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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整理】专项培训及服务期

 lgzlawyer 2016-07-25

本文内容根据方舟7月15日课程内容整理编辑,选摘其中部分内容


前段时间看《逻辑思维》提到中国企业普遍的不愿意培养人才,因为人才刚刚培养成就立马跑对门变对手了,与其”养“人才,不如”抢“人才更划算。但“抢”到人之后如果留人又成了企业面临的问题。

这时候,不妨试试“服务期”。


服务期是指由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而与劳动者约定的必须提供劳动的期间,专业技术培训是服务期约定的基础和必备条件(服务期作为法律专有名词,其中包含专项培训内容)。

【职业培训&专项培训】企业常会对准备录用或刚刚招用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为其正式上岗工作提供必要的准备;对在职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教育,指导、考核其业务技能。部分企业通过开办企业大学自企业内部选拔人才……以上职业培训的形式,其目的往往在于提高员工自身素养或劳动熟练程度,利用工歇或休息时间对企业全部或大部分员工开展,内容多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方面。专业技术培训则是处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为了提高自身生产效率而对部分岗位或特殊岗位人员就其某项技能而提供的专业性、技术性培训。此类培训往往所费不斐,员工参加培训期间脱产或半脱产学习。

【专项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的原因】用人单位对于参加专项培训的员工付出了比之普通员工更大的用工成本,劳动者参与专项培训后其劳动能力得到提升,该种劳动能力与劳动者不可剥离,使劳动者获益,劳动者也许增设相应义务(服务期)用以回报用人单位的成本付出。

【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工作期限的特殊约定,优先适用于一般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如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到,则劳动合同终止日期自动续延至服务期满之日。双方如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答案】

1、A在支付违约金后可以离职;

2、竞业限制协议中虽约定了服务期限及违约金,但缺少服务期开始时间。实践中常以培训开始或培训结束后报到之日作为服务期起始之日。

以培训开始之日作为服务期起始时间,服务期限为2012.10.1-2017.9.30,违约金=剩余期限分摊部分43500元(培训费用共9万元);

以培训结束报到之日作为服务期起始时间,服务期限为2013.1.1-2017.12.12.31,违约金=剩余期限分摊部分48000元(培训费用共9万元)。

【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聘请讲师或雇佣培训机构等所支付的培训费,培训期间差旅费、食宿费、投保费用等。以上费用基于培训一事而产生,属于因培训而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直接费用。培训期间的工资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而产生,与以上费用的产生基础不同,故不包含在培训费用中。(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应将培训期间工资计入“培训费用”,建议HR根据所在地规定选择适用)

【违约金的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针对违反服务期行为协商设置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上述培训费用的范围,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单位提供车、房、落户等特殊待遇,可否与员工约定服务期及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对于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可约定在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及竞业限制情形下的违约金支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车、房、办理落户等特殊劳动待遇,虽花费不菲但此种服务期约定于法无据,属无效条款。

但法律并未限制此种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约定行为。用人单位以高薪及特殊劳动待遇等许诺为条件吸引优秀劳动者入职,劳动者亦可能因此对个人/家庭生活安排等做出变动,付出较大劳动成本,如迁徙至其他城市、向原单位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提前结束服务期约定,致使劳动者出现预期收入减少等情形,可约定用人单位以违约金的形式承担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及付出的劳动成本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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