的指挥控制为中枢,民主社会主义与福利国家为推行各种社会福利政策,使政府在经济事物中计划的角色加重,亦即政府的干预程度扩大。从古典自由主义“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人民自由”的观点,政府全面指挥控制或政府干预的程度扩大,皆同样代表对人民自由之削减否定。政府干预之扩大,不论其标榜的目标如何冠冕堂皇,皆将造成对自由之危害 。

市场经济则不同,它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之上。纯就私有财产而论,哈耶克认为乃是自由之最重要保障,不仅对有财产的人如此,对没有财产的人亦然。由于私有财产制将生产工具的控制分散给许多独立行动的人,如是,则无人拥有完整的权力凌驾我们,因而我们个人得以去做我们决定要做的事。如果所有生产工具交于一人之手,不论其名为“社会”或“独裁者”,皆可以运用此一完整权力凌驾个人之上 。自由之最重要性质,在于个人之独立自主性,所以哈耶克以“独立于别人专断的意志之外”来界定自由。要之,私产制度对于个人自主性的维护,因而促成自由的实现,可以说非常重要。

其次,市场经济以自由竞争为手段,拒斥由中央权威当局全面计划控制。从个人自由观点而言,哈耶克以外在强制或特殊障碍之不存为自由,则政府不加计划控制或干预,任由个人在追求利润的进取心推动下,从事自由竞争,显然合乎自由原则。

对于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个经济体系之抉择,从价值观点而言,可以说是自由与平等两个难以得兼的价值目标之抉择。正如瓦金斯(F. M. Watkins)所指出:

社会主义源于自由主义之失败而起,自由主义之失败,乃因其无法实现对经济福利最乐观的承诺。……由于经济的不平等似乎是自由竞争无可避免的结果,平等的倡导者自然开始将自由市场视之为人类福利的主要障碍。……消除不平等的来源——市场竞争——成为社会主义运动者的主要目标。

要之,追求平等价值,则对于以自由价值为首要的市场经济,视之为经济平等的障碍,因此致力于加以消除。另一方面,即就市场经济的建立将保障个人自由而言,瓦金斯根据其对近代自由主义演变的研究,指出18世纪的自由主义者将自由竞争的理论,建立在所有的人根据其能力与努力将获致同样的竞争成功机会之假定上。此一假定,在早期的工商业革命中,从中产阶级观点可以说合理而真实,但是随着工业的发展,导致资本的大量累积,拥有中小型财力资源的人逐渐发现要与资本雄厚的对手竞争,可谓十分困难。工商业的垄断,支配市场的运作,于是市场经济早期的假定,成为虚幻。对多数人而言,市场经济成为经济上自我表现的障碍 。平等的追求与随着工商业发展而形成的大企业垄断,使18世纪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主义观点,发生了变化。哈尼(L. H. Haney)指出穆勒对亚当·斯密经济观点的修正,颇足以说明自由主义经济观点的变化:亚当·斯密的经济学被“自然权利”这一透明的面纱所蒙蔽,到了穆勒,此一面纱完全被撤除。穆勒区别生产法则与分配法则:生产方面,“自然居于优势地位”('nature is supreme' ),自然的事实,亦即物理真理,人类受到自然之势力的影响;然而在分配方面,人类制度具有支配作用 。

然而,如果将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这两个不同原理的经济体系加以混合为不可能,而市场经济又会产生上述的流弊,则计划经济是否可以取而代之呢?除了计划经济将以牺牲自由为代价,哈耶克因而坚决反对之外,纯就理论观点检视计划经济,他亦认为就社会现象之复杂性而言,要像工程师一样对整个经济体系做全盘的计划,根本是不可能的。经济社会中各种不同需求之重要性的次序,决定于行为者之主观效用,无法像工程师那样将对象以明确而绝对的方式予以固定,也就无法像工程师那样将对象全盘规划。经济体系中生产与消费之活动,仍然只有依恃市场自然形成的价格,做为计算之基础 。关于此点,米塞斯亦指出:

计划的“吊诡”(paradox),在于它无法计划,原因是缺乏经济计算。因此,所谓计划经济根本不是经济,而只是在黑暗中摸索的体系。并没有所谓为寻求最终目的之达成而做手段上理性选择的问题,所谓有意识的计划,更精确地说乃是有意识、具目的性的手段之消失。

如果经济计算不可能,则计划经济势将成为在黑暗中摸索,盲目而无秩序。密塞斯并且认为市场经济并非一个主导的心灵加以设计,不是作为一个乌托邦的模式来加以计划,个人自发行动的目标,只是针对改进他们自己的满足状态,由是而形成人与人之间协调合作的社会体系。因此,市场经济本身并非暴力行动(革命)之产物,而是一系列逐步的和平变迁之结果。就此而论,“工业革命”一词可以说完全是一种误导 。从哈耶克的观点,米塞斯的分析可以说一方面批判了计划经济,一方面阐述市场经济的精义,并将其安置于社会演化的理论基础之上。

计划经济在苏联等共产国家的实施,除了使人类完全丧失自由之外,其经济效率亦不断受到批评。而英国工党在二次大战后的执政,以及美国自罗斯福总统“新政”后的经济政策,除了政府扩大干预引起对人民自由之危害的不同程度疑虑外,其经济效率亦同样引发怀疑与检讨 。二次大战后西方国家之政府在经济事务中扮演重要角色,除了社会正义之政治理念影响之外,凯恩斯在专技经济理论方面的建构,就扩大政府干预经济事务的观点而言,正好符合政治理念之要求,彼此相激相荡,形成凯恩斯经济学的时代。此一情势,近年来始不断受到学界的检讨与批评。迦勒威(L. E. Gallaway)与维德(R. Vedder)指出:“美国在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凯恩斯的实验可说已经漏洞百出。根本问题在于其基本假定:总体经济的政策控制能够独立于个体经济的考虑之外加以运用。这是错误的,……哈耶克在1944年即对此总体经济计划提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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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一方面在经济观点与凯恩斯不同,认为凯恩斯的经济政策虽然在短期方面获得一时之效果,然而就长期而言,将使通货膨胀完全失去控制,造成无穷的经济祸害 。另一方面,从自由观点,凯恩斯此种着眼于扩大政府功能的经济观点,亦将使政府干预社会的范围逐渐扩大,而在公共利益的外表遮掩之下,逐渐侵蚀自由社会的基础 。

当然,市场经济体系的有效运作,仍然必须以安定的社会环境为前提,正如维吉汉克(L. Wegehenkel)所指出:

在奥地利学派的观点,重新分配政策将导致市场经济体系失去效力是一个明确的事实。然而显然地,一个运用市场体系做为调协机制的社会,必须避免一种情境:即太多的人因为贫穷而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弃权。一个无法避免过于悬殊之贫穷的、社会总是危险的,因为市场经济可能被暴力(例如革命)废除,方可能被取代(例如社会主义)。

不过,如前所述,哈耶克并不反对政府的服务性功能,甚至主张应随着社会财富的丰盈而加强;同时在课税上,亦不反对给予经济上的弱者较低比例的税负 。然而对于福利国家大量的社会政策,却是忧心仲仲。除了经济效率的考虑外,最重要的还是自由的维护。哈耶克维护自由的微意,证诸苏威尔(T. Sowell)下述之言,可以看出其苦心孤诣。苏威尔指出:“没有人公然反对自由,自由并无敌人。自由有的是能同甘不能共苦的朋友,他们将其他事物摆在第一。然而就自由的维护而言,他们比敌人更具危险性:这是何以自由受到危及,而到奴役之路始终开放——甚至对若干人士而言是颇为诱人——的原因。”

要之,在自由的维护上,哈耶克所以不断为毫厘之辨,盖深恐若不如此,则难免终成千里之差谬。

哈耶克从维护自由的立场,肯定市场经济体系对于自由之实现的重要地位。然而他并不是一位天真的放任主义者,除了服务性功能之外,他更肯定政府在提供法律架构,使市场经济成为一个有效的竞争体系上所扮演的具决定性的重要角色。怀纳根据哈耶克此一观点,而推论出这样的逻辑结论:

必须记住的是:竞争的维护唯赖政府的强制性能力。这是无法间断的,不能只做一次,因为反竞争的趋势是与生俱来的,在压制之后必然又起。因此,政府为维持自由竞争所必须执行的最低限度行动将包括:一、驱散所有独占;二、使机会运气平等;三、消除商业活动中的强制、作欺与循私;四、使教育平等;五、灌输式的教育与运用宣传;六、禁止商业公会与鼓吹计划的政党;七、制定一部不可修改的宪法,或一个可以限制多数和立法机关的寡头政体。

若真如怀纳上述所言,则为维持市场经济之为一个有效的竞争体系,岂不反而使政府成为与极权政府只有五十步与百步之差而已?不过,怀纳上述推论似乎有若干曲解。哈耶克的自由观念,虽然与放任主义不同,不是纯粹从消极地减少干预立论,而是要在法律的保障之下,使自由得以充分地实现。法律之执行,当然要靠政府。然而就“自由竞争”而言,并非如社会正义或其他政治口号,要由政府经由强制力去迫使人民活动合乎政治口号之要求。自由竞争在基本上仍属一种消极性质,主要意涵在不受专断的命令之干预,至于具抽象性与普遍性之法律,则为提供自由竞争体系运作之稳定的环境所必须。

事实上,哈耶克主张社会演化,其所谓法律,乃是从历史法学派而来的法律概念,视法律为社会演化之产物。从演化的观点,法律与道德风俗习惯一样是逐渐形成的行为规范,在此一意义之下,人遵守法律所感受到的外在强制力可谓减至最低,或甚至不再有此种感觉,如是自由与法律之合一,乃成为可能。因此,自由竞争体系之有效性的维持,固然有赖于政府之执行法律,然绝非如怀纳由扩张推论而得到政府必须做许多不合理之限制的结论。就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整个体系而言,政府执行法律与自由之实现,二者在理论的一致性上,基本上似乎并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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