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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锋说法:虚假租赁拖延执行要受处罚

 半刀博客 2016-05-26

 房屋司法拍卖在即 有人跳出来说“我早就租了”   

       被执行人的房屋司法拍卖在即,第三人却跳出来提出异议,称早有租赁合同在手,要求法院优先保障租赁权。是真实的租赁关系,还是借此拖延执行,诸暨法院对此展开了调查。

  2014年1月,俞某与诸暨一家小贷公司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并以他所有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之后因俞某没有如期还款,小贷公司便告到了诸暨法院,法院判令俞某归还小贷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俞某无法履行债务,小贷公司可对所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4年12月,正当诸暨法院拍卖俞某所抵押的房产时,一名姓张的案外人手持“证据”来到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张某提出,早在2013年10月1日,他就与俞某签下了这套房子的租约,为期10年,他还一次性付清300万元的租赁款。张某认为,租赁时间早于抵押时间,要求法院保护租赁权。

  30万元/年的租金明显低于该区域市场价格,而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的行为又实在蹊跷,诸暨法院受理该执行异议案件后,承办法官感觉到疑点重重,于是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果然,法官查明,俞某与张某系叔侄关系,其中270万元的租赁费也是从俞某的账户存到张某账户后,再由张某转回到了俞某账户,多次周转形成假转账凭证。另外,30万的现金交付及租赁合同真实性同样不可采信。

  据此,诸暨法院以张某主张的租赁关系属于虚构为由,驳回了他的异议申请。

  但事情到这里还没有结束,随后,张某又向诸暨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驳回后,又上诉至绍兴中院。绍兴中院最后维持原判。

  这一来一回,导致法院对俞某抵押房产的处置延误了一年多。今年5月,在执行人员的讯问下,张某坦承,是他伙同俞某虚构租赁关系的事实,目的是想阻碍法院对俞某的房屋司法拍卖。

  昨天,诸暨法院根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对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法官说法:

  以虚假租赁阻碍法院执行,企图逃避法定债务,对这种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法院是要严厉打击的,当事人千万不可心存侥幸。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司法拘留的处罚,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列入刑事犯罪,明确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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