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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

 青山之巅 2010-01-28
* *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修正) *

 颁布日期: 1988-9-27
 实施日期: 1988-9-27
 时  效: 19971204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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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9月27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禁止赌博,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凡用麻将、扑克、骰子、牌九、纸牌等做赌具或用押宝、抽签、设
彩、摆象棋残局、打台球及其他方式,以财物作赌注计输赢的,均属赌傅行为。

  任何赌博行为都必须禁止。

  第四条  查禁赌博活动,应坚持主管机关与各单位齐抓共管相结合、专门工
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查处赌博活动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在查处赌博活动中,
要依靠群众,严格依法办事。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农村基层组
织,都负有禁止赌博的责任,应对本单位人员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并把禁止赌博列
入规章制度或乡规民约,建立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禁止赌博组织。发现赌博活动应立
即制止、举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对赌博活动放任不管或隐瞒不报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
节,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罚。

  第七条  任何公民发现赌博活动都有权制止,或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报
告。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的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为他们保密。

  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人不得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千元以下
罚款:

  (一)参加赌博输赢额、赌资、赌注较小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的;

  (三)为赌博提供赌资、赌具或其他条件的;

  (四)为赌博通风报信、站岗放哨的;

  (五)招引他人赌博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八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并处
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也可以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参加赌博输赢额、赌资、赌注较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较大
的;

  (二)为赌博提供场所两次以上的;

  (三)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参加赌博的;

  (四)因赌博受治安处罚后又参加赌博的;

  (五)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赌博或者为参赌人员充当保镖的;

  (六)流窜赌博的;

  (七)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赌博团伙的首要分子;

  (二)参加赌博输赢额、赌资、赌注巨大的;或经常参加赌博输赢额累计巨大
的;

  (三)为赌博提供场所,抽头渔利三次以上的,或抽头渔利数额较大的;

  (四)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人员,为赌博提供场所并抽头渔利或参加数额较大
赌博的;

  (五)流窜赌博输赢额、赌资、赌注较大的;

  (六)教唆、诱骗、胁迫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参加赌博后果严重的;

  (七)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保卫人员执行查禁赌博公务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
定从重处罚。

  (一)在工作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二)用公款进行赌博的;

  (三)携带凶器参加赌博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参加赌博的;

  (五)屡教不改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参加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人,主动到公安保卫部门和有关单
位登记悔过的;投案自首并保证改正的;检举揭发他人的;被胁迫参加赌博、情节
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三条  纵容、包庇赌博活动的或对制止、检举揭发、查处赌博的人及证
人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所在单位或主管
部门必须给予行政处分。

  城镇、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因参加赌博受到治安行政处罚的,应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十五条  赌资、赌具以及赌博所得财物,一律没收。赌债一律废除,已经
索取的,由公安机关追回没收。

  第十六条  罚没财物按规定上交国库。

  第十七条  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和敲诈勒
索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第十八条  凡为赌博人员说情的,执法机关应坚决抵制,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或主管部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根据情节给说情者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决定劳动教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执
行;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对国家
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草案)的说明  ——1988年9月21日在
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耀祖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山西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对《*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草案)的有关问题
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禁止赌傅条例》的必要性。

  近几年来,赌博之风屡禁不绝,日趋严重,有的地方仍在发展蔓延。赌博的手
段不断翻新,花样越来越多,参赌人员的范围越来越广,严重地影响了我省的社会
治安秩序。赌博的严重性主要表现在:一是赌博案件大量增加。全省一九八四年查
获赌博案件1736起,一九八五年查获2526起,比一九八四年上升32%;
一九八六年查获2833起,比一九八五年上升12.2%;一九八七年查获
3944起,比一九八六年上升39.2%。去年十二月至今年五月开展的两次专
项斗争中共抓赌7560场,查获参赌人员30832人。二是涉及面很广,参赌
人员多元化。据榆次市调查,一九八五年,百分之八十的农村、百分之六十的城市
街道发现赌博活动。参赌人员工农兵学商、男女老少都有,尤其是不少党员、干
部,极少数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也参加赌博。在去年十二月到今年三月开展专项斗
争查获的赌博人员中,就有党员606人,占参赌人员总数的2.6%;干部
572人,占2.5%;学生242人,占1% 。三是赌博的赌资、输赢额越来
越大。榆次市公安局查获的一场赌博,一个赌徒一场就赢了6300元,另一赌徒
一场输了9400元。应县公安局查获的一起赌博案件,一次缴获赌资15000
元。太原市公安机关今年五月六日查获的一起赌博案,一次缴获赌资19254
元。有些赌徒一次输几千元不在乎,赢几千元不满足。四是一些赌头赌棍千方百计
逃避查禁打击。有的以物代钱,赌后按事先定好的数额结算;有的上赌场时随带保
管、保镖,一旦败露,由保管、保镖携款而逃;还有的动用出租汽车,一旦发现抓
赌迹象,立即乘车逃跑。在设赌的场所上,他们采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等办法;
在赌法上,变小赌注“马拉松式”为大赌注“闪电式”,短时间内决输赢,等等。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恶习。赌风蔓延,不仅腐蚀人们的灵魂,严重地败坏
社会风气,影响群众生产、生活,而且诱发多种犯罪,危害社会治安,已成为人民
群众所深恶痛绝的社会公害。个别农村由于赌风蔓延,造成土地荒芜;个别工厂,
由于赌风日盛,使生产遭到很大损失。有的赌徒为了偿还赌债,多次盗窃抢劫,甚
至行凶杀人;有的因赌博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酿成悲剧。

  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赌博活动的首要分
子打击不够有力。近年来,因赌博判处徒刑的寥寥无几。全省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
七年三年中逮捕判刑的仅178人。从去年十二月到今年五月开展的两次专项斗争
中,查获参赌人员30832人,逮捕的只有29人,仅占查获人员总数的
0.09%。在大赌、惯赌屡见不鲜的情况下,这个比例显然说明存在着打击不力
的问题。

  鉴于上述,为了更有效地查禁赌博,打击赌博犯罪,改善执法活动,维护社会
治安秩序,为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服务,我们起草了《*山西省
禁止赌博条例*》,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起草经过 

  今年三月份,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着手起草这个《条例》草案。初
稿形成后,先后到晋中、临汾、运城、太原、阳泉等行署、市公安机关,组织预
审、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和派出所的同志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后报省政府法制
局和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局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省人大法工委
征求了各工作委员会的意见,我们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
九月十二日,省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门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中提出的意见,
省法制局和省公安厅,共同作了修改,又经省政府郝思恭副秘书长审阅修改后,由
白清才副省长审定。九月十六日,省人大张健民、刘砚青副主任,召集省人大法工
委、省法制局、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单位的负责人,又进
行了讨论,形成了现在的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起草和修改这个法律草案的过程中,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
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结
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针对赌博是个社会问题,涉及面很广,突出了全社会各行各业
齐抓共管的内容;针对我省赌博活动猖獗,屡禁不止,而且仍然是发展蔓延的趋
势,在现行法律法规的处罚幅度内体现了从重的原则;鉴于赌傅案件查证比较困难
和基层执法人员的普遍要求,我们在针对不同的赌博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上,力求
明确具体,以便于执行。

  三、关于几个具体条款的说明。 

  1.关于查禁赌博的原则问题。赌博已成为社会公害,涉及面广,查禁赌傅工
作单靠公安政法机关是不行的,必须靠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必须依靠广
大群众。同时,查禁赌博的目的,在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
秩序。对于参加赌博的绝大多数人员,应立足于教育帮助,使他们认识赌博的危害
性;应当重点打击的是那些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处罚也是一种手段,目的也是为
了教育。所以,我们确定了主管机关同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原则,专门工作
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处罚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于参加赌博人员的处罚,规定处十
五日以下拘留和三千元以下罚款,幅度比较大,不好掌握,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各
地掌握的尺度也不一致。所以,我们参照兄弟省、市制定的禁赌条例,在对参赌人
员的处罚上划分了两个档次,以便于掌握。近几年来,在查处赌博案件中,以罚代
刑的问题比较突出,执行刑法不够得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年五月份,省公、
检、法、司四机关联合发了《关于处理赌博案件的几点意见》,对触犯刑律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作了一些具体规定。经过实践效果较好。据此,我们在《条例》(草案)
中对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做了具体规定,以便于有力地打击严重赌博犯罪分
子。

  3.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境内的一切单伤和个人,都
必须遵守本条例。”这一条中使用了“个人”,而没有使用“公民”二字。这是因为适
用范围不仅包括我国公民,而且要包括国外和境外来我省的人员。

  4·关于数额巨大、较大问题。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基层执法人员普遍
反映,赌博案件取证困难,为了便于查处赌博案件,要求对输赢额、赌资、赌注的
数额都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在《条例》中公布具体数额容易产生副作用。因此,数额
界限的规定应当内部掌握。今年五月份,省公、检、法、司四机关共同下发的《关
于处理赌博案件的几点意见》,对查处赌博案件的数额作了具体规定,经过实践基
本上是可行的。在起草过程中经过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必要的调整。目前《条
例》(草案)中的数额“巨大”是指:①参赌人员个人,在一场赌博中输赢额或赌资在
五百元以上的;②参赌人员个人,半年内输赢额累计在八百元以上的;③一次下赌注
三十元以上,半年内参加赌博三次以上的。关于数额“较大”是指:①参赌人员个
人,在一场赌博中输赢额或赌资在二百元以上的;②参赌人员个人半年内输赢额累
计在四百元以上的;③一次下赌注二十元以上,半年赌傅二次以上的。

  5.关于表彰奖励问题。为了更有效地查禁赌博,鼓励勇于同赌博行为作斗争
的精神,对于查禁赌博成绩显著和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
奖励。但奖励的资金无法解决,因此,在第七条中规定了“可从罚没款中提取适当
比例予以奖励”的内容。在省政府审定后,有的同志提出:在第七条中应当把上述
内容去掉;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以下内容:“地方财政应按有关规定拨出款项,作为
奖励资金和用于办案经费补助。”鉴于公安机关的许多基层单位办案经费相当困
难,我们认为应当考虑采纳这条意见。

  6.关于从重从轻情节问题。《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对参加赌博人员处理
的从轻和从重情节分别作了规定,这是符合立法体例和立法精神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从轻和从重情节都有规定。本
《条例》规定的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幅度以内进行处罚。

  7.关于流窜赌博问题。公安部一九八四年下发的《关于在国庆节前开展打击
流窜犯统一行动的部署》中指出:流窜犯是指跨市、县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参照
对流窜犯的解释,《条例》(草案)中所规定的流串赌博是指离开本人住地,到外
省、市、县进行赌博的。所以要专门针对流窜的赌博作规定,是因为流串赌博危害
大,更容易诱发犯罪,应该重点打击。

  8.关于对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徇情枉法等行为从严处理问题。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在查处赌博活动中失职、泄密、侵吞赌资、徇情枉法和敲
诈勒索的,应从严处理。” 所以要专门作这一条规定,是为了促进严格执法。规定
中各种行为的主体,是指在查处赌博案件中执法的公、检、法、司机关的工作人员。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以上说明和《*山西省禁止赌博条例*》(草案),请
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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