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最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海润天睿开设公司法专题,已对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章程自由约定事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类别股、董监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私募基金投资、私募基金行业争议解决、国有产权交易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溢价增资、投资者权益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及法律责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新《公司法》颁布后,对董监高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不仅将信义义务进行了全面深化与细化,也进一步明确了董监高的个人责任。新《公司法》下,董监高如何才是称职?到底有哪些事项不得进行、哪些职责应该履行?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王英如律师、罗湘媛律师、王妤潇律师将结合案例进行详细梳理。 文章关键词:新《公司法》、董监高、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称职、赔偿责任、董事责任保险 开始阅读 第一部分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信义义务 一、 应当履行信义义务的人员范围 二、 信义义务的履行对象 三、 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四、 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 案例1: 张某与林某姣、浙江泰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民申字第1337号 【案例概要】:邵某生生前是名某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其后出资设立了泰某公司,并担任经理。名某公司股东张某主张邵某生生前违反忠实义务,其自营的泰某公司与名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给名某公司造成了损失,要求继承邵某生在泰某公司一半股权的其妻,以及泰某公司承担责任。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法院均驳回了股东张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该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法院均认为,张某主张名某公司与泰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均涉及与矿山有关的安全工程评价和安全技术咨询,但根据有关规定,从事相关安全工程评价的机构需取得相应资质,由于名某公司并未取得相应资质,且亦无证据证明名某公司已经从事相关的安全工程评价,故,名某公司与泰某公司并不属于同类业务,不构成同业竞争。 五、 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 第二部分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一、 违反忠实义务的赔偿责任 案例2: 常州三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邹某、戴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877号 【案例概要】:原告三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等设备工程的设计和制造,邹某是三某公司董事,全面负责开拓日本市场。后三某公司与士某公司、某之窗公司合作,向日方企业提供服务,约定合同款在扣除相关税费后通过士某公司向三某公司支付。但邹某一直未将外销合同、日本客户付款凭证等经营资料和财务资料交还三某公司记账,甚至将经营利润截留在士某公司,且后续直接将日方企业业务交予士某公司。三某公司主张邹某利用董事职务的便利,谋取属于三某公司的商业机会交给士某公司,违反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及再审申请,一审驳回了三某公司诉讼请求,后二审改判邹某、士某公司、某之窗公司共同赔偿三某公司损失,邹某等人的再审申请亦被驳回。 【案例分析】:该案中,二审法院及再审法院认为,被告三某公司董事邹某利用职务之便,在明知涉案业务属于三某公司商业机会的情况下,未经三某公司股东会的同意,为士某公司和某之窗公司谋取属于三某公司的商业机会,给三某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结合涉案业务带来的收益,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予以确定,最终判决董事邹某与共同侵权人连带赔偿三某公司21416962.03元。 二、 违反勤勉义务的赔偿责任 案例3: 上海川某机电专用设备有限公司诉李某华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969号 【案例概要】:被告李某华是川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没有正式聘任,但川某公司总经理书面授权李某华负责川某公司的公司全面日常工作。李某华以川某公司名义与日某公司开展业务,但仅达成了口头协议。被告离职进行工作交接时,无法提供经日某公司确认的文件资料,对该项交易仅注明:口头协议含税价150万,已收金额40万元。导致川某公司未能收回剩余款项。 【案例分析】: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按照经营的一般常识,对于不能即时完成的交易,双方一般均采取签订书面协议,因而被告应有理由相信,采用口头协议方式与公司的最佳利益不符合,然而被告无视该经营风险的存在,没有以善意(诚实)的方式,按照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履行职务,也没有尽到普通谨慎的人在同样职务、同样状况下应尽到的注意,未能履行一个高级职员的职责。因此,被告明显违反了勤勉义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川某公司损失110万元。 三、 其他董监高损害赔偿责任 四、董事赔偿责任保险 小结 综上,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董监高,督促其积极履行职责,合法行使职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公司的现代治理机制;而明确董监高个人赔偿责任,并鼓励企业建立董事责任保险机制,才能保证权责相一致,在为现代公司治理建立底线思维的同时,也保障企业家的创新和冒险精神不被抑制。 新《公司法》已出台2个月,虽还未正式实施,但也已对大部分企业造成了不小的冲击和影响,从最近公司集体减资的现象中就可见一斑。除了资本制度的改革,对董监高责任的压实,也得到市场的迅速反馈。即,从新法引入董事责任保险这一先进制度来看,新法虽然更加强调董监高的个人职责,但同时也建立了相应的风险调整机制,让董监高在大展拳脚的同时,得到相应的保障。目前,董事责任保险这一险种现已在市场上开始活跃,这也是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水平和相关市场正向调节的最直接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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