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细节比较 |
比较 | 国内保险公司 | 外资(友邦) |
公司背景 | 中国的法制及信用制度还在完善中 | 欧美是契约社会,有上千年的契约合同历史,对于合同的措词及诚信的理解更为严谨 |
成熟度的考验-高赔期 | 寿险公司20-25年才能迎来高赔期,其经营成效才得以准确衡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历史 普遍<15年。 | 友邦历史逾七十年,经历两次大战及911的洗礼,AIG(母公司)是目前全球500强中唯一位居十强的保险公司。 |
身故定义 是否科学 |
注明赔付因病身故及意外身故,则无明显病灶的特殊猝死或失踪或宣告死亡等容易引发理赔纠纷 | 对身故无特定限制 对"失踪的处理"有专项说明 |
观察期内不赔项 | 对"因病身故及重疾"皆设观察期 | 仅对"重疾"设观察期 |
责任免除和限制 是否严谨 |
除常规外, 平安还有如下规定: A自身行为所致严重烧伤不赔,则因工作或生活中的不当操作引起的烧伤易引发理赔纠纷。 B瘫痪必须由意外或脑、脊髓疾病引起,若发生瘫痪后若无法给出意外伤害证明或明确的脑脊髓病灶证明则会陷入理赔纠纷。 C必须为平安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检查、检验及报告和疾病诊断证明书,而平安公司认可的并不一定权威,而权威的又不一定是平安公司认可的,这样的限制易引发纠纷。 太平洋还有如下规定: 因意外伤害或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赔,若无法举证明确的意外或自然灾害事实则会陷入理赔纠纷。 |
国际常规 |
条款定义 是否合理 |
争议常常由不当的定义和限制引发: 中保及太平洋对先天性疾病定义: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绝大多数的慢性病(心脑血管疾病)和癌症,都有一定的遗传因素,若以以上定义,则许多承保的重大疾病病项目都将被为列入先天性疾病范畴而引发理赔纠纷! 实例:梅艳芳40岁宫颈癌亡,其母患早发现早治疗未亡,其姐43岁患宫颈癌亡。若以以上定义,梅艳芳的宫颈癌将无法得到理赔。 |
友邦对先天性疾病定义:一出生就具有的病症和体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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