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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让“协调”解决,咱到底协不协调?协调就意味着妥协吗?

 灵荣轩书斋 2024-05-12 发布于北京

文章导读

征地拆迁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经常会建议“民”和“官”双方坐下来协调,在一些上诉、再审案件里市中院、省高院的法官有时还会主动撮合双方协调,争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可对于咱部分被征收人而言,诉讼的目的就是要为自己遭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讨回公道,让违法的行政机关付出相应的代价,甚至只要“赔偿”而不要“补偿”,重点在于出一口气。那么这协调到底是调还是不调呢?同意参与协调就意味着要在最终的结果方面让步、妥协吗?本文,在明律师就简要地告诉大家“调”和“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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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一:“调解”和“协调”不完全等同】

首先需要给咱被征收人朋友们辨析一组概念——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和征收补偿、赔偿纠纷中涉及的协调,二者有联系,但不完全是一码事。《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调解是有相对明确的适用情形的,即第6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据此可知,行政案件已不调解为原则,调解为例外。这是因为行政诉讼审查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而这是需要有明确答案的,不能介乎于合法与违法之间,更不容许和稀泥。譬如征拆中常遇到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诉讼,就需要对强制拆除、限期拆除决定等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准确判定才行。

允许调解的案件主要是涉及补偿、赔偿的案件,譬如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和已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后的国家赔偿等。调解是由法院主持的法定诉讼程序,因而其结果也具有十分确定的法律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调解书约等于判决书”。显然,被征收人应当珍惜并有效把握诉讼中的调解机会,争取就补偿标准、方式、项目、数额、履行期限等问题与被告展开全面的调解沟通,从而实现定分止争、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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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解中“让步”的尺度拿捏不准、没有主心骨时,要及时听取专业律师的建议。毕竟是调解,适当让步、妥协是必然的,盲目“坚持诉讼请求”那就无法调解了。不过实践中被征收人见得更多的是法院参与下的“协调”,即由征拆双方在法院协调下的自行和解,进而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要点二:“协调”无处不在,补偿是谈下来的不是打下来的】

即便是在依法无法调解的“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撤销房屋征收决定”等诉讼中,协调仍然可能成为重头戏。这是因为征收拆迁案件中绝大多数被征收人的核心诉求并不是非要揪着县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去在合法与否、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等问题上争出个子丑寅卯,而是要争取自家满意的合理补偿或者赔偿。

此时法院尽早开启协调环节,将有助于减少当事人讼累,在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阶段就有望将行政赔偿诉讼化解于无形。“少诉”不仅对当事人有利,更能帮法院减轻巨大的审判负担。此时的“协调”相较于法定的调解拥有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度,法院主要负责搭台,戏怎么唱全凭征拆双方。在明律师提示被征收人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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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重视并积极参与协调,除非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阻止自家的房屋被拆,希望能继续居住使用,或者确认强制拆除违法对当事人有其他实际意义,否则一般应当积极协调,而不是消极应对,甚至认为协调是和稀泥、软弱的体现。请各位牢记,协调的机会是我们通过法律途径和诉讼争取来的,可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更不是法院或者被告政府部门施舍给我们的。

参与协调并不丢人,更不是“拿原则做交易”,而是被征收人群体最理性、务实和成熟的选择。退一步讲,即便你的诉求就是要将房子保住,不愿搬迁腾退,那么协调照样是有用的,这就是它和调解的最大区别。调解只能针对补偿、赔偿去调,但协调却是什么都可以谈的。

二是在协调中能否适当调整补偿、赔偿诉求,要在律师的指导下综合全案情况谨慎确定。对于咱被征收人而言,参与协调就是对被告展现的最大善意和诚意。这意味着我们并不拘泥于一定要追求让被告败诉、被判违法的后果,而是注重于问题本身的圆满化解。对行政机关而言,每一个败诉都是要被记录下来的,是会影响到其各项考评甚至负责人的升迁考核的。

在我们放下用胜诉出气、教育被告执念的基础上,在补偿、赔偿的具体诉求上调整确需慎重、科学,讲究方式方法和策略。本质上,法院搭台下的协调考验得是我们的“谈判”能力,玩儿的是一个综合实力比拼。故此,在协调中要不要调整我们的诉求,怎样调整诉求,是调整“非要房子不可”的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接受房票或者货币补偿,还是对“无证房屋必须按合法房屋全额补偿”上有所让步,都要听律师的话和劝,在协调中展现智慧和“柔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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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诉到底、争口气”的想法在相当多的案件中是非理性的,很多个案中诉到底所得到的结果反而不如在协商时征收方承诺可给的多

就补偿安置利益达成一致需要把握一个对双方都合适的节点,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价了。大家一定要正视法院撮合下的协调机会,不要对此抱有先入为主的成见和不满,盲目认为法院就是“讲道理”甚至“依法判决”的地方,而是要尽量配合法官在协调中掌握一个好的态度和礼貌。在一些案件中,法官组织协调即意味着暗示原告案件不可能判你胜诉,诉下去的结果事实上已经透露了,我们就更需要珍惜难得的协调平台,早日实现补偿纠纷的妥善解决。

作者: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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