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扈纪华主编的《<政府采购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在解释此项规定时指出“本项规定的三年时限属于法定期限,必须以此为标准进行判断。在此期间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理解为供应商投标或者提交响应文件之日前,还是获取采购文件之日前?本质上是如何理解何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人发出招标公告是希望潜在供应商向其发出要约的邀约邀请。供应商单纯获取(得)邀约邀请而未作出邀约的意思表示前,则并未实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即尚未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在此阶段,不宜认为供应商已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而,法律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应当理解为供应商投标或者提交响应文件之日前三年,而非获取采购文件之日前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