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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察院抗诉,法院指令再审后,原二审法院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新形成一、二审判决,当事人针对该判决申请再审,法院已立案受理,应当如何处理?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持有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的生效法律文书,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宜直接将该法律文书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加强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其应当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的母亲李某系甲...
本案要旨: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于该条规定中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不能简单解释为“可以直接确认建筑施工、矿山企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的成立与...
【独家】《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民事审判信箱”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从以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看,当事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者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丙公司在一审、二审中未明确提出超过保证期限的抗辩,但是法院应当依照职权进行审查,一审、二审未对保证期限是否经过的事实进...
2、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公法义务,由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在该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定情形时,应当依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书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
【案情简介】2010年3月陈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张某名下的房产一套,张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租赁给谢某,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张某债务纠纷,债权人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37万元,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查封了张某名下的上述房产,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系所涉房...
保险公司支付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1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承担30%的责任,判决王某向保险公司支付3.3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按照比例追偿无法律依据。丽都公司上诉,二审认为虽然设计变更,但是不存在涉及变更导致不宜适用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结算标准的情况,虽然合同无效,但是应当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依据鉴定结论...
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该条并非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者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同意按照定额或者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双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后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一方负责施工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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