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年7月28日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被视为操作风险管理新规,在业内受关注多时,不仅充分调研了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的良好做法,也吸收了巴塞尔委员会操作风险管理最新规则。本系列文章从多个视角对新规进行剖析,旨在理清一套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提升实施框架。本篇是其中的“变化篇”,重点分析《办法》相对现行监管办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一 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对《办法》制定的背景做了很好的说明,包括多个方面。一是现行办法,即原银监会《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7〕42号,以下简称《指引》),自施行以来,虽然对规范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已过去16载,难以满足近年来复杂的操作风险防控形势的需要。二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偿二代)明确了对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的管理要求,建立了保险公司操作风险管理的基本框架。三是近年以来国内银行保险机构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既积累了一系列良好做法,也暴露了管理手段不太有效等一些不足。四是国际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21年3月发布了《操作风险稳健管理原则(修订稿)》及《运营韧性原则》,修订和完善了一系列操作风险稳健管理原则与标准,此前还于2017年12月发布《巴塞尔Ⅲ:后危机改革的最终方案》,明确了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加权资产计量与相关管理规则。 二 《办法》相对《指引》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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