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处罚法研究23:行政处罚告知后降低了罚款数额,需要再次告知吗

 游侠123 2024-09-25

执法实践中,对于告知并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申辩后,行政机关因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依法给予更重处罚(注意: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给予更重处罚),和改变或部分改变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应再次告知,争议不大。

有争议的是:如果行政机关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在没有改变事实、理由、依据的前提下,将原定的罚款数额降低了,比如由罚款5万改为罚款3万,是否需要再次告知,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再次告知,因为第一次告知后,当事人对“拟罚款5万”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若不再次告知,当事人无法对“拟罚款3万”行使陈述申辩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4条,构成程序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这里的“行政处罚内容”包含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具体数额”,所以,第一次是对“拟罚款5万”的告知,数额变更后,应再次对“拟罚款3万”进行告知。

因此,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中任何一项与《行政处罚告知书》不一致,包括罚款数降低,都应当再次告知。这种从外在形式判断的方法,简单保险,宁可多下一遍告知书减少执法风险,不可图省事遗留后患。

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这是在机械地理解法条,如果仅仅是降低了罚款数额,而没有改变事实、理由、依据,在第一次告知后,当事人已经行使了陈述申辩权——降低罚款数额正是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结果——告知程序的立法目的已经实现,没有必要再次告知,否则就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加重了执法人员的负担。这是从告知程序的目的——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是否实现,来判断是否需要再次告知。

司法判决中有这样的案例。6月27日,《市监长缨》公众号发布《告知罚款2万最终罚款1万,是否应重新告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中认为不需要再次告知,因为槐荫食药监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定的2万元变更为1万元,是在履行了告知和听取陈述、申辩职责后,作出较之前更轻的行政处罚,已经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的意义已经实现,且《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事实、理由、依据均没有改变。

但是这不能代表所有法官都持这个观点。再来看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8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围场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内容和依据部分写成了“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规范要求,属于程序违法,被复议机关撤销。围场市场监管局除了去掉“建议”两字,重新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没有再次告知,被法院认为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到了二审,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中,虽然多了个撤销因素,但是撤销的原因仅仅是《行政处罚决定》中多了“建议”两字,并未改变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撤销前的告知程序“已经保障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陈述申辩权利的意义已经实现”,但是一审、二审法院依然认为应再次告知。

因此,告知后只是降低了罚款数额,是否需要再次告知,《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关键在于当地复议机关和法院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法》第44条,建议行政机关加强与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达成一致,防止复议被纠错、诉讼败诉,也希望有权机关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定纷止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第129页说:“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
当事人必须获悉对他的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当事人有陈述案情的机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必须公正”,第165页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处罚是否合理等陈述自己的看法、意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甚至进行辩论,可使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更准确、证据更扎实,法律适用更精准,处罚裁量更合理,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同时,在告知、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为什么要给与这样的行政处罚,既可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守法”。

从这两段话的意思看,似乎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告知后即使只是罚款数额降低了,也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相关文章:
注意:以下文章,是我学习研究行政处罚法的点滴心得和一路印记,如果能给您带来一点启发和思考,不胜荣幸。当然,有的时间较久渐渐落伍,有的观点或论据有待商榷,有的当时考虑不够全面,请思考着看。
行政处罚法研究一: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家人说什么两家话
行政处罚法研究二:违法所得如何算,乱花渐欲迷人眼
行政处罚法研究三:一个人的“小”过错    一座城市一个行业的“大”舆情
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款”的“一事”?
行政处罚法研究五:责令改正的三大误区
行政处罚法研究六:行政处罚法和2号令:你是风儿我是沙
行政处罚法研究七:先告知?还是先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研究八:由客观归责到过错推定
行政处罚法研究九:不予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狭路相逢,谁胜了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不是所有的“违法所得”都要没收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一:再论一事不再罚——跨部门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二:三论“一事不再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告知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四:违法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不适用从旧兼从轻,也不应分段处罚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五: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还能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六:一论行政处罚无效:过去应被撤销的,现在可能要无效了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七:当事人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到底应如何送达?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八:不法、有责、可罚——深度解读“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九:选择、一般、有权——深度解读法条中的“可以”
行政处罚法研究二十:《不罚清单》不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
行政处罚法研究21:2019至2021未年报,能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22:涉嫌犯罪的,能不能先处罚,后移送公安?
作者微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