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一直以来,“花瓶董事”“花瓶监事”都是国有企业治理中的一大难题。随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政策的出台,“花瓶董事”问题或将逐渐退出历史舞台;那么“花瓶监事”又将走向何处? 新《公司法》通过以下“四新一重”五个变化或将解决这一难题。 图表:新《公司法》监事会“四新一重”变化 01 新形式:监事会不再是必须 此次,新《公司法》最为主要的核心变化就是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监事会不再是“必须”。 根据新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将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这里有一个问题。国有企业是取消“监事会”用“审计委员会”替代吗?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必须要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有独资公司是指“由国家单独出资、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可以知道上文的国有独资公司特指的是集团层面,不包括二三级公司。也就是说,集团层面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至于其下属二三级公司则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范畴,其监事会设置成为选择题。 简单来说,新《公司法》就是要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类型,根据相关条款,则可以自己选择,可设置也可不设置。当然,不设监事会有一个前提,就是董事会要下设审计委员会。 表格1:监事会设置相关条款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尽管审计委员会并非新概念,但此次新《公司法》中取消监事会,增设审计委员会的提出,既是新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同时也更加契合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情况。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尽管都是审计委员会,但在不同类型企业中的职权却不尽相同。 根据新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六条等相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行使监事会职权,而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从其职权来看,更多的是行使财务会计的审计权利。 表格2:审计委员会职权相关条款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02 新职权:可以要求提交报告 监事会职权变动并不算大,除了更加规范部分用词外,还新增了监事会可要求相关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一项。 首先,新法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高管提出“罢免”建议改为“解任”建议,从某种意义上来看,这也是对董事解任制度的一种完善。 根据新法可知,监事会主要职权方向有二,一是监督公司财务,二是监督董事和高管的职务行为。我们再深入探讨一步,如果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存在问题,不合规,监事会能否直接否决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拿下表中新法第二、三项来看,当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且对相关董事、高管的行为或决议存在异议时,一是可以要求纠正,二是可以对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相关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表格3:监事会职权变化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其次,新法第八十条明确提出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管等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这也是新法在以制度形式挽救监事会职权的表现。其他相关内容则未发生变化,例如监事会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以及董事、高管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资料等。 表格4:监事会新职权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03 新调整:职工亦可发挥作用 新法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这是一个重要变化,意味着国有企业如果取消监事会,职工代表可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发挥作用。 表格5:职工监事设置相关条款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04 新方式:电子通信开会决策 与董事会变动一致,新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提出监事会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鉴于上篇已有分析,这里不多做阐述。
05 更重要:决议表决一人一票 在2018年《公司法》相关条款中,仅在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表决进行明确规定,即“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而在新法中,则对监事会决议表决权进行了明确。在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均新增了“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也就是说,在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会每个监事应当享有一人表决权。 表格6:监事会决议表决权相关条款 资料来源:新《公司法》 有权必有责,权责需相等。新法第一百八十条与第一百九十二条不仅对董事会有所限制,也对监事会做了相关义务与约束,相关分析可参考上篇。
以上,便是新法修改对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影响。结合上篇,可以看出此次修订在董监的权利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大刀阔斧,整体可以看出今后董事会的职责会更多,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责任的范围要更广,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更加具象;而监事会职权则走向了“单层制治理模式”之路。 回复【科技型企业】,领取主题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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