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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纪律审查案件中把握谈话取证六大原则| 超级分享

 hzhujian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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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纪检监察》2014年第14期,作者:田一帆,单位:湖北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特此致谢。


中纪委有关领导同志曾经讲过“谈话是高科技”,谈话取证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最常见、最重要、最直接的调查手段之一,在新形势下,严格执行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贯彻落实查办案件“抓早抓小,快查快办”的要求,谈话取证工作的作用非常重要,科学合理开展谈话取证工作是快速、高效、优质查办违纪案件的关键因素。谈话取证工作不是“拉板车”而是“弹钢琴”,要遵循一定的科学规律,快速突破谈话对象的心理防线,将其由“对抗怀疑”的心理状态转化为“配合供述”的心理状态,促使其积极主动如实反映客观真实的情况。笔者结合办案工作实践,简单谈谈在与主要办案对象(尤其是“两规”对象)开展谈话取证工作过程中应该把握的六个原则:

  一、把握法纪原则 做到“以理服人”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而言,最重要的原则是依纪依法办案,与办案对象开展谈话取证工作,首先必须牢牢把握法纪原则,掌握谈话过程的主动权,营造“有利于我方”的谈话氛围,对于深入开展谈话工作意义重大。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对象不同于恶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工作多年、位高权重的党员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生活经验非常丰富,人格指数比较高,只是由于心里对党的纪律的畏惧和对个人前途的担心产生了抵触和对抗情绪。与他们进行谈话,谈话人员一般在职级、年龄、阅历、经历方面处于弱势,只有谈话人员站在党组织的高度,以法纪为出发点,提高自身非职务影响力,才能真正做到“以理服人”,能让谈话对象心悦诚服,产生敬佩和敬畏,让谈话对象真正认识到组织是自己唯一能依靠的,而谈话人员是组织派来的可以信赖的对象,从而将谈话引向深入。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谈话人员的法纪水平是谈话工作的基础,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谈话人员,必须在平时对相关的政策理论知识加强学习,要先学一步,学的更好,才有丰富的知识储备,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都必须熟记于心,做到“心里有数,上场不慌”。

  二、把握感情原则 做到“以情感人”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谈话对象也是有“七情六欲”的正常人,与对象进行谈话取证工作,利用情感因素转化其心理状态,有时候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是要帮助被调查人激起“对党愧疚”之感。被调查人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受党组织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党组织给予了其机遇、待遇,而其没有珍惜组织赋予的权利,没有尽到一个共产党员应该尽到的义务,造成从一个领导干部变成一个违纪党员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要结合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和阅历来进行思想教育,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帮助被调查人激起“对党愧疚”之感。

二是要帮助被调查人激发“家庭责任”之情。社会是由一个个小家庭构成的,谈话对象作为家庭成员,在面对自己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的时候,父母、爱人、子女、亲属这些人都需要考虑,如果能够清正廉洁的,家庭会很美满,他们未来的人生也会很顺利,是对象自身没有把握机遇,造成个人、家人、朋友生活的影响。谈话人员要抱着“将心比心”的思维,设身处地地为谈话对象考虑,从家庭责任角度做好思想工作,搞清楚谈话对象的所思、所想、所怕、所盼,利用组织的力量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在法纪范围内,真正他们的家庭。

三是要帮助被调查人树立“积极配合”之意。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与法纪教育串联起来进行,如果谈话对象在组织调查期间不积极配合,就无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将面临承担更加严重后果,要把对象是否配合组织与对象自身的未来和家庭的影响联系起来,通过情感唤起对象内心的共鸣,在查清事实的同时,代表党组织给谈话对象带去党的温暖,真正让谈话对象实现“知错、认错、悔错、改错”的状态转变。

  三、把握真实原则 做到“以案示人”

“以史为鉴,可以示今”。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同样案例的示范作用也是无穷的。在谈话过程中注入案例教育,用真实发生的案例让谈话对象自己去感受,自己去体会,自己去思考,给他们指明方向,比起一味地空洞的说教,更加具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做好案例教育工作,“功夫在平时,关键在积累,”要广泛收集对于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处理的案例,除了收集案件基本情况,还要收集调查过程、处罚情况、涉案人情况(关心的人的情况)、被调查人检讨认识材料、案件剖析材料等等,越是详尽收集,在使用时才能得心应手。在案例教育中要体现“宽严相济、治病救人”的原则,体现其他调查人的不同遭遇,体现组织对犯错误党员干部的关心关怀。在实践中,要特别注意三个“结合”,

一是外部与内部的结合,就是既要选择发生在外地的案件,特别是有代表性的案例,又要选择省内的案例,特别是谈话对象身边发生、比较熟悉的案件;

二是大与小的结合,既要选择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和代表性的大案要案,又要选择一些金额较小,处理和处罚较为特别的案件;

三是彼案与此案的结合,要注重结合谈话对象实际来进行案例教育,把此案发生的违纪违法行为与其他案件的违纪违法行为作对比,把此案调查对象与其他案件调查对象在身份、地位、经历等方面的地方作对比,用以容易被谈话对象接受的方式进行,在谈话准备阶段将这些案例进行筛选,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使谈话对象本人信服,树立积极主动的供述动机。

  四、把握利益原则 做到“以利诱人”

谈话对象一般非常清楚自身的问题,也明白组织与其谈话室掌握足够的事实和证据,但他们无一例外的存在侥幸心理和畏罪心理,最关心的问题就是本人的出路,害怕自己承担纪律处分责任甚至被移送检察机关,希望得到从轻从宽的处分,但是又希望掩盖自己的违纪违规事实,这种矛盾的心理影响了其对组织讲真话讲实话的动机。在谈话对象徘徊犹豫之时,适时进行“利益交换”,有时能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这里说的“以利诱人”不是搞诱供,也不是违反规定执纪不严、违法不究,而是在法纪规定的前提下给予被调查人合理合法的利益,例如案件检查条例中的从轻、减轻处分的规定,还有法律上相关从轻从宽处罚的规定,把这些规定给“两规”对象讲透讲明,将谈话对象的配合程度与其承担责任和后果联系起来,用“看得见、摸的着”的切身利益去建立谈话对象的供述动机。

在这个过程中,要结合谈话对象的违纪事实和涉案事实,不能随意许诺,特别对于问题不大但是心态不稳的谈话对象,只要能够实施利益牵引,一般都能被谈话对象接受,快速突破案件的关键环节和事实,同时也稳定了谈话对象的心理状态,避免了安全隐患,稳定了办案后续效果。

  五、把握预判原则 做到“以智胜人”

在谈话取证特别是“两规”对象谈话过程中,尽管办案部门已经掌握谈话对象足够的违纪违规事实,但是往往谈话对象会说一半留一半,或者故意抛出一两个虚假的信息,这是“两规”对象试探谈话人员的惯用伎俩,如果在这个关键时刻出现纰漏,往往会使谈话对象回到对抗抵触状态,对案件查办十分不利,作为谈话人员,必须具备敏锐地预先判断能力。

预判谈话对象所说情况的真实性,是一个难度很大的工作,主要需要两个方面的能力,一方面在谈话前要做好谈话准备工作,对案件情况要非常熟悉,对谈话对象本人的情况和违纪违规事实都了然于心,如果谈话对象使用故意试探的伎俩,通过相关物证书证、掌握了解的第一受情况对其进行“揭谎”攻击。

另一方面,谈话人员要加强自身素质修炼,对犯罪学和心理学的知识进行深入研究,掌握一定的科学客观经验,尽量通过谈话对象的言行举止和表现特征去判断,多运用模糊语言的方式进行交流,打破谈话对象的心理幻想。在准确判断、揭露谎言,对谈话对象试探行为进行强力攻击,往往能能彻底击溃谈话对象的侥幸心理,使谈话对象快速进入积极供述状态。

  六、把握持续原则 做到“以势逼人”

笔者认为,这是谈话取证工作最重要的一条,是一个谈话人员应当具备的关键素质。“锲而不舍,金石可镂,锲而舍之,朽木不折。”任何谈话对象面对错误的事实,需要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关乎自己的前途命运,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轻易投降,所以把握持续的原则,用强大的气势去逼迫谈话对象积极主动配合组织是案件“快查快办”的最佳方法。

在实践中要注意三个方面:

一是坚定信心。每个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每个谈话对象也都不相同,有着各种各样的心态,但事实雄辩的证明,党组织反腐倡廉的决心永远不会变,执纪必严、违纪必究的态度永远不会变,作为一线的谈话人员,与违纪对象面对面接触,要坚定一个信心,那就是一定要让违纪者承担责任,违纪者一定会承担责任,把查办案件的二十字方针体现在谈话工作中,形成强大的震慑气场。

二是要保持耐心。作为谈话人员,必须准确的对自己的形象进行定位,是代表党组组织进行谈话,而不是跟对象一对一的私下交流。所以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足够的耐心,有的谈话对象会用一些异常的情绪来影响谈话人员,甚至用一些过激的言语来刺激谈话人员,其行为的根源来自于内心极度的恐惧和矛盾。在这个时候谈话人员一定要镇定自若,不为所动,要代表党组织履行神圣的权力,用耐心细致、公道正派的工作态度去面对谈话对象,以党组织强大的气势让谈话对象放弃一些不切实际的幻想,让其真心诚意地积极配合组织调查。绝不能因为个人心情好坏表现出不稳定的状态,更不能谈一天歇几天,谈一会歇一会,那样容易造成谈话对象内心反复波动,不利于快速交代真实情况,延长了办案周期,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反而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三是要树立恒心。对于谈话对象本人,思想是非常的复杂,不可能一两句话就能把党组织的政策都讲透,不可能一两天就让谈话对象积极配合,这个时候需要的就是持续加压,反复讲,围绕谈话方案和思路反复做工作,绝对不能中断谈话过程,因为谈话人员代表组织与对象谈话,是一个博弈的关系,也是一种压力和抗压的过程,一旦谈话中断,必然对象态度又退回去,如此反复,就如古人说的“一而再,再而竭”,总体来讲,谈话工作如同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进慢亦退,有可能讲一百句话对象真正领会的只有一句,但是有可能就是那么一句话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这就是心理防线的临界点,抓住了,一击即中,抓不住,回到原点。从这个意义上说,持续谈话直至突破对象心理防线,是节约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巩固办案质量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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