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漏吞舟之鱼 二、偷税之网有多密 虽然法释[2002]33号 ,今天被作废了。 税务总局还会转发这个新的司法解释吗? 这个新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的, 关键是,《刑法》和《税收征管法》已经很多不一致。 比如偷税与逃税。 今天总局网站上,这个文件应该还是有效的。 以后,在《税收征管法》修改前,这个转发也可能仍然有效。 今天最新司法解释的“不申报”, 显然对应的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只要未申报,就是偷税。 这张偷税的大网,密不透风。 不会有一条漏网之鱼。 虽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即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即,纳税人只要不申报,就是偷税。 但是,只要税务机关不检查,没有下达追缴通知, 纳税人就没有刑事责任。 它的本质,是把确定税款的责任,再一次明确给税务机关。 在《刑法》上, 确定税务的责任是税务机关,而不是纳税人。 这次,这个规定进一步明晰。 这个司法解释的理解,我认为和《刑法》的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上,仍然可以认为确定税款的责任在纳税人。 纳税人不申报就是偷税。 至少,在税收征管法修改前,可以如此。 但是也面临一个矛盾。 法释[2002]33号司法解释 ,这次被新司法解释废止了。 国税发〔2002〕146号,转发旧司法解释的文件是否也作废?还是继续有效? 如果转发旧司法解释的文件(即:国税发〔2002〕146号),属于无效, 则“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规定就无效了。 偷税的认定,就出现真空。 如果按照新司法解释, 则,确定税款的责任在税务机关。 偷税的法网就打开一个巨大的漏洞。 三、“两高”这次的网眼有多大 虽然偷税的规定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 但是,只要税务机关没有下达追缴通知,就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的司法解释,转了一个好大的弯, 实质上是开了一个好大的洞(网漏)。 《税收征管法》何去何从? 面对新司法解释,税务机关何去何从? 四、结论 我选择相信司马迁的历史经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