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入购物卡,用途经常是用于发放员工、赠送客户或用于购买货物等。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计算) 说明:为维护关系赠送客户时,要求客户签收是不符合现实的,但是企业内部也应有发出的申请、审批、经办等记录。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按照“偶然所得”计算) 说明:在市场推广或促销抽奖赠送客户时,要求客户签收是现实的,因此企业应要求客户签收,并同时收集、留存企业市场推广或促销抽奖的活动方案等证明材料。(1)执行新收入准则使用“合同负债”科目,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使用“递延收益”科目;(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税个人所得税。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如有) 说明:一般的购物卡在购买时只能开具不征税发票,后期购物也不能再取得发票,因此不能直接以不征税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后期购物消费或支付费用等需要有相关记录证明,比如购物小票、入库单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实务中常见的加油卡实际上也是一种购物卡(预付卡),但是比较特殊,后期在实际消费后可以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加油卡在实际消费后,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购物卡实质上是“预付账款”,不能仅凭购入时取得的不征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根据不同的用途,收集并留存后期实际使用的证明材料,作为成本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明依据。税务总局: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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