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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手记】办案子不能想当然

 秋水长天居士t2 2024-01-29 发布于陕西

对于律师来说,办案的经验很关键,这一点似乎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如果把办案经验发挥到“想当然”的地步,也就走向了反面,也是要不得的。我个人觉得这从根本上讲,是与个人的思维相关的东西。一般来讲,我们的思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演绎式的,一种是归纳式的,而这也可以看做是理性与经验的分野之所在。

律师从一个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断的总结出办案经验,这实际上就是归纳的过程。经验之于法律的重要意义,霍姆斯大法官的那一句,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我记得曾有一位老师说这一句话的翻译有问题,但是不管如何说,经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当然,我们不得不考虑一个问题,这里出现两种经验,即法官的经验与律师的经验,这两种经验到底有何异同,这恐怕也是一个不容说清楚的问题。

例如,朱兰春律师撰写《法官如何裁判》一书,就是对法官思维的研究,作者是以最高院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进而凝练出对于“法官如何裁判”的思维方法的总结。这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经验总结,也是归纳式的。在此,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法官如何思维”与“律师如何思维”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相互借鉴的意义呢?

但是,我们应当警惕的一点是对于办案经验过分的迷信,就会陷入“想当然”的境地,实际上,对于诉讼案件来讲,证据才是重中之重,没有证据,就像巧妇的无米之炊一样的为难。这只是其中的一点。还有一点是过分推崇办案经验,会形成思维上的懈怠,就更难会有思维路径上的突破。我个人有一个感觉,对于一个案子,一旦出现“想当然”心态,案子败诉率就会上升。虽然,一个案子的胜败取决于很多因素,但“想当然”的作为是最要不得的。

我想起初入律师这个行业,最开始做诉讼方案的时候,这种方法是能克服“想当然”,从证据材料中梳理案件事实,对于法律构成要件的分析,对于法律规定以及裁判规则的穷尽式搜集,一个案子到底有多大程度上的把握,基本上能够做到了然于胸,如此一来,就不会是“想当然”的结局。这种训练是相当重要的,而且对于办理案件也是比较稳妥的办法。

我的导师在给一位师兄的新书作序的时候,写过一句话,没有比独立思考更可贵的了。在我看来,所谓的独立思考其中之一的含义就应该突破我们自己的经验,不能被“想当然”的东西所束缚甚至是控制。这几年,办理案件我一直警惕“想当然”的心态,前段时间阅读毕玉谦教授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受到很大的启发,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构成要件与要件事实,以及在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证明责任,度不是“想当然”的过程与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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