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例如:卷烟厂将自产的烟丝连续生产卷烟、白酒厂将自产的白酒连续生产白酒。 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其他方面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 计税时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参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是考试重点) 提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不计征增值税;用于在建工程、馈赠、赞助、集资、广告、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时计征消费税,同时还要计征增值税;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计征消费税,但增值税相关规定没有要求计征增值税。 提示: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移送时是否计征增值税,实践中要区别情况,考试中正常情况下应该回避。 【例题1·简答题】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尚未定价,将该批化妆品发放给职工。已知:该批化妆品账面成本为8000元,国家规定化妆品成本利润率为5%,消费税税率为30%。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8000×(1+5%)÷(1-30%)=12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 应纳消费税=12000×30%=3600(元)。 【例题2·简答题】某白酒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月开发一批新产品,共200斤,尚未定价,将该批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假设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已知:账面成本为8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消费税税率为20%,每斤0.5元消费税。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定额消费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8000×(1+10%)+200×0.5]÷(1-20%)=11125(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1125×17%=1891.25(元) 应纳消费税=11125×20%+200×0.5=2325(元) 借:营业外支出 12216.25 贷:库存商品 8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91.25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325 【例题3·单选题】企业生产销售的下列消费品,无需缴纳消费税的是( )。 A.地板企业生产用于装修本企业办公室的实木地板 B.汽车企业生产用于本企业管理部门的轿车 C.化妆品企业生产用于交易会样品的化妆品 D.卷烟企业生产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烟丝 【答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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