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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书面征求意见,怎样才合法有效?

 律赣州 2024-05-11 发布于江西

必须走业主大会的形式。

某小区业委会,有意解聘小区前期物业公司。于是在小区内各个楼栋设置《征询业主表决意见表》,采取一张表格打勾形式由业主进行勾选。经过近一年的征求意见后,终于拿到了业委会想要的数据——参与人数达到了“双三分之二”标准,同意解聘物业人数达到投票人数的“双过半”。

这样的表决意见,有没有法律效力?答案是没有。理由是:

一是没有走业主大会的形式,程序严重违法;二是勾选意见形式违法,不是一人一张的表决票形式,而是互相影响的列表形式;三是征求时间超期违法(参考首次业主大会90日内召开的规定,不论是定期业主大会还是临时大会,时间都不应当超过90天)。故该表决意见结论,违反了民法典278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小结: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召开业主大会,制作表决票,交由全体业主在业主大会投票期内表决。否则即便书面征求意见的最终结果,客观上符合小区业主的真实想法,还是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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