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月初,小王看到工资单上少发了一天工资,公司理由是小王请事假一天,这一天是没有工资的。小王认为,自己有事向公司请假,是得到公司允许的,公司应该向自己发放工资。劳动者通过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来换取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而言只有在付出劳动的情况下,才能享受到劳动报酬,即劳动者没有付出就不能获得劳动报酬。当然,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也可以结合自身情况,通过规章制度来规定事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对于事假的劳动者发放工资,这是单位的自主行为,自然有法律效力。江苏省对劳动者在事假期间到底是否应该发放工资,作出了明确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一)在事假期间的。所以,本案中,小王因事请假一天,用人单位是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用工自主权,对于请事假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发放工资,也可以不发放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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