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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

 刑事律师何忠民 2024-04-20 发布于湖南

有人问我: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什么区别?

为了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某经贸有限公司,系某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共有在职员工30余人。

林某于2003年起担任公司总经理,在其任职期间,经其决定,通过截留公司部分销售利润,私设小金库。

2010年8月,公司根据上级要求清理小金库,财务部门经清算发现,小金库尚有余款20余万元。

时任财务部经理的李某,根据林某的要求,通知财务人员将其中的20万元,转至时任行政部经理的都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内,准备用于发放给公司部分中层以上领导。

林某经与时任董事长的斯某商量,斯某同意将小金库余款,以奖金名义进行分配。

其后,由林某决定分配方案,都某将该20万元,以取现或转账方式,分给了公司中层以上领导斯某、林某等7人。

一审法院对林某等人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案,其后,二审法院以贪污罪作出终审判决。

忠民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简单地说,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有如下三点区别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处罚的是单位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二是犯罪对象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只能是国有资产;贪污罪的对象,是包括国有资产在内的公共财产。

三是犯罪客观方面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决定分配后,在本单位内以公开的、表面合法的形式进行;贪污罪则是行为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实践中,应结合在案证据,重点审查涉案资金的财务流向和款项发放的行为样态。

从财务流向上考察,私分国有资产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发散从众的,即一般是单位的每一个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都会有份;共同犯贪污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限缩的,一般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单位中的大部分成员并未分得财物。

从行为样态来考量,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实施方式至少在本单位内部是公开的,且单位的人员分得财物时都知晓是单位以合法的名义分配的。共同实施的贪污罪中,除了参与分配的人员外,单位的其他人员并不清楚,财务分配属于隐秘的状态。

所以,上述案例应定贪污罪,而不是私分国有资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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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民律师,湖南省邵阳县人,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其后分配到国家检察机关工作八年,2005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主要从事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和企业危机管理工作,尤其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辩护。

其每年亲自承办的案件一般不超过10件。不过,凡是其亲自承办的案件,必亲力亲为,全力以赴,把辩护工作落到实处,力争把每一件案子办成经典案例。

执业十九年以来,办理过厅级、处级、科级等领导干部、公务员职务犯罪案件数十件,办理过企业老板、高管经济犯罪案件数十件,绝大多数都实现了预期的辩护目标,深受客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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