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之我见

 李朝云律师 2024-07-09 发布于湖南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案卷之我见

自然资源局法律顾问  李朝云

受县自然资源局之委托,我阅读了该局部分行政处罚案卷,觉得办案人员在立卷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但在部分立卷和文书制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谈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立案登记表的填写

    1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不完整。在当事人档内,如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有的办案人员只写明行为人的姓名,缺性别、出生年月日、户籍地或住所地、籍贯、工作单位或职业、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是法人或组织的,一般只写明法人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缺机构代码证,法人或组织地址,联系电话。

2、简要案情填写不专业。主要表现:一是在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叙述后,对行为人的违法性质,没有阐明;二是办案人员一般只写明行为人违反相关法律的条,没有写明应予处罚的条款;三是对行为人的违法事实,没有表明对行为人应予追究法律责仼。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三)之规定,行为人违法,且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仼,才符合立案条件。

    二、调取证据,证人证言要附件

    在调查取证或立卷中,应将居民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附在证人证言证据之后,以表明证人的主体资格。在装卷目录的证人证言目录表格中也应注明。这不仅表明证人的主体效力资格,《办法》第十九条(四)也明确规定了这一要求。部分案件,在装卷目录中没有注明,卷内有的也没有附卷,放置比较混乱。

    三、现场勘验或拍照应有相关人员签名

    现场勘验或现场拍照,应邀请当事人、有关人到场,在制作现场勘验笔录或拍照后,由当事人和相关在场人在笔录和拍照上签名。办案人员要注意这些细节。

    四、处罚前应专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部分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中,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合二为一告知,是不妥的。

     五、证据应质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为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当事人有权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未经当事人发表意见的证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在办案中,往往忽略这一程序。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拟制

一是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和情况不具体,一般只写明姓名或名称。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没有写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达、申辩或听证情况。不符合《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三是对违法定性、违法的理由阐述不完备。四是对是否有法定从重从轻等相关情节没有叙述,有的没有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条款。五是引用法条不具体,没有引用对应款项。六是有的处罚决定书用词造句缺乏严慎性和逻辑性。要想制作优秀的处罚文书,办案人员在实际中,要刻苦努力学习,才能不断提高文书制作水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