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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叠加计算党纪政务处分影响(处分)期

 治墨之剑 2024-03-07 发布于广西

党纪处分后又受党纪、政务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后又受党纪、政务处分,其党纪处分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如何叠加计算是实务中经常讨论的一个疑难问题。下文从具体法规规定入手,厘清影响的具体内容,参照中央纪委发布的业务文章与指导信息,得出影响期(处分期)存在叠加情况下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一、每种纪律处分的影响(处分)期和影响内容

在讨论如何计算影响(处分)期之前,有必要先弄明白每种纪律处分的影响(处分)期是多长,以及分别影响什么。为了简化文字表述的重复性,制作了相关汇总表于文后,请自行查阅。其中表1至表3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相关配套规定而制作;表4根据新出台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而制作。下面根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的不同简要分述如下。

(一)党纪处分


警告与严重警告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是: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对年度考核影响:只限于处分当年;对工资影响:警告无影响,严重警告是当年不得晋升工资。

撤销党内职务和留党察看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是: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应当同时给予政务撤职处分;

如有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对年度考核影响:均在处分当年或留察一年的第二年,留察二年的第二年、第三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对工资影响:按政务撤职处分执行。

从文末汇总表中可以归纳得出,两种党纪轻处分的影响后果是一致的,党纪重处分除开除党籍外的两种重处分的影响后果也是一致的,因此同为轻处分或同为重处分可将影响期相加。

若前后处分有轻、重之分,因为重处分对年度考核和工资情况的影响都仅限于其自身的影响期内,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与轻处分的影响区别之处是:重处分不能担任原任职务及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轻处分是不能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意即可以担任相当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因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匹配政务重处分,而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因此,笔者认为,党纪轻处分、重处分的影响期内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基本相当。

(二)政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处分期内的影响内容请参阅文末的表2和表3。本文重点分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相关规定。

警告至撤职处分对职务或岗位变动的影响: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记过至撤职处分: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撤职处分: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对年度考核的影响: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记过至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解除处分的,当年不受原处分影响;撤职处分的,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降级处分的,受处分次月起,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无工资档次可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撤职处分的,撤销现任所有职务,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确定职务,且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新任职务的任职时间及今后晋升职务所需的任职年限,从新任命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给予降级处分。

二、相关条文或规定解析


党纪处分影响期与政务处分的处分期的叠加往往发生在“遗漏”违纪违法或“再犯”违纪违法的情况下。

(一)党纪处分中的相关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第四项“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条文未对“遗漏”违纪和“再犯”违纪在何情形下适用从重、加重予以明确。笔者认为,第二十条第三项受处分后再次故意违纪的,是违纪人对自己的极不负责和对党纪缺少敬畏,第四项情形本质上是党员未如实全部交代自己的问题,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体现,违背了党员义务。

在决定对“遗漏”违纪和“再犯”违纪的处分种类与幅度时,应当结合违纪人的违纪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违纪行为造成的结果以及违纪情节、违纪人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再予以从重或加重。

需要注意的是: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只有从重处分,而无加重处分。该款强调,前后两次违纪行为都必须是故意违纪,才能构成“再犯”。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则删去了前一次违纪的“故意”二字。因此,对前一个违纪行为属于过失违纪,只要后一个故意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0月1日后,就构成“再犯”。

(二)政务处分中的相关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未对“遗漏”或“再犯”违法情况下作出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如何计算予以规定。因此,笔者认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应该继续适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1]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2]规定了在受处分期内“再犯”违法的处分期如何计算,即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相加。但条文并未直接对在受处分期内发现“遗漏”违法,对其处分期如何计算予以明确。

往前追溯,现在可供参考的文件是原监察部《关于对行政处分期限的合并处理及加重处分应当如何执行的答复》(监法复〔2003〕1号),该文件的相关精神已被《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所吸收,其第二条[3]明确规定了对“遗漏”违纪的处分期计算原则,即撤销先前的处分,再与“遗漏”违纪,决定合并后的处分种类与处分期,并把先前已执行的处分期减去,但该条规定现在已被事实废除。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没有加重处分的情形,对“再犯”违纪违法和“遗漏”违纪违法也未作为从重处分的情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未规定加重处分的情形,但是将“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等七种情节作为从重处分的情形。

三、核心观点引述

中央纪委审理室在公开发表的相关指导性文章中对党纪处分影响期叠加计算问题予以了明确,现引述如下。

(一)前后均为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合并计算

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计算影响期时应综合考虑新处分和原处分的影响期,执行的影响期应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之和,并从新处分作出之日起算,即“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4]。这一原则解决了前后均是党纪处分的影响期的计算问题。

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可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写入审理报告,一并按程序作出处分。但若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也可先依据已查清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待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另行处理,但不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可以查清违纪事实后进行审查,若原已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就漏错问题按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其中有违纪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决定;

若原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在留党察看期间查实漏错问题的,应当开除党籍;若原已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或者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二)前后均为政务处分的处分期合并计算

在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新的政务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等规定,其影响期为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这一原则明确了前后均是政务(纪)处分的处分期的计算问题。

(三)纪律处分与诫勉影响期的合并计算

依照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

这与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影响基本相同。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新的党纪政务处分的,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参照上述做法,受处分人在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又因其他错误需给予诫勉的,诫勉的影响期可与党纪政务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具体可从诫勉决定之日起算。这一论述解决了纪律处分与诫勉影响期的计算问题。

四、对影响(处分)期合并计算的思路

根据上述原则,现将“在党纪处分影响期(或政务处分期)内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如何计算影响(处分)期”的相关情形分别阐述如下。

(一)前后均为党纪处分

相关案例:葛某于2019年3月因A违纪行为,受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9月,组织发现葛某在2019年1月(或2019年9月故意发生)还存在B违纪行为,立案审查后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解析:因为前后两种处分均为党纪轻处分,可直接套用上述规则,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即可。本案例中的处分影响期可作如下计算:A违纪行为的处分尚未执行影响期为六个月,B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故可以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两者的影响期分别是十二个月和十八个月,相加后就是十八个月和二十四个月。

相关案例:葛某于2019年3月因A违纪行为,受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9月,组织发现葛某在2019年1月还存在B违纪行为,立案审查后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解析:前后有轻重处分之分的,处分影响期也按原未执行影响期加上新处分的影响期计算。本案例的处分影响期可作如下计算:A违纪行为的处分尚未执行影响期为六个月,B违纪行为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影响期为二年,相加后就是二年六个月。

若给予留党察看处分,计算过程相同,但时间有所不同,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既包括留党察看一年或二年的本身,还包括其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二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因此,对于原处分为留党察看,在留党察看期间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直接开除党籍,不存在前后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问题;仅在恢复党员权利后的两年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才适用上述合并计算执行原则。

(二)前后均为政务处分

相关案例:葛某于2019年3月因A违法行为,受政务警告处分。2019年7月,葛某又发生B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应当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解析:本案例的处分期合并计算如下:六个月-四个月+十二个月=十四个月。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警告处分对晋升工资档次无影响,因此要分别表述。笔者建议在B违法行为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在执行通知中明确,先执行政务记过处分的十二个月处分期,此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期满后再执行警告剩下的二个月处分期,可以晋升工资档次。

相关案例:葛某于2019年3月因A违法行为,受政务记过处分。2019年7月,组织发现葛某在2019年1月还存在B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后应当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解析:葛某应执行的处分期为:A行为的政务记过处分,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剩余未执行处分期为八个月;B行为应受政务撤职处分,处分期为二十四个月,两者相加为三十二个月。

目前,有多个政务处分的,无论是轻处分还是重处分(前轻后重或前重后轻),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均将尚未执行的处分期与新处分期相加即可,只是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三)前后各为党纪或政务处分

若有“遗漏”违纪或“再犯”违纪,前后均为轻处分,一般实务中只选择党纪或只选择政务进行处分,尽量按同种处分类型进行处分,以避免或减少争议。

如果真的需要前后各给予党纪与政务两种处分,根据上述指导性文章的意见,笔者建议对影响(处分)期按“将新处分的影响期与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合并计算”处理。如果前后为重处分的,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均应匹配政务重处分,也按上述原则相加处理即可。

五、实务问题探讨

(一)党纪加重处分如何把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5]之规定,对“遗漏”违纪的处分不能低于两种违纪同时处分的档次,要避免让违纪人钻这一“漏洞”,注意执纪的平衡。

如违纪人存在两种违纪行为,分别应当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如果同时处分,就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因为是党纪重处分,必须同时给予政务重处分,其职务肯定被撤销了。

但如果分别处分,则均为轻处分,不会影响其职务,最多只是有两年半的影响期而已。因此,在决定“遗漏”违纪行为的处分种类与幅度时应综合考虑上述情形。

(二)先给予党纪轻处分,发现“遗漏”违纪违法,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保留公职的,如何计算影响期

笔者认为,党纪轻处分的影响期是建立在被处分人具有党籍的前提下的,既然其因“遗漏”违纪违法行为被开除党籍,那其之前未执行的影响期应被开除党籍处分吸收,只需执行“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等影响即可。


[1]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3]第二款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发现其以前还有其他违纪行为,需要追加行政处分的,应当先确定以前的违纪行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然后依照本答复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合并处理后应当执行的行政处分种类和处分期,并把已经执行过的处分期从合并后的处分期中扣除。

[4]钟纪晟:《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如何计算影响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年11月9日。

[5]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节选于《纪检监察干部核心技能》/作者:王聪,郑俊,汪忠军,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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