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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两高”新司法解释:把偷税的大鱼放了一大批!

 世昌崇文 2024-03-22 发布于河南

    一、网漏吞舟之鱼

         很明显,司马迁是赞成“网漏”的。

    司马迁认为,法网应该开大洞,“网漏”吞舟之鱼。

    能把船吞下的鱼,肯定是大鱼。

    法网的网眼,就是要这样大。

    二、偷税之网有多密

    虽然法释[2002]33号 ,今天被作废了。

    税务总局还会转发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吗?

    这个新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的,

    关键是,《刑法》和《税收征管法》已经很多不一致。

    比如偷税与逃税。

    今天总局网站上,这个文件应该还是有效的。

    以后,在《税收征管法》修改前,这个转发也可能仍然有效。

    今天最新司法解释的“不申报”,

    显然对应的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只要未申报,就是偷税。

    这张偷税的大网,密不透风。

    不会有一条漏网之鱼。

    虽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即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即,纳税人只要不申报,就是偷税。

    但是,只要税务机关不检查,没有下达追缴通知,

    纳税人就没有刑事责任。

    它的本质,是把确定税款的责任,再一次明确给税务机关。

    在《刑法》上,

    确定税务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纳税人。

    这次,这个规定进一步明晰。

    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我认为和《刑法》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上,仍然可以认为确定税款的责任在纳税人。

    纳税人不申报就是偷税。

    至少,在税收征管法修改前,可以如此。

    但是也面临一个矛盾。

    法释[2002]33号司法解释 ,这次被新司法解释废止了。

    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旧司法解释的文件是否也作废?还是继续有效?

    如果转发旧司法解释的文件(即:国税发〔2002〕146号),属于无效,

    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规定就无效了。

    偷税的认定,就出现真空。

    如果按照新司法解释,

    则,确定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

    偷税的法网就打开一个巨大的漏洞。

    三、“两高”这次的网眼有多大

    虽然偷税的规定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但是,只要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的司法解释,转了一个好大的弯,

    实质上是开了一个好大的洞(网漏)。

    《税收征管法》何去何从?

    面对新司法解释,税务机关何去何从?

    四、结论

    我选择相信司马迁的历史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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