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再次告知,因为第一次告知后,当事人对“拟罚款5万”行使了陈述申辩权,若不再次告知,当事人无法对“拟罚款3万”行使陈述申辩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44条,构成程序违法。 因此,告知后只是降低了罚款数额,是否需要再次告知,《行政处罚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关键在于当地复议机关和法院如何理解和把握《行政处罚法》第44条,建议行政机关加强与复议机关和法院的沟通,达成一致,防止复议被纠错、诉讼败诉,也希望有权机关及时出台相关解释,定纷止争。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行政处罚法释义》第129页说:“告知程序是公开原则的应有之义。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处罚应当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其基本特征是:当事人必须获悉对他的处罚的内容和性质;当事人有陈述案情的机会;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必须公正”,第165页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让当事人对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处罚是否合理等陈述自己的看法、意见,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甚至进行辩论,可使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更准确、证据更扎实,法律适用更精准,处罚裁量更合理,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公正。同时,在告知、陈述和申辩过程中,让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为什么要给与这样的行政处罚,既可以让当事人心悦诚服接受处罚,有利于行政处罚的执行,也可以起到教育警示作用,有利于当事人提高法治意识、自觉守法”。 从这两段话的意思看,似乎更支持第一种观点:告知后即使只是罚款数额降低了,也应当再次告知当事人。 个人观点,欢迎探讨。 相关文章: 注意:以下文章,是我学习研究行政处罚法的点滴心得和一路印记,如果能给您带来一点启发和思考,不胜荣幸。当然,有的时间较久渐渐落伍,有的观点或论据有待商榷,有的当时考虑不够全面,请思考着看。 行政处罚法研究一:分公司和总公司,一家人说什么两家话 行政处罚法研究二:违法所得如何算,乱花渐欲迷人眼 行政处罚法研究三:一个人的“小”过错 一座城市一个行业的“大”舆情 行政处罚法研究四: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款”的“一事”? 行政处罚法研究五:责令改正的三大误区 行政处罚法研究六:行政处罚法和2号令:你是风儿我是沙 行政处罚法研究七:先告知?还是先集体讨论? 行政处罚法研究八:由客观归责到过错推定 行政处罚法研究九:不予处罚与没收违法所得狭路相逢,谁胜了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不是所有的“违法所得”都要没收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一:再论一事不再罚——跨部门如何适用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二:三论“一事不再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优先适用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需要告知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四:违法行为跨越旧法和新法,不适用从旧兼从轻,也不应分段处罚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五:行政处罚后,当事人仍不改正,还能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六:一论行政处罚无效:过去应被撤销的,现在可能要无效了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七:当事人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到底应如何送达?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八:不法、有责、可罚——深度解读“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研究十九:选择、一般、有权——深度解读法条中的“可以” 行政处罚法研究二十:《不罚清单》不是想用就用,想不用就不用的 行政处罚法研究21:2019至2021未年报,能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研究22:涉嫌犯罪的,能不能先处罚,后移送公安? 作者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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