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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抵押车能买吗?需要注意啥?

 见喜图书馆 2024-03-17 发布于山西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乔某因看中一辆奥迪牌A6型轿车,售价是正常二手车价格的一半,在明知梁某不是奥迪牌A6轿车所有权人,且车辆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仍与梁某经口头协商,以104500元的价格从二手车销售人员梁某处购买该车辆,双方并依约交付了费用和车辆。

不巧的是一年多后涉案车辆的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车辆从乔某处收回,乔某遂以梁某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车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请求法院解除二人之间的口头买卖协议并要求梁某退还车辆转让款及相应损失。

梁某则表示不同意乔某的诉求,该车是其代其他人出售的,乔某明知车辆存在抵押情形仍然购买,应当自负风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系从事二手车买卖人员,乔某为购买案涉车辆向梁某给付了购车款,梁某向乔某交付了车辆,虽然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的车辆买卖协议,但基于上述行为由此可认定二人之间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现抵押权人将车辆取回,梁某在交易时并非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其虽已将案涉车辆交付乔某,但因车辆无法进行过户登记,导致案涉车辆在被其他权利人扣押的情况下,乔某无法以登记的所有权人身份主张权利,致使通过买卖取得车辆所有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乔某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

乔某作为一个完成行为能力人应对车辆的所有权进行核实,其明知案涉车辆权属存在瑕疵仍进行交易,且其购买案涉车辆的价格明显低于同类型车辆的市场价,对车辆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乔某亦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乔某在接收车辆后使用了1年8个月的时间,根据“损益相抵的原则”,乔某在使用期间的受益亦应冲抵其部分损失。

结合以上认定,法院判决梁某支付乔某购车款及保险费52330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法官提醒,低价购买有权利瑕疵的抵押车是存在风险的,建议买受人在交易之前要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车辆档案信息,明确车辆所有权人以及是否存在抵押质押等情况,尽到交易审慎义务,若明知是抵押物仍然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一旦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也要保留足够的证据。

来源:乌拉特前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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