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曾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如果协商离职时,公司愿意给N或N+1的经济补偿,那应该还是一个不错的公司,劳动者可以见好就收,尽快落袋为安。 当然,我的前提是不考虑未休年假工资、加班工资等其他主张,只考虑经济补偿的情况。 我为什么会如此建议呢? 难道不能拿2N或者更多补偿吗? 其实我建议劳动者接受N或N+1的核心原因,是基于对《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理解和应用。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被称为被迫离职,是指用人单位存在相关违法情形,劳动者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以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第38条对于不同的人可以说是:汝之蜜糖,彼之砒霜。 对于不想在公司继续工作、度日如年,考虑新机会或已经找到新工作的劳动者,第38条是宝藏条款,因为在公司没有辞退自己的情况下,离职主动权掌握在手里,主动离职还可以拿到一笔经济补偿,可谓蜜糖。 但是对于公司已经提出协商解除,但是劳动者想继续在公司工作,或者知道公司的解除法律依据不充分,想多拿点经济补偿的劳动者来说,第38条一点也不友好,反而是砒霜。 因为公司完全可以反向利用第38条,逼迫员工走上被迫离职的道路。 这个时候,所有你认为违法的事情,用人单位都会做。 如调岗、降薪、不发工资,社保减员,删除办公账号,收回办公电脑,禁止进入办公区。但是,就是不给你书面的辞退通知书。 一旦你根本无法提供劳动,无法正常出勤,到最后的路基本就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提出被迫离职,而这条路正是用人单位所希望的。 被迫离职,最后获得的经济补偿是N倍,不是N+1,更不是2N。 用人单位通过此方法还可以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绝对是更安全成本更低的方案。 所以,如果想完全不给钱辞退一名劳动者,这确实比较难,但是如果愿意给钱,想让劳动者离职,第38条就可以变成用人单位的工具。 最终结论:能给N或N+1,都是可以考虑的补偿方案。 在大部分时候,落袋为安远比不切实际的期望更有意义。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相关文章 关注劳动法老曾 回复“工资”,获取《个人年收入测算模板(2023)》; 回复“被迫离职”,获取《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模板; 回复“仲裁申请”,获取《劳动仲裁申请书》模板; 回复“录用”,获取《录用条件告知书》模板; 回复“车”,获取交通事故处理的《诉讼工具包》,含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立案流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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