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几个辩护要点

 余文唐 2024-04-19 发布于福建

滔滔雄辩 2021-05-19 10:36

作者|傅镭律师

图片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管委会主任、重庆市优秀律师,重庆市最佳青年律师;擅长领域:房地产、合同、公司、刑事辩护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图片

因笔者最近承办了一起影响力受贿的案件,因此对几点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辩护要点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供交流:

一、如何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

从现有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看,并无专门针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关系密切的人”的规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于2019年4月1日发布的《常见职务犯罪解读|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认为:“一般认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指特定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笔者也持相同观点。在无专门性针对“关系密切的人”的司法解释前,应适用在概念上最贴近的关于“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来理解“关系密切的人”。

因此该罪中“关系密切的人”,需要满足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这种密切关系必须经由特殊原因而产生:要么是基于血亲、姻亲而产生;要么是基于情妇、情夫这类极特定的情感关系而产生;要么是基于双方存在共同利益而产生。二是这种基于前述特殊原因而产生的关系,还需要达到密切的程度。即存在频繁而深入的交往,从而使得双方对于关系密切存在基本的共识,从而才会因为对这种密切关系的共识而施加或接受影响。三是站在正常人的认知角度,双方的关系程度符合正常人对于“关系密切”的认知,双方是否具有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

笔者认为该罪中的“关系密切的人”绝对不能扩大到“认识的人”的范围,如果扩大到“认识的人”的范围,则本罪的主体即是一般主体了,因为最低限度也需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才能接触到该国家工作人员,显然既不符合该条中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的规定,也超越了正常人对于”认识的人”直接等同于“关系密切的人”的认知。

具体到案件中,能否认定受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系密切关系人还应结合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即需从证据上证明这种密切关系产生的原因,关系的程度,行、受贿人及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这种密切关系的认知、认可度等维度考量,从而才能准确判定是否属于“关系密切的人”。


二、要构成利用影响受贿罪,需有证据证明被施加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利用其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且谋取的利益应为“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受贿人必须要通过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才能达到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结果。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有无作出职务上的行为,或者有无以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职务上的行为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前提条件。

且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也只能在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才是正当的,一切基于“关系密切”的人情关系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都是不正当的行为。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体应理解为是对职务行为正当性的侵犯。而对职务正当性的侵害的前提也是需要有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具体的职务行为。所以,国家工作人员有无作出职务上的行为,或者有无以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职务上的行为,是判断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的前提条件。

同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从法条表述来看,两者在谋取利益方面的要求是不同,“受贿罪”仅需“谋取利益”,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特别指明,需要“谋取不正当利益”,说明利益是否“正当”也是判断是否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有关贿赂罪案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公诉机关要指控受贿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就需要证明该利益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如将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通过不正当职务行为变为符合条件,或是将应履行的程序通过不正当职务行为免于履行,或是通过不正当行为影响有决策权的人员改变决策等。如公诉机关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国务院各部门规章的规定,是怎么属于“不正当”的性质,就不能得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结论,从而不应认定犯罪。

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还应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是基于与受贿人的密切关系,受到受贿人的影响而为行贿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罪名本身来看,“利用影响力”是本罪的核心词汇。因此,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是基于与受贿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受到其影响才作出职务上的行为,或者让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职务上的行为是本罪需要考量的罪与非罪的要素。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作出职务上的行为与受贿人基于密切关系而对其产生的影响力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也即是无论是否存在受贿人的影响力,该国家工作人员均会如此履职,则不应认定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所以这也是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对于与受贿人是否存在“密切关系”应存在基本的共识,这才能会使其收到受贿人的影响,从而产生不正当履职行为。

以上是对利用影响受贿罪中常见的几点问题的一些意见,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文中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人划线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