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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过程的税务检查

 魏春田 2024-05-26 发布于陕西

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税务机关是否还能进行税务稽查的?

当下,无论是《企业破产法》,还是《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均没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不能进行税务检查的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以后,税务机关仍然可以对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 

但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毕竟是一个特殊情,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运行,不少的地方法院与税务机关,对企业破产的一些涉税事项做了一些联合规定,也涉及到了一些税务稽查的问题,设置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津税发[2022]48号)中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税务机关已经启动尚未办结的税务检查程序可继续开展,一般不再启动新的税务检查程序,但发现重大违法线索必须查处的情形除外。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向相关稽查局送达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稽查局对案件做结案处理。”

安徽、大连、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

当然了,在企业破产的过程中,按《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因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中的相对人也应当是破产管理人。

比如,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就应当以破产管理人作为受送达人,法律依据除《企业破产法》外,《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1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向受送达人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该规定所称的代理人在破产过程中就应当是破产管理人。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破产涉税问题会议纪要》规定“破产企业如有稽查、风险应对未结案或者发票相关协查、核查未完成的,破产管理人应先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相关调查。”

由于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所查出的税款,均应属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前的税款,因此,应当作为税收债权参与破产清算。与税款相对应的滞纳金与罚款,应作为普通债权以及劣后债权,参与企业的破产清算,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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