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原为公司总监。2015年5月 ,甲公司找其约谈入职事宜。后其按甲公司要求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当晚收到甲公司的入职通知。因入职通知中所涉试用期工资标准与此前约谈标准不同,其多次与甲公司沟通。几天后,李先生询问甲公司相关人员何时办理入职,被告知不用过去了。李先生认为,甲公司此前作出录用的承诺,后来又反悔,导致其失去工作及收入,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失业3个月期间的损失45000元。 对此甲公司辩称,当时与李先生接触交谈时仅承诺了转正后的工资,并没有谈到试用期工资。按照公司管理的规定,新入职员工一定会有试用期,而我公司提供试用期工资已经高于转正后月工资的80%。后李先生对试用期工资有异议,自己说不想来了。故我公司不同意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向李先生发出入职通知,该行为在法律上系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得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甲公司在电话中对李先生关于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的询问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在甲公司撤销其要约后,李先生处于暂时失去工作及经济收入的情况。故甲公司应当对因信任其意思表示有效而受到损害的李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的性质以及是否存在拒绝李先生入职的事实。甲公司发出入职通知对于李先生入职后的合同期限、薪金标准等做了详细说明,符合“具体确定”的标准。并且写明了正式报到日期行为,该通知符合《合同法》第19条规定,故属于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且不可撤销。在该承诺期限内,因对试用期内薪金问题存在争议,李先生与甲公司进行过多次电话沟通。在最后一次电话沟通中,李先生询问是否可以按时办理入职手续,甲公司给予了否定回答,该答复属对此前入职要约的撤销,违背了法律规定。入职新公司前先要与原公司办理离职手续,两者存在必然的联系。李先生接到入职通知后即向原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甲公司入职通知的要求。后甲公司拒绝李先生入职直接导致了李先生失业,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相关阅读: 劳动者跳槽应注意什么? 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劳动法》31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下列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法》32条)。 如果劳动者曾经担任过因经营不善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破产清算之日起不超过3年,不能再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如果劳动者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没有清偿的,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公司法》57条)。 承担国家或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从事或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等,未经原单位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条例》规定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条例》鼓励人才向国家和本市重点和急需的建设工程、科研项目、优先发展的行业、部门和地区流动。 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