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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培训讲稿(一)[怀化阳光三农服务网]

 一杯红酒 2014-11-28

同志们:
    今天这个课,我想用问答的方式来讲,总的内容是回答四个大问题,就是为什么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怎样注册登记合作社、怎样办好合作社和政府部门如何扶持合作社,由于是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其重点将放在怎样办好合作社上。在每个大问题里分条提出和回答小问题,共总是100问,100答。
    第一个大问题:为什么要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慨括地来说,在当前经济制度和生产力条件下,从事专业生产经营的农民,通过办专业合作社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加农产品和服务的总量;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获得更好的效益;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可以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也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1、为什么要合作?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1844年,为了应对零售商的盘剥,英国罗虚代尔镇28名纺织工人组建了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的诞生。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每个人出1英镑股金,同意采购面包等生活必需品,为大家提供服务。到20世纪30年代,罗虚代尔先锋社成员发展到4万多人,创办了屠宰场、加工厂,拥有上百家分店。罗虚代尔先锋社的成功主要归功于其章程规定的成员入社、退社自由,管理充分民主,按成员的交易额分配盈余等原则,同时也激发了欧美其他地区劳动者创办合作社的积极性,罗虚代尔原则也被各国合作社所采纳,形成了国际公认的合作社原则。
    2、我国农民面临的现状是什么?
    我国农民面临的现状就是大市场与小生产的矛盾。从大环境看,全国甚至全世界的东西都可以到处流动,再也没有投机倒把罪了。而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在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形式下,农民面对市场出售农产品、购买生产资料、寻求技术服务,由于量小而且分散,产品售价相对低,生产资料购买价格相对高,享受技术服务相对难,使农民进一步发展生产受到限制,增收困难。对于普通农民来说,要改变这种状况,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是通常的选择。但是,家家户户都要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发展生产,受制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显然是不现实的。
    3、农民朋友现实的选择在哪里?
    现实的选择就是农民以合作的方式,生产、销售同样的产品,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甚至自己发展一些初级的加工生产,通过合作来形成相对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增强自己讨价还价的能力,提高产品销售价格,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更方便地获得技术服务,从而增加自己的收入。
    新中国成立后,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我国普遍实行过合作化道路,在城镇和乡村组织成立了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到1955年,农业、商业或手工业的合作化都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各行各业经济也得到迅速发展。这充分说明合作化是条正确道路。但是由于后来中央的路线转到了全面实施社会主义改造,在长达20年的人民公社体制下,受行政性计划经济的影响,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变质,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改革开放以后,取消了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回到了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的解放初期。分散经营是很难抵御市场风险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便选择了抱团、合作。1982年,安徽省天长县界牌镇17户农民联合创办了改革后我国第一个新型的农民合作组织——水产研究会。可以说,搞农民专业合作社,即是农民的现实选择,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而这个时期,国外的合作化却由迅猛发展进入到成熟壮大阶段。如法国的合作社联盟,日本、韩国的全国农业协同组合联合会等,都已是全国性的合作。1946年,国际合作社联盟成为获得联合国咨询地位的非政府性机构,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第一咨询地位。目前国际合作社联盟有来自120多个国家的240多个成员组织,代表着7亿多合作社成员,成员遍布全世界。
    我们现在发展合作社,是大势所趋,拼命追赶。
    4、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于国家就只有一部关于合作社的法律,所以我们习惯上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为合作社。
    5、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几个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6、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7、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原则体现了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合作社的价值,是合作社成立时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合作社与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区别。只有依照这些基本原则组建和运行的合作经济组织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范围内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才能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各项规定之中。
    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在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这一目的体现了合作社的所有者与利用者的统一。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不排除合作社将非成员作为其服务对象,但是,合作社同其成员的交易应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同一项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组织起来的,经营服务的内容具有专业性,其成员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这些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民具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共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生产、技术、信息、生产资料供应、产品加工、储运和销售等项服务。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10、发展合作社是不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
    我党已经明确提出以后不再搞运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当然不是又要搞“合作化运动”。(1)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3)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市场经济的原则,坚持农民自愿,没有地域性的强制联合。(4)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立足于对自己自愿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
    11、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公司、协会有什么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集体的区别。(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村组集体是人民公社解体的产物。(2)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村组集体具有区域性户籍规定性。(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村组集体是综合性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我省普遍村级没有建经济组织,由村委会代行集体职能。
    合作社发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取代村民委员会?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实践过程中,经常会看到村委会主导的合作社出现“雌雄同体”的现象,在一些乡村,办公室一边挂合作社牌子、另一边挂村委会牌子的已不在少数。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能不能取代村民委员会呢?
   首先,它们有区别。两者最明显的区别在于概念和宗旨的不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从中不难分辨,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村民委员会则是以本村村民为服务对象。不同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于成员的经济利益,村委会的服务内容却不包括经济,而在于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局外人看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适用范围比村民委员会要小,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没有限定成员数量,这就为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全部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创造了可能。而目前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虽然大部分合作社制定了章程,设立了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等机构,但有些还流于形式。合作社产权不明晰,财会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出现“政社不分”、“企社不分”的现象,为将来合作社与村委会的管理出现“双轨制”也埋下了伏笔。
   我个人认为,合作社发展初期必然在寻找典型示范对象,而从混乱到有序也是一个不断尝试和完善的过程。但是,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会日益凸现。假设合作社与村委会成员和规模等同,同一个行政村的村民同时也是合作社的成员,那么合作社的运作办法和管理制度难免会对村委会的管理方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从章程的修改,到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乃至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等等职权,都由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来行使,各项活动和管理都做到了民主、公开、公平和透明。相比之下,合作社与农民成员之间的联系比村委会更密切,合作社内部产权明晰,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如果村委会的内部管理制度与合作社保持一致,实现同等的公开、公平与透明,那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代村民委员会何尝又不是一个可取的改革方向?当然,这种情况将首先发生在专业村。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公司的区别。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有一些相似的地方,比如两者均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或者成员对合作社均只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人数的要求与合作社对成员人数的要求均没有上限;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理等,跟公司组织机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相类似。但是二者之间毕竟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下面就根据《公司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作一些比较。
   A、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获得利润并为股东创造价值是公司的根本目的。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合作社也可能会有营利。当然,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合作社对外也展开经营,也需要营利,但这并非其主要目的,并且对外经营和营利服从于为成员提供服务。
   B、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要低得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合作社的出资问题有非常宽松的规定,农民入合作社可以出资也可以不出资。但是公司则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要求有三万元注册资金。
   C、对于成员(股东)的要求不同。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公司只对公司股东的数目作出了要求,比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没有对股东成分作出限制。
   D、与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不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股东如果想与公司脱离关系,只能向其他人转让公司的股份。而合作社实行“退社自由”的原则,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只要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一定期间内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即可。合作社成员虽然可以自由退社,但却不能像公司股东转让股份那样将出资额和成员资格转让给他人。
   E、登记要求不同。法律规定,合作社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是不收费的。当然有一些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组织,比如说农民技术协会,以前已经在民政部门进行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仍然还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按照社会团体法人来进行管理,不需要变更成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公司登记则是按照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的,最低为50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协会的区别。合作社与协会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经济组织形式,是有区别的:
    (1)性质不同。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登记,它是个企业,是个经济实体,它直接与成员签订购销合同,为成员提供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收购农副产品,搞加工、运输、销售服务。
   协会是社团法人,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农产品行业来划分,一般不搞经济实体,主要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营销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服务。如果要收购农产品搞加工、销售业务,则应另外成立实体公司。
    (2)参加者不同。合作社的参加者一般为个体农民。协会的参加者一般为企业,少数为个体农民。
    (3)职责不同。合作社的职责是为成员提供生产经营的实际业务服务。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协调和自律,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利益。
    (4)代表的利益不同。合作社代表本合作社农民的利益。农产品行业协会则代表这个行业的利益,对政府或对国外要维护本行业利益。
    (5)其他方面的不同。
   A:合作社要坚持入社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利返还各项原则.协会则没有盈利返还等原则。
   B:合作社一般不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协会一般可接受政府委托,代行一部分管理职能。
   C:合作社是个企业,是要追求经济利益的,只是对内不赚或少赚成员的钱。协会是非盈利组织,实际上一般不搞业务经营,服务时只收取代理费,对成员没有利润返还或利润分配的问题。
    12、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几个具体好处?
    (1)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2)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3)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4)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第二个大问题:怎么样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
    慨括地说,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经过四个程序:合作社自身筹备程序(大会-选举-申请)、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程序(申请-审查-同意)、合作社设立登记程序(审查—受理—核准—发照)、备案程序(向经管局备案)。由于在座的都是已经注册登记的合作社的负责人,对怎样注册登记合作社这个问题,我搞了一个文字附件,不做口头讲解,但对几个重点问题还是要提出来讲讲。
    13、什么是设立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由此可见,设立大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程序上的规定。即要求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合作社才可能成立。
    14、设立大会有哪几项职权?
    作为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会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其法定职权:
    第一,设立大会应当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第二,选举法人机关。如选举理事长。第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由于每个合作社的情况都有所不同,需要在设立大会上讨论通过的事项也有所差异,所以本法为设立大会的职权做了弹性规定,以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15、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其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对此,《农民专业合作社》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成为法人,必须具备的五项条件是:(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16、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依法登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17、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文件?
    (1)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6)住所使用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18、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如何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这里讲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限定在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合作社从事的农产品生产、运输、贮藏、加工、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后,也应当坚持"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的原则,而不能只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9、为什么制定章程是合作社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章程是一个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法规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就相当于一个国家的宪法。不制订章程就不能够设立合作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作社的章程由全体设立人制定,所有加入该合作社的成员都必须承认并遵守。可见,合作社章程是由全体设立人共同参与制定的,正是由于制定章程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所以,必须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才能形成章程。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设立人在章程上签名、盖章。合作社的章程是合作社自治特征的重要体现,因此,对于合作社的重要事项,都应当由成员协商后规定在章程之中。
    修改章程要经成员大会作出修改章程的决议,并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也可以对修改章程的程序和表决权数做出更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为了保证章程的相对稳定。
    2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1)名称及住所。(2)业务范围。(3)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4)成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6)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8)章程修改程序。(9)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10)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1)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后的时间作出了什么样的明确限制?
    即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这里的登记申请,包括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即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所有的登记工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22、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人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当然对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成员加入合作社的条件,还是有不同规定的。
    23、对自然人的规定有哪些?
    对于自然人而言,须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须为中国公民,这是对自然人成员国籍身份的要求;二是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即符合法定条件,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在合作社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法律对自然人成员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根据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即在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条件下,保证自然人成员许可资格的广泛性和适用性。
    24、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除了必须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关于成员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以外,还须满足哪些条件?
    (1)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2)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3)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总体构成也应当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即农民成员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25、具有管理公共事物职能的单位可以加入合作社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26、哪些单位属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等行政机关,还包括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组织,即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类型很多,如经授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
    27、为什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
    因为这些单位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保持中立性与否可能影响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公平。例如,某乡的兽医站在公众服务和经营性职能没有分开之前加入了某个奶牛合作社,该合作社就有可能比其他合作社获得优先服务,如免疫,这样就违背了兽医站应当依法并根据其职责提供服务的义务,对其他合作社而言是不公平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凡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无论其单位的性质如何,都不得以任何身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而且不论此类单位所执行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业务是否有关。
    28、对于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已经以组织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如何处理?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已经以组织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据规定应当退出合作社。
    29、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允许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允许合作社中有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规模较小、资金和技术缺乏、基础设施落后、生产和销售信息不畅通,对合作社来说,吸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有利于发挥它们资金、市场、技术和经验的优势,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方便生产资料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增加农民收入;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而言,这种加入可以使它们降低生产成本、稳定原料供应基地、提高产品质量、促进自身的标准化生产,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的一体化。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
    第三个大问题:怎么样办好合作社
    慨括地说,要办好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班子。领办人和领导班子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为民办实事,热心公益事业,有凝聚力和感召力;而且要具备较强的开拓市场的能力、开发品牌的能力、以及经营理财能力。这就要求合作社的负责人们要不断学习提高。
    二是要把自己的产业产品打造成能参与一般市场竞争、具有名优特等优良潜质、有广阔市场开发空间、有较高经济收益、有较大规模效应的品牌。市场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品牌经济,合作社要参与市场竞争,当然离不开品牌。如果拥有一个省级以上的知名品牌,那么,合作社就有宏大的发展前景,就可以处于不败之地。创建品牌,在农产品这方面,必须依据本地名优特资源,可以借用地方的公用品牌,也可以吸收某个品牌的持有人为合作社的成员,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打造品牌就要坚持做到“七个统一”:即统一品牌创建,统一建设基地,统一生产技术标准,统一生产资料购进,统一开拓市场,统一产品销售价格,统一实施项目等。这是一个生产经营管理的问题,是一个产、加、销系列化的问题。  
  三是要建立一个好的信誉。合作社从成立的第一天起,就必须十分重视诚实守信重合同,要像爱护眼睛一亲样,爱护信誉。要做到诚实守信、始终如一,不能此一时,彼一时。在诚实守信方面,要做到不搞欺诈,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使用高残农药等。
  四是要搞好民主管理和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对于合作社来说非常重要,民主管理的核心就是要开好成员大会,严格按成员大会的决定办事。财务管理上合作社一定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搞好会计核算,做到公开透明。在财务管理上,要确保合作社成员的股金的安全与完整,做到保值增值;要确保申报的项目资金真正用于合作社或者其成员,并量化为成员的股本,做到项目资金不流进个别人的腰包;要确保合作社所赚的钱不流失,做到每个成员都能得到实惠。
  五是要搞好利益分配。合作社的利益分配,关系到每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利益分配不公将会导致合作社的瓦解。因此,在进行合作社的利益分配时,要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处理合作社的积累及发展和成员既得利益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产品销售的二次返利与成员股金分红的关系;三是处理好大股户与散股户的利益分配关系;四是处理好合作社的特殊贡献人与一般成员的分配关系。总之,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既要做到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又要做到平衡合作社成员间利益关系,实现和谐共赢。
    六是要争取好国家的扶持政策。国家有明确的规定,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项目、资金、税收、信贷等方面进行支持。因此,合作社要积极申报适合自身实施的农业项目和有关建设项目。
    下面我围绕办好合作社讲一些重点。
    3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必须解决哪些基本条件?
    合作社成立后,就要有一个合作社的样子,就像一个人成家立业一样,要有一个窝,一个办公场地,不能当皮包合作社。我市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规范要求是:
    一、合作社办公场地要求
    1、办公场地必须有两间以上,大的合作社要有一栋楼;
    2、办公室建筑物上要有醒目标志: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固定横幅字样)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挂的竖幅牌)
     ③固定的宣传标语
    二、合作社机构要求
    1、设有理事会、监事会;
    2、要有分工的部门:
     ①办公室(相关制度上墙)
     ②生产部(有统一的生产标准或服务内容)
     ③技术培训部(有黑板等设施)
     ④销售部(有产销情况记录)
     ⑤财务部(有财务管理制度)
    三、办公室内设置要求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室”(门牌)
     2、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筐幅)
     3、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年规划”(上墙)
     4、有“×××××合作社章程”(部分上墙)
     5、“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筐上墙)
     6、机构代码证(筐上墙)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筐上墙)
     8、合作社的银行开户账号(管理部门检查时报得出)
     9、成员名册(挂上墙)
     10、理事会人员(有职务名称、有照片)(筐上墙)
     11、监事会人员(有职务名称、有照片)(筐上墙)
     12、理事会人员的工作职责(见章程24条)(筐上墙)
     13、监事会人员工作职责(见章程第27条)
    四、财务室设置要求:
     1、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室”门牌字样
     2、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筐上墙)
     3、有办公桌、档案柜
     4、有成员交易额或交易量的帐本
     5、有二次分配的方案及账册登记
    五、合作社成员证件要求
      要有两证,即:成员证、股金证
    3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由合作社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负责就合作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权力。成员大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而不采取常设机构或者日常办公的方式。成员参加成员大会是法律赋予所有成员的权利,也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的体现,所有成员都可以通过成员大会参与合作社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合作社登记注册后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进行挂牌,并研究部署合作社工作。
    32、设立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设立大会和成员大会发生的阶段不同,设立大会发生于合作社成立之前,成员大会则存在于合作社存在发展的整个过程中。没有依法有效的设立大会就不会有合作社的成立,也就不会有成员大会。设立大会是合作社尚未成立时设立人的议事机构,而成员大会则是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你社的权力机构,在合作社内部具有最高的决策权。
    33、什么是一人一票制?
    “一人一票制”,是指在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时,每个成员都具有一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成员出资多少与成员在合作社中享有的表决权没有直接联系,每名成员各自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34、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一人一票制?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以上规定主要是基于:一方面,合作社是人的联合,其核心是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规定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是合作社人人平等的体现;另一方面,合作社的每一位成员都有权利平等地享有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所以合作社要维护全体成员的权利。
    35、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6、参加成员大会的具体解释?
    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37、行使表决权,实行民主管理的具体解释?
    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8、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解释?
    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39、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证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有哪些职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修改章程。(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3)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中的其他重大事项。(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5)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6)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7)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8)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如何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作出的决议要求采取相应多数通过的表决方法。同时,对不同的决议事项,规定了不同的决议方法。
    42、一般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决议的一般事项只需本社成员表决权的简单多数通过,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43、特殊决议方法是如何解释?
    是指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时,对选举或者作出一般决议外的决议票数的特别要求,即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了进一步给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和自治留下更多空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合作社可以在章程中对上述一般决议事项和特殊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在法律规定的上限的基础上再作更高的规定,如章程可以规定: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44、农民专业合作社什么时候召开成员大会?
    合作社成员大会是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来行使自己的权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成员大会至少每年应该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依其召开时间的不同,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45、定期会议的规定时间为何时?
    定期会议何时召开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如规定一年召开几次会议,具体什么时间召开等。
    46、临时会议规定时间为何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某些重大事项,而未到章程规定召开定期成员大会的时间,则可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4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哪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合作社中已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当他们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合作社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他们关注的事项。(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由合作社成员选举严生的监督机构。当其发现理事长、理事会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履行职权,或者有违反法律、章程等行为,或者因决策失误,严重影响合作社生产经营等情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认为需要及时召开成员大会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当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章程还可以规定需要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其他情形。
   48、合作社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成立成员代表大会?
    合作社存在发展规模、成员分布地域等不同情况,要求所有成员在统一的时间内集中在一起召开成员大会往往难以实现。为了保证合作社成员能够依法有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降低召开成员大会的成本,提高议事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总数达到这一规模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不作强制性规定,需要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应当在章程中载明相关事项并按照章程的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49、成员代表大会和成员大会是什么关系?
    成员大会是法定的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而成员代表大会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设机构。成员代表大会与成员大会的职权也不尽相同,成员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七项职权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而成员代表大会只能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职权或者全部职权。
    50、合作社的领导监督班子有哪些人组成?
    合作社的领导和监督班子由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组成。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
    5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是如何产生的?
    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大会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如果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的资格条件等,由合作社章程规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
    52、是不是所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是不是都要设理事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此,法律规定合作社都要设理事长,理事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
    合作社作为法人进行工商登记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从设立起就明确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合作社设理事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的,不管合作社的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不管合作社有无理事会,都要设理事长。
    合作社规模较小,成员人数很少,没有必要设立理事会的,由一个成员信任的人作为理事长来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可以了,这样有利于精简机构,提高效率。合作社是否设立理事会及理事的人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而由合作社章程规定。理事长、理事会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对成员大会负责,其产生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
    5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不是必须设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关,对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执行监事是指仅由一人组成的监督机关,监事会是指由多人组成的团体担任的监督机关。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合作社的监督是由全体成员进行的监督,强调的是成员的直接监督,因此,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不是合作社的必设机构。如果成员大会认为需要提高监督效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由合作社在章程中规定。一般讲,合作社设执行监事的,不再设监事会。
    54、他们的职权是什么?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权由合作社的章程具体规定。执行监事或监事会通常具有下列职权:(1)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2)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3)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5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由谁负责?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成员大会负责合作社各项重大事项的决策;理事会(理事长)负责执行成员大会的决策,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如何进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经理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经理是合作社的雇员,在理事会(理事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理事会(理事长)负责。经理由理事会(理事长)决定聘任,也由其决定解聘。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还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兼任经理的,也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履行经理的职责,负责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56、经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吗?
    经理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机构,合作社可以聘任经理,也可以不聘任经理;经理可以由本社成员担任,也可以从外面聘请。是否需要聘任经理,由合作社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聘任经理或者由理事长、理事兼任经理的,由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否则,由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直接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57、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合作社利益怎么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利用自己分管、负责或者办理某项业务的权利或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将合作社资产侵占、挪作他用或者私分,必然会造成合作社资产的流失或者影响合作社正常的经营活动。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种个人行为往往给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法律禁止此种行为是对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强制性约束。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代表合作社出售农产品或购买生产资料等,是执行职务,接受他人支付的折扣、中介费用等佣金应当归合作社所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享有法律和合作社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合作社事务的职权,同时也对合作社负有忠实义务,在执行合作社的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合作社的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合作社的利益。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上述四项禁止性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8、一个人是否可以兼任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上述人员负责本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如果同时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类似职务,势必难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处理本社的事务也容易在所任职的合作社之间的交易中发生利益输送,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损害成员的利益。
    59、公务员是否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担任职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这样规定,符合“政企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也符合《公务员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合作社的指导、扶持、服务的落实,避免滋生腐败。这里讲的“有关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和各级政府为农业服务的相关机构中执行相应公务的人员。
    60、合作社怎样开好年度成员会议
    许多合作社都在章程里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是落实合作社民主管理的重要方式,可以总结经验,鼓舞信心,计划下一阶段工作,很有必要。对大部分合作社来说,在年初开会比较合适。一是这段时间大家都不太忙,有时间。二是这段时间刚好可以总结上年工作,计划新年任务。
    1、开会的对象
    一般合作社,成员总数不足100个的,可以召开全体成员参加的成员大会。如果成员数超过150个的,应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50人比较合适。合作社开年度会议还可以邀请合作社联合会和附近合作社代表参加,互相交流,互相观摩。
    2、开会前的准备
    要开好年度会议,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该在会前半个月左右花一两天时间做好准备。
    一是要对去年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情况进行简单的总结。如一年来合作社联合销售了多少产品;联合购买了哪些农用物资;开展了几次技术培训和科技服务工作;合作社在产品质量、品牌建设、基地认证等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合作社成员增加了几个;基地扩大了多少;在合作社经营服务和管理方面有哪些经验和教训,等等。
    二要搞好年度财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出盈余分配方案。合作社的财务核算和盈余分配对成员利益关系最直接。合作社不仅要按合作社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还应该对一年来的收入支出情况进行分类,向成员公开。合作社的盈余分配要根据合作社法和章程的规定,主要按照交易额或交易量的比例分配盈余。合作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要对合作社的财务和盈余分配方案进行监督。这里要强调的是,要特别注意做好成员个人账户的核算。
    三要对新的一年进行计划。一年之计于春,合作社理事会或理事长在开春时要对新的一年做个计划,理清思路。比如成员发展计划。一般来说,合作社每年发展10-30%的新成员比较合适。如果合作社的成员个人账户比较清晰,发展新成员就比较容易。合作社要对成员档案情况(包括基地情况)和合作社资产状况进行整理,然后根据自己的财务物力情况和发展的需要提出新一年的工作计划,包括市场开拓、品牌建设、项目建设等等。有可能的话要编制一年的预算,从哪些方面赚钱,在哪些方面要花钱。如果有可能,理事会还应该起草合作社内部管理方面的重要制度,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比如成员入社退社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民主议事决策制度、盈余分配制度等等这些关系到成员的切身利益,是重要制度,应该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四要做好会前的事务准备。要落实好会议场地,提前通知成员和邀请的人员与会,对于必须印发的会议资料要提前印好。
    3、开会的议程
    合作社的年度会议可以安排以下几项议程,会议的时间应该控制在2个小时以内。
    一是合作社理事长汇报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今年的工作计划。
    二是对合作社的财务情况进行通报,审议和通过盈余分配方案。
    三是听取合作社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工作汇报。监事会要重点汇报对财务监督的情况和对会员遵守合作社章程制度和纪律的情况。
    四是审议和通过理事会起草的重要制度等。
    如果还想隆重一点,最后可以请会议邀请的政府领导或上级部门领导说几句祝贺的话。
    合作社开会一要紧凑,二要实在,要避免太多形式的东西。另外要注意,为了提高会议效率和维持良好的秩序,除非一定比例或数量的成员书面提出正式议案,成员大会一般不对个别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辩论。合作社可以规定五分之一以上或20个以上成员,可以在会员大会前一天书面提出议案。
    61、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成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成员股金。成员股金是为了取得合作社成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成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成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其他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成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成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创新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6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是否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成员享有“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包括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合作社的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合作社的盈余亏损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成员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以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和决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既是保障成员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也是成员对合作社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63、合作社如何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
    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基本权利的重要做法,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合作社法明确规定了成员的这一权利,并对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64、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是否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就合作社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的地点、时间和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1)合作社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提前十五日公布有关报告。这主要是使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合作社的财务情况,以便在成员大会上决定是否赞成这些报告,行使自己的权利。(2)财务报告应当置于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以便成员查阅。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数量较多,向每位成员分送财务报告的成本太高。因此,本法规定合作社可以将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3)财务报告应当包括年度业务报告、债权债务报告、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理)报告等。
    65、农民专业合作社分配制度有哪些规定?
    该法规定,合作社的分配制度不同于企业,主要有三点不同。第一,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并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个人账户。第二,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的60%,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其余的40%,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成员。第三,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财产属于全体成员所有,每个成员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归个人所有。如果成员退社,要按照章程规定退还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并返还可分配盈余。如果本社亏损,成员要以个人账户内的资产分摊本社的亏损。
    66、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账户?
    成员账户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某些会计核算时,要为每位成员设立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成员账户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这些单独记录的会计资料是确定成员参与合作社盈余分配、财产分配的重要依据。
    67、成员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1.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与合作社的交易量,为成员参与盈余分配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作社成员享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而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因此分别核算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是十分必要的。
    2.通过成员账户,可以分别核算其出资额和公积金变化情况,为成员承担责任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补法》第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在合作社因各种原因解散而清算时,成员如何分扣合作社的债务,都需要根据其成员账户的记载情况而确定。
    3.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附加表决权的确定提供依据。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只有对每个成员的交易量和出资额进行分别核算,才能确定各成员在总交易额中的份额或者在出资总额中的份额,确定附加表决权的分配办法。
    4.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为处理成员退社时的财务问题提供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其返还。只有为成员设立单独的账户,才能在其退社时确定其应当获得的公积金份额和利润返还份额。
    5.除法律规定外,成员账户还有一个作用,即方便成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其他经济往来。比如成员向合作社借款等。
    68、为什么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要分别核算?如何实行分别核算?
    1.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是合作社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特征。如果一个合作社主要为非成员服务,它就与一般的公司制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了,合作社也就失去了作为一种独立经济组织形式存在的必要。比如一个西瓜合作社,它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销售成员生产的西瓜,而一个西瓜销售公司的成立目的则是通过销售西瓜赚钱,为了赚钱公司可以销售任何人的西瓜。在合作社的经营过程中,成员享受合作社服务的表现形式就是与合作社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可以是通过合作社共同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也可以是使用合作社的农业机械、享受合作社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因此,将合作社与成员的交易,同与非成员的交易分开核算,就可以使成员及有关部门清晰地了解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服务的情况。只有确保合作社履行主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才能充分发挥其作为弱者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作用。
    2.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应当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的依据是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在确定比例时,首先要确定所有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的总数,以及每个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然后才能计算出每个成员所占的比例。因此,只有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才能为按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盈余提供依据。
    3.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由于合作社是成员之间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因此作为合作社的实际拥有者,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时的价格、交易方式往往与非成员不同,将两类交易分别核算也是合作社正常经营的需要。如一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合作社,成员购买生产资料时的价格要低于非成员,只有这两类交易分开核算,才能更准确地反映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4.为便于将合作社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了成员账户这种核算方式。成员账户是合作社用来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以确定其在合作社财产中所拥有份额的会计账户。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单独账户进行核算,就可以清晰地反映出其与成员的交易情况。与非成员的交易则通过另外的账户进行核算。
    69、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可以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这一条说明了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的程序、方式和用途。
    70、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取公积金由谁决定?
    由其章程或者成员大会决定,不是强制性的规定。这是因为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对资金的需求不同,不同种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利状况也不一样,因此不能强求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提取公积金,而是要根据合作社自身对资金的需要和盈利状况,由章程或者成员大会自主决定。
    71、公积金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当年盈余中提取,比例由谁决定?
    由章程或者合作社成员大会决定。只有当年合作社有了盈余,即合作社的收入在扣除各种费用后还有剩余时,才可以提取公积金。
    72、公积金的用途主要有几种?
    一是弥补亏损。二是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为成员的出资。在合作社有盈余时,可以提取公积金并将这些成员所占份额转为成员出资。
    73、为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要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如何量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应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这是合作社在财务核算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的产生,来源于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是属于合作社的成员所有的,为了明晰合作社与成员的财产关系,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公积金必须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为了鼓励成员更多地利用合作社,在一般情况下,公积金的量化标准主要依据当年该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确定。当然,合作社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根据其他标准进行公积金的量化,一种是以成员出资为标准进行量化,另一种是把成员出资和交易量(额)结合起来考虑,两者各占一定的比例来进行量化,还可以单纯以成员平均的办法量化。
    74、举一个单纯以交易量(额)为标准进行量化的例子分析?
    假设有张、王、李、赵、陈五人分别出资20000元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在组建时五人对合作社财产的占有比例都是20%。假设当年五位成员分别通过合作社销售农产品400公斤、300公斤、200公斤、50公斤和50公斤。合作社对外的销售价格是12元/公斤,为扣除运输、贮藏等环节的费用,合作社以10元/公斤的价格向成员收购,每公斤合作社留下了2元钱。这样由于共同销售1000公斤,合作社就获得了2000元的购销差价。如果年终核算时各种费用合计为1000元,当年就会产生1000元的盈余。对于这1000元的盈余,与合作社交易量大的成员做出的贡献大,在分配盈余时就要相应地体现出来。因此,老张获得的分配比例就应当是40%。如果从中提取100元的公积金,老张也应该占有40%的份额,这与他们最初组建时的出资比例是不同的。此外,由于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出资比例每年都会发生变化,每年的盈余分配比例也会有所变化,因此,应当每年都对公积金进行量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每年公积金的量化情况应当记载在成员账户中。
    75、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可分配盈余的计算方法和分配办法。1、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2、可分配盈余是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76、可分配盈余应当如何分配?
    (1)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主要应根据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2)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但不是唯一途径。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77、如何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
    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合并为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是指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行为。
    78、债权和债务如何处置?
    合作社合并后,至少有一个合作社丧失法人资格,而且存续或者新设的合作社也与以前的合作社不同,对于合作社合并前的债权债务,必须要有人承继。因此,合作社合并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债权、债务的承继,即合并后存续的合作社或者新设立的合作社,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因合并而消灭的合作社的对外债权与债务。
    7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或者分立的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应当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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