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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笔录不是配字幕,无法、也不需要还原每一句对话?

 赖建东 2024-04-09 发布于广东

讯问笔录和同步录像不符,怎么处理?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除了约束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还约束讯问笔录的制作过程,讯问笔录应当如实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误解、曲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甚至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供述过的内容,这也应该认定为刑讯逼供之外的非法取证行为。辩护律师审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时,也要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来审查讯问笔录内容的真实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然而,讯问录像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情况,应不应该排除相关讯问笔录?在司法实践中,裁判者也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司法裁判观点各异。
例如,在罗某涉嫌受贿罪一案中,讯问笔录显示罗某稳定供述自己多次收受贿赂的事实,前后供述非常稳定。然而,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翻供,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收受贿赂,讯问笔录的内容不属实。辩护律师拷贝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将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比对,发现讯问笔录并没有如实反映罗某供述和辩解的全部内容。
其一,讯问笔录没有如实记录罗某翻供的情况。罗某在审讯过程中,虽然作出过认罪的供述。但后续审讯中,也有出现翻供的情况。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却没有如实记录其翻供的内容,笔录内容与审讯录像显示的内容不同。
其二,讯问笔录内容不完整。对罗某的部分审讯持续了几个小时,但是讯问笔录的内容却很短,只有认罪的几页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审讯的时间长、审讯的问题多、讯问的内容比较丰富,罗某也作出很多辩解,但是讯问笔录内容并没有完整体现审讯的全部内容。
因此,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提出,罗某的有罪讯问笔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控方回应认为:关于讯问笔录与讯问录音录像是否一致的问题。其一,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否认犯罪但最后供认犯罪的,讯问笔录记录其最后认罪的内容,是正常的。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审讯认罪,前面否认犯罪的不需要记录。其二,讯问笔录不是配字幕,无法、也不需要还原每一句对话,主要内容没有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思,就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非法取证。因此,被告人罗某的讯问笔录虽然与同步录音录像并非完全严丝合缝、一一对应,但主要意思是一样的,主要犯罪事实都是一致的,罗某的讯问笔录可以采信。其三,办案人员在审讯过程中,也没有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取证程序合法,相应的讯问笔录不是非法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院审查认为,关于被告人罗某的有罪供述是否属于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问题。侦查人员做出的讯问笔录中存在未如实记录罗某已翻供的情况,多次讯问笔录不完整,不能完全反映罗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与辩解。罗某及其辩护律师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在该案中,核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发现录像内容与笔录内容不同,这是认定罗某的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重要理由。然而,类似的情况,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案件,处理结果往往是不同的。
例如,在魏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也同样存在记载内容与实际供述不一致的情况。在庭审中,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的笔录与实际供述内容不符的问题,申请排除相关讯问笔录,或者相关讯问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却没有得到裁判的支持。
控方认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的表述可能存在时间顺序凌乱或语义含糊不清的情况,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往往要根据被告人的口述内容改进行归纳、理顺,甚至再复述一遍,确保无误之后才整理为文字记录在案,而不是对被告人的口述内容逐字记录。仅仅是表述方法上的不一致,便以此作为排除被告人的侦查阶段有罪讯问笔录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裁判认为,讯问过程中被告人的表述可能存在时间顺序凌乱或语义含糊不清的情况,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往往要根据被告人的口述内容进行归纳、理顺,甚至再复述一遍,确保无误后才整理为文字记录在案,而不是对被告人的口述内容逐字记录,且最终内容都经过了被告人核对确认。讯问笔录与审讯录像不一致,仅是表述方法上的不一致,记录内容没有违背被告人的意愿,相关讯问笔录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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